海南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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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7)

总说明

一、《2017海南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共分十一册,包括:

第一册土石方工程

第二册市政道路工程

第三册桥涵工程

第四册隧道工程

第五册管网工程

第六册水处理工程

第七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第八册路灯工程

第九册钢筋工程

第十册拆除工程

第十一册措施项目

二、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管理费、利润和必要的施工措施费的标准。它反映了市政工程计价平均消耗水平,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参考。

三、本定额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城镇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市政工程。

四、本定额是在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和《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TYAI-31-2015)基础上,以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现行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产品标准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并参考了有关地区和行业标准、定额、典型工程设计、施工和其他资料,结合我省设计、施工、招投标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

五、本定额是按正常施工条件,国内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及工期进行考虑的。

(一)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附有合格证书和试验记录。

(二)正常的气候、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

六、本定额由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税金及附录共六部分组成。

(一)分部分项工程是实际完成的工程项目,其费用以综合单价表达,包括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仪器仪表台班、管理费、利润。

(二)措施项目是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在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卫生、环境等方面的非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市政工程中带有“()”的未计价主要材料(包括设备)不参与计算措施项目费用。

(三)其他项目是指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以外的项目,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

1.暂列金额归发包人掌握使用,暂列金额余额归发包人所有。

2.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发包人确定单价后取代暂估价。

3.计日工:是为了解决现场发生的零星项目或工作的计价而设立的。计日工对完成零星项目或工作所消耗的人工工时、材料数量、施工机械台班进行计量,并按照计日工表中填写的适用项目的单价进行计价支付。计日工适用的所谓零星工作一般是指合同约定以外或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项目的额外工作。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合同约定条款规定,商定计日工的单价计算。

4.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由发包人支付给总承包人的一笔费用。承包人进行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不在此列。建设单位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税前造价的1.5%计算;建设单位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税前造价的3%计算。

注:在计算总承包服务费时,设备购置费(包括变配电设备、水设备等)不列入计算。

(四)规费: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包括建筑垃圾处置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两项费用。

计算标准:

1.建筑垃圾处置费:具备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件的城市可以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海南省的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为固定场地处置费:海口、三亚、儋州每立方米8元;琼海、文昌每立方米6元;其他市县每立方米4元;异地回填处置费:

原则上按不超过固定场地处置费的一半收取,具体费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结算时应按相关规定凭实际发生的费用计入建安工程造价中。

2.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五项社会保障费。在计算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时,以本定额人工费的70%为基数按28%计算费用;工程结算时,应凭工程实际作业工人实际缴纳的费用凭证向建设单位结算。

(五)税金:是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含税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

其中,税前工程造价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总承包服务费、规费和价差之和;10%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的税率。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七、本定额中的消耗量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标准,反映了社会平均水平。

八、本定额是按章、节、项目、子目排列,各章有章说明,项目由工作内容、定额表及必要的附注组成。工作内容简单扼要说明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具体说明,但已考虑在相应定额子目消耗量中。

九、关于人工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一)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

(二)人工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采用综合工日形式,已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

(三)人工单价以综合工日表示,人工工日单价按115.00元计算。

(四)本定额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十、关于材料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一)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实际要求的合格产品。

(二)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一次摊销)和其他材料等。

(三)本定额所列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点(或施工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地点堆放损耗等。

(四)材料预算价为工地价格,包括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以及施工单位自行对材料进行的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

(五)未注明单价的材料均为未计价材料(主材),综合单价中不包括其价格,应根据“()”内所列的用量,按各市、县的材料预算价格计算。

(六)本定额中使用的混凝土均按预拌混凝土编制。实际使用现拌混凝土时,按以下方法调整:

1.人工增加0.80工日/m3;

2.混凝土搅拌机(400L)增加0.052台班/m3。

(七)本定额中使用的砂浆均按预拌砂浆编制,若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时,按以下方法调整:

1.人工增加0.382工日/m3;

2.将原定额中的干混罐式搅拌机调换为灰浆搅拌机(200L),台班含量不变。

(八)对于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

(九)本定额材料价格根据2016年第四季度材料的平均价格取定。

十一、关于机械台班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一)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根据合理施工组织设计及机械配备综合取定,已包括机械幅度差。实际施工配备的机械与定额不同时,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

(二)本定额的机械台班单价包括折旧费、检修费、维护费、安拆及场外运输费、人工费(部分台班单价中没有人工费的,在编制相应定额时已综合考虑,不应重复计算)、燃料动力费及其他费用。

(三)本定额的机械台班单价按照《2017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取定。

(四)凡单位价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包括市政工程)的企业管理费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列入材料。

十二、关于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一)本定额的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按正常施工工效综合取定。

(二)凡单位价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仪器仪表,不列入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

(三)本定额的仪器仪表单价按照《2017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取定。

十三、关于管理费和利润的确定。

(一)本定额管理费是根据不同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及经营所发生的费用综合取定。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等。

2.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3.意外伤害险。

4.材料检验费。

(二)利润水平按照不同施工企业的利润水平综合取定。

(三)本定额的管理费、利润是以定额人工费+机械费或人工费为基数计算。

管理费和利润不得因人工、机械价格变动而调整。

十四、关于场内水平运输。

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包括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施工安装地点的水平运输,按150m综合取定。

十五、其他几项费用规定。

(一)施工单位因建设单位要求发生合同外的借工及施工机械费用,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确定,列入独立费用中。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停工,停工期间的人工补偿和机械台班停置费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商定。

(三)大型机械(自重5吨以上)的安拆费和场外运输费按《2017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规定计算,其管理费、利润按相应章节标准计算。

(四)关于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保管费,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另列项计算。

(五)材料因施工环境和场地限制,不能直接运达现场,必须再次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签证,列入独立费中。

(六)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和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的项目的降效增加费,按该部分项目的定额人工增加10%作为补偿功效损失费,列入综合单价。

(七)在净高小于1.6m涵洞内、断面小于或等于2m2隧道、暗室或洞内进行施工的项目,按该部分的定额人工增加20%作为补偿功效损失费,列入综合单价。

(八)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保护性拆除的项目费用,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费+机械费)乘以系数0.5计算,同时扣除材料费和其他材料费;管理费率及利润率不变。

(九)旧设备的拆除费用,按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0.15计算。

(十)本定额施工用水、电是按现场有水、电考虑,水、电源供应均满足施工正常使用。如现场无水、电需运水、发电时,其费用另计,但应扣除相应定额中已包含的水电费用。

十六、本定额未考虑抗雨施工和受潮影响工程所需增加的费用。

十七、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在内,×××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在内。

十八、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定额的编制原则和方法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报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备案。

十九、本定额的印发、勘误、解释、修改由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报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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