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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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册《桥涵工程》

册说明

一、《深圳市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桥涵分册(以下简称本册)包括灌注桩工程,砌筑工程,现浇混凝土工程,预制、安装、运输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工程,箱涵预制顶进工程,钢筋工程,钢结构工程,附属工程,施工措施项目,共九章。

二、本册适用于下列市政桥涵工程:

1.单跨100m以内的桥梁工程;

2.单跨5m以内的各种板涵、拱涵(圆管涵套用第五册《给排水管网工程》相应子目);

3.穿越城市道路及铁路的立交箱涵工程。

三、本册编制依据,除总说明所列依据外还包括以下规范标准:

1.《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市政工程》(LD/T99.1-2008);

2.《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

3.现行的设计、施工、验收评定规范及安全操作规程。

四、桥涵工程中所涉及的基坑土石方工程按第一册《通用工程》相应子目套用,打桩工程按第六册《水处理工程》相应子目套用。

五、本册预制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均属现场预制,不适用于独立核算、执行产品出厂价格的构件厂所生产的构配件。

六、本册子目中的提升高度(指单跨内原地面至梁底的纵向平均高度)按8m以内编制,超过8m时按以下方式调整(悬浇箱梁除外):

1.现浇混凝土项目提升高度超过8m的跨段,其超高段承台顶面以上的混凝土(不含泵送混凝土)、模板、钢筋的工程量,按下表调整相应子目中起重机械的规格及人工费、起重机械台班消耗量;

2.陆上安装梁按下表调整相应子目中的人工费和起重机械的台班消耗量,但起重机械规格不予调整。

项目 现浇混凝土 陆上安装梁
人工费 汽车式起重机5t 人工费 起重机械
提升高度H(m) 系数 消耗量系数 规格调整为 系数 消耗量系数
H≤15 1.02 1.02 汽车式起重机15t 1.10 1.25
15<H≤22 1.05 1.05 汽车式起重机25t 1.25 1.60
H>22 1.10 1.10 汽车式起重机40t 1.50 2.00

七、本册河道水深取定为3m,若水深>3m,可另行计算。

八、本册均未包括各类操作脚手架,发生时套用第一册《通用工程》相应子目。

九、本册未包括预制构件场外运输。

十、本册砂浆均按干混砂浆考虑,如需采用湿拌砂浆,则相应子目技工人工费扣减30.95元/t(指干混砂浆用量),其中技工人工费价格水平是根据2017年第一季度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状况,建筑劳务市场行情综合测定。有具体砂浆配合比使用说明的按说明,无具体配合比说明的,可按1.75t干混砂浆和0.3m3水换算成1m3湿拌砂浆做相应调整,同时扣除对应干混砂浆搅拌机械消耗量。

十一、未尽事宜见各章节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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