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洞内通风机,洞内通风筒安、拆年摊销,洞内风、水管道安、拆年摊销,洞内电路架设、拆除年摊销,洞内外轻便轨道铺、拆年摊销等项目。
二、本章定额适用于岩石隧道洞内施工所用的通风、供水、供风、照明、动力管线以及轻便轨道线路的临时性工程。
三、本章定额按年摊销量计算,施工时间不足一年按“一年内”计算,超过一年按“每增一季度”增加,不足一季度按一季度计算。
四、本章定额临时风水钢管、照明线路、轻便轨道均按单线设计考虑,如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规定需安双排时,工程量应按双排计算。
五、洞长在200m以内的短隧道,一般不考虑洞内通风。如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必须通风时,按定额规定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洞长按主洞加支洞的长度之和计算(均以洞口断面为起止点,不含明槽)。
二、洞内通风按洞长长度计算。
三、粘胶布通风筒及铁风筒按每一洞口施工长度减20m以长度计算。
四、风、水钢管按洞长加100m以长度计算。
五、照明线路按洞长长度计算。
六、动力线路按洞长加50m以长度计算。
七、轻便轨道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所布置的起、止点为准,对所设置的道岔,每处按相应轨道折合30m以长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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