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说明
一、《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下简称"本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建筑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及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基准。
二、本定额与《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配合使用,适用于深圳市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三、本定额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基础,可作为编制国有投资工程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的依据,也可作为编制投标报价的参考。
四、本定额的编制依据为:
1.《建设工程工程量淸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2.《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
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 01—31—2015);
4.《全国统一建设劳动定额(建筑工程)》(LD/T 72.1~11—2008);
5.《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2003);
6.《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2014);
7.《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8.其他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9.深圳市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文件、工程计价文件及其他资料;
10.编制期建筑市场价格行情调研资料。
五、本定额内容组成
1.本定额由总说明、工程畳计算规则总则、土壤及岩石分类表、建筑物超髙增加费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部分、措施项目部分以及附录等七部分组成。
2.本定额中分部分项工程部分、措施项目部分按章、节、项目、子目顺序排列,各章均包括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定额子目构成表三部分。定额子目构成表由工作内容、计量单位、消耗量表格及必要的附注组成。
3.分部分项工程部分包括:第一章土(石)方工程,第二章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第三章桩基础工程,第四章砌筑工程,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第六章厂库房大门、特种门及木结构工程,第七章屋面及防水工程,第八章防腐、保溫与隔热工程。
4.措施项目部分包括:第九章降排水工程,第十章模板工程,第十一章脚手架工程,第十二章建筑物垂直运输,第十三章建筑材料二次运输。
5.附录部分包括:附录一材料、半成品、成品损耗率表,附录二材料、机械台班参考价格表,附录三补充机械台班。
六、本定额中的工作内容均包括按相关技术规范完成该子目全部施工过程的主要工序,次要工序虽未具体说明,均已包括在子目消耗量及费用中。
七、本定额中的人工费和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在正常的施工条件下,我市目前多数施工企业的工人技术水平、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操作规程、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反映了编制期市场平均人工费和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水平。
八、本定额各子目人工费,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及其价格的确定;
1.人工费
本定额各子目人工费由普工人工费、技工人工费构成,其人工费价格水平是根据2016年第一季度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状况、建筑劳务市场行情综合测定。计价时,子目中的人工费可根据发布的定额人工费指数进行 调整。
2.材料
直接构成工程实体的主要材料消耗量按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材料、成品、半成品考虑;周转性材料按一定周转次数以摊销量的形式列入定额消耗量,模板回程费及维修费已计入相应子目;定额中用量少、价值小且种类多的材料未在消耗量表格中列明,以其他材料费形式体现。
本定额的材料单价是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2016年第一期)确定,未刊登材料单价根据深圳市建筑市场综合取定,计价时,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施工机械台班
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常规的机械配备、选定的机种、机型及相应的机械施工工效综合测定。机械台班消耗量中未包括随工人班组配备并依班组产量计算的单位价值2000元以下的小型施工机械或工具使用费,此类费用已列入企业管理费中。
九、本定额子目消耗量己包含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运输所需消耗的人工和机械,因施工现场原因不能将材料或设备一次运到施工操作安装地点的,可另计二次运输费。
十、本定额子目消耗量未包含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垂直运输,其垂直运输费用按"建筑物垂直运输"章节有关规定计取。
十一、本定额子目消耗量已综合考虑了建筑物高度在8层或24米以内的人工、机械消耗,建筑物在8层或24米以上的人工、机械降效引起的增加费用按"建筑物超高增加费说明"执行。
十二、本定额未包含拆除工程相应子目,建筑物局部拆除可参照《深圳市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关子目执行。
十三、本定额未包含的钢结构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制作安装子目将单独成册,另行发布。
十四、本定额未考虑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下施工时的降效增加费,发生时另行计算。
十五、本定额消耗量构成表中的全费用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供发承包双方参考使用,相应费率按现行计价费率标准的推荐费率计算。
实际计价时,管理费、利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的费率可根据深圳市发布的计价费率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十六、本定额中凡注明内"或"者均包含XX本身,凡注明"XX以外"或"XX以上及"大于"者均不包含XX本身。
十七、本定额的解释和管理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实施,本定额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其他部口或单位不得修改、翻印。
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
一、为统一深圳市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工程量的计算依据及项目划分,规范建筑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量的计算尺度及标准,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使用《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计算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工程量。
三、建筑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应本规则及本定额各章具体规定为基本依据,此外还应参照下文件:
1.经审定的施工图及说明、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标准图集、通用图集;
2.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和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四、建筑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内容应与本定额的项目划分、工作内容和适用范围相一致。
五、建筑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单位应与本定额子目的计算单位相一致。本定额子目的计量单位规定如下:
1.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3);
2.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2);
3.长度计算的为米(m);
4.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t或kg);
5.以个(件、台、套或组)计算的为个(件、台、套或组);
6.工期或时间计算的为天或小时。
六、汇总工程量时,除各章节另有规定外,其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应遵循以下规定:
1.以立方米(m3)、平方米(m2)、米(m)、千克(kg)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2.以吨(t)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
3.以个(件、台、套或组)为单位,取整数;
4.以天或小时为单位的,取整数。
七、除本定额另有规定外,工程量均不包括材料损耗用量。
八、工程量计算凡涉及材料的容量、密度、比热换算的,均应国家标准为准;如未作规定,则应出厂合格证明或产品说明书为准。
九、计算工程量时,除本定额另有规定外,执行哪一章子目应接该章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不应相互借用。
十、计算工程量时,除本定额另有规定外,均以设计图示尺寸为准;除有特别注明者外,设计图示尺寸均指建筑结构尺寸。
十一、各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规则详见章计算规则、说明。
十二、计算工程量时,应依分部、分项工程顺序依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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