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说明
一、《湖北省建设工程公共专业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2018)(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有关要求,在《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zYA1-31-2015)及《湖北省建设工程公共专业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2013年)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进行修编的。本定额包括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施工排水、降水、大型机械进出场安拆及混凝土、砂浆等配合比等内容。
二、本定额适用于湖北省境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同时也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通用安装工程。
三、本定额既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配套的消耗量定额,也是实行定额计价时的全省基价表。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设计概算及投资估算的依据;是企业投标报价、内部管理和核算的重要参考。
四、本定额以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家现行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产品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规范和有关定额为依据编制。并参考了有关地区和行业标准、定额,以及典型工程设计、施工和其他资料。
五、本定额消耗量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数量标准。是按正常施工条件,省内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及工期进行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六、本定额以全费用表示。全费用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费用、增值税之和。
1.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是以定额编制期确定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和对应的定额消耗量计算的。
2.费用包括总价措施项目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本定额中的桩基工程、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和排水、降水工程费用按房屋建筑工程费率标准取定,实际使用中,不同专业,按其专业工程费率调整费用。
3.增值税是在一般计税法下按规定计算的销项税。
七、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中,已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包含在消耗量内。
八、关于人工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的人工工日消耗量不分工种,按普工、技工、高级技工三个技术等级。
2.本定额的人工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3.本定额的人工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4.人工工日单价取定:普工92元/工日,技工142元/工日,高级技工212元/工日。
5.本定额未注明拆分比例的增加工日,按各章节相应子目的普工、技工、高级技工比例执行。
九、关于材料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2.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3.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中考虑。
4.定额列出的材料价格是从材料来源地(或交货地)至工地仓库(或存放地)后的出库除税价格,由除税材料原价(或供应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
5.本定额中所使用的混凝土均为预拌混凝土,实际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浇捣,人工、材料、机械具体调整如下。
(1)人工增加6.39工日/10m3。
(2)水增加3.80m3/10m3。
(3)混凝土搅拌机增加0.39台班/10m3。
(4)混凝土坍落度取定如下:
名称 | 现浇混凝土 | 防水混凝土 | 泵送混凝土 |
坍落度 | 30~50 | 30~50 | 110~130 |
6.本定额中所使用的砂浆均按干混预拌砂浆编制。
(1)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时,按下表调整:每t
材料名称 | 技工(工日) | 水(m3) | 现拌砂浆(m3) | 罐式搅拌机 | 灰浆搅拌机(台班) |
干混砌筑砂浆 | +0.225 | -0.147 | ×0.588 | 减定额台班量 | +0.01 |
干混地面砂浆 | |||||
干混抹灰砂浆 | +0.232 | -0.151 | ×0.606 |
(2)实际使用湿拌预拌砂浆时,按以下方法调整:每t
材料名称 | 技工(工日) | 湿拌预拌砂浆(m3) | 罐式搅拌机 |
干混砌筑砂浆 | -0.118 | ×0.588 | 减定额台班量 |
干混地面砂浆 | |||
干混抹灰砂浆 | -0.121 | ×0.606 |
7.对于定额中不便计量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费,以百分比表示,其计算基数不包括机械燃料动力费。
8.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燃料动力费并入消耗量定额的材料中。材料数量调整时,不调整燃料动力材料数量。
9.本定额所采用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品种、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时,可按各章规定调整。
十、关于机械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中的机械按我省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备和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并结合工程实际综合确定。
2.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并考虑机械幅度差综合确定。
3.机械台班单价按《湖北省施工机具使用费定额》(2018)扣燃料动力费的除税价格取定。机械台班数量调整时,同步调整燃料动力材料数量。
4.凡单位价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企业管理费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已列入材料内。
5.定额中的机械是按施工企业自有方式考虑的。实际工程中,大型机械采用租赁方式的(需承发包双方约定),租赁的大型机械费用按价差处理,价差作为独立费用,计取增值税。计算公式:
机械费价差=(甲乙双方商定的租赁价格或租赁机械市场信息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用定额中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定额中大型机械总台班数×租赁机械调整系数
其中:租赁机械调整系数综合取定为0.43。
十一、本定额中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的管理,按《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8)规定执行。
十二、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时的降效增加费,本定额未考虑,发生时另行计算。
十三、本定额适用于海拔2000m以下地区,地震烈度Ⅶ度以下地区。超过上述情况时,可结合具体情况调整。
十四、执行定额时的有关规定。
1.本定额中,除规定允许调整、换算外,一般不得因具体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与定额规定不同而改变消耗量。
2.定额的各章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附注等条文中,凡注明允许按定额的人工、材料、机械换算的,均应按本定额所列单价计入定额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中。
3.本定额中的人工工日数量、单价及人工拆分比例,各地不得自行调整。
4.本定额中机械的类别、名称、规格型号为统一划分,除另有说明外,实际采用机械与定额不同,且定额配置机械能够完成定额子目的工作内容时,不允许换算。
5.当定额的人工费、机械费发生调整时,应按《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8)有关规定,调整定额全费用中的费用。
6.本定额未列的项目,由各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本定额编制原则和方法收集补充,并报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备案。
7.本定额是我省建设工程计价的规范性文件,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编制、修改和翻印。
8.本定额中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方法计算。
9.本定额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10.凡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册、章说明和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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