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搭拆桩基础工作平台、组装拆卸船排、组装拆卸柴油打桩机、打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钢筋混凝土管桩、泥浆制作等8项。
二、本章定额桩基础工作平台适用于陆上、支架上打桩及灌注桩。工作平台分陆上平台与水上平台两类,其划分范围如下。
1.水上工作平台:凡河道原有河岸线、向陆地延伸2.5m范围,均可执行水上工作平台项目。
2.陆上工作平台:除水上工作平台范围以外的陆地部分,均属于陆上工作平台,但不包括坑洼地段。如坑洼地段平均水深超过2m的部分,执行水上工作平台项目。平均水深在1~2m时,按水上工作平台和陆上工作平台各取50%计算。平均水深在1m以内时,不作低洼处理,执行陆上工作平台项目。
三、桩基础工作平台根据相应的打桩项目打桩机的锤重进行选择。灌注桩工作平台按孔径φ小于或等于1000执行锤重小于或等于2500kg桩基础工作平台项目;φ大于1000时,陆上工作平台执行锤重小于或等于5000kg桩基础工作平台项目,水上工作平台执行锤重小于或等于4000kg桩基础工作平台项目。
四、搭、拆水上工作平台项目已综合考虑了组装、拆卸船排及组装、拆卸打拔桩机工作内容,不得重复计算。
五、本章项目不包括桩基施工中遇到障碍必须清除的工作,发生时另行计算。
六、组装、拆卸船排项目中未包括压舱费用。压舱材料取定为大石块,并按船排总吨位的30%计取(计取费用包括装、卸以及150m内的二次运输)。
七、台与墩或墩与墩之间不能连续施工时(如不能断航、断交通或拆迁工作不能配合),每个墩、台可计一次设备运输费。
八、船上打桩定额按两艘船只拼搭、捆绑考虑。
九、支架上、船上打桩定额中均未包括运桩。
十、送桩定额按送4m为界,如实际超过4m时,按相应项目乘以下列调整系数。
送桩5m以内乘以系数1.2;
送桩6m以内乘以系数1.5;
送桩7m以内乘以系数2.0;
送桩7m以上,以调整后7m为基础,每超过1m递增系数0.75。
十一、陆上、水上作业中,钢护筒无法拔出时,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将钢护筒实际用量(或参考下表重量)减去定额数量一次增列计算。
桩径(mm) | 800 | 1000 | 1200 | 1500 | 2000 |
每米护筒重量(kg/m) | 155.06 | 184.87 | 285.93 | 345.09 | 554.60 |
十二、打桩机械场外运输费可另行计算。
十三、泥浆制作采用黏土,当设计与定额取定的材料不同时,定额中的材料可以换算。
十四、本章桩基项目为水上桩基,陆上桩基、泥浆池等执行《湖北省建设工程公共专业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相关项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搭拆桩基础工作平台面积计算。
1.桥梁打桩:F=N1F1+N2F2
每座桥台(桥墩):F1=(5.5+A+2.5)×(6.5+D)
每条通道:F2=6.5×[L-(6.5+D)]
2.灌注桩:F=N1F1+N2F2
每座桥台(桥墩):F1=(A+6.5)×(6.5+D)
每条通道:F2=6.5×[L-(6.5+D)]
式中:F——工作平台总面积;
F1——每座桥台(桥墩)工作平台面积;
F2——桥台至桥墩间或桥墩至桥墩间通道工作平台面积;
N1——桥台和桥墩总数量;
N2——通道总数量;
D——二排桩之间距离(m);
L——桥梁跨径或护岸的第一根桩中心至最后一根桩中心之间的距离(m);
A——桥台(桥墩)每排桩的第一根桩中心至最后一根桩中心之间的距离(m)。
二、组装拆卸船排、组装拆卸柴油打桩机按台次计算。
三、打桩。
1.钢筋混凝土方桩按设计桩长度(包括桩尖长度)乘以桩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
2.钢筋混凝土管桩按设计桩长度(包括桩尖长度)乘以桩截面面积以实体体积计(不包括管桩的空心体积)。
四、电焊接桩分不同管径以接头数量计算。
五、送桩。
1.支架上打桩时,以当地施工期间的最高水位增加0.5m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2.船上打桩时,以当地施工期间的平均水位增加1m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六、泥浆制作以钻孔体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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