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装工程计价消耗量标准(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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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一册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4. 第十三章 其他机械安装及灌浆

第十三章 其他机械安装及灌浆

说明

一、本章适用范围如下:

1.制冷机械:溴化锂吸收式制冷机、快速制冰设备、盐水制冰设备、冷风机及空气幕、润滑油处理设备、搅拌器。

2.其他机械:包括膨胀机、柴油机、柴油发电机、电动机及电动发电机组。

二、本章包括下列内容:

1.设备整体、解体安装。

2.电动机及电动发电机组装联轴器或皮带轮。

3.设备带有的电动机安装。

三、本章不包括下列内容:

1.与设备本体非同一底座的各种设备、起动装置与仪表盘、柜等的安装、调试。

2.电动机及其他动力机械的拆装检查、配管、配线、调试。

3.刮研工作。

4.非设备带有的支架、沟槽、防护罩等的安装。

5.设备保温及油漆。

四、冷风机项目的设备重量按冷风机、电动机、底座的总重量计算。

五、各条说明内已规定包括电动机、电动发电机组安装以及灌浆者,不得再执行本章中的有关项目。

六、设备重量计算方法:在同一底座上的机组按整体总重量计算,非同一底座上的机组按主机、辅机及底座的总重量计算。

计算规则

第1.13.1条 制冰设备、润滑油处理设备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类别、名称、型号及质量分列项目。

第1.13.2条 冷风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冷却面积及质量分列项目。

第1.13.3条 地脚螺栓孔灌浆、设备底座与基础间灌浆,以“m3”为计量单位,按设备灌浆体积“m3以内”分列项目。

第1.13.4条 立式、卧式管壳式冷凝器、蒸发器、淋水式冷凝器、蒸发式冷凝器、立式蒸发器、中间冷却器均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冷却或蒸发面积(㎡以内)分列项目。

第1.13.5条 立式低压循环储液器和卧式高压储液器(排液桶)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和设备容积(m3以内)分列项目。

第1.13.6条 氨油分离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直径(mm以内)分列项目。

第1.13.7条 氨液分离器和空气分离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规格分列项目。

第1.13.8条 氨气过滤器和氨液过滤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及设备直径(mm以内)分列项目。

第1.13.9条 玻璃钢冷却塔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处理水量(m3/h以内)分列项目。

第1.13.10条 集油器、油视镜、紧急泄氨器以“台”或“支”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及设备直径(mm以内)分列项目。

第1.13.11 条 制冷容器单体试密与排污以“每次/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容量(m3以内)分列项目。

第1.13.12条 储气罐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容量(m3以内)分列项目。

第1.13.13条 小型空气分离塔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型号规格分列项目。

第1.13.14条 小型制氧机械附属设备中,洗涤塔、加热器、储氧器、充氧台、干烧器、碱水拌和器以“组”为计量单位,纯化器以“套”为计量单位。以上附属设备均按设备名称及型号分列项目。

第1.13.15条 零星小型金属结构件制作与安装,以“每100kg”为计量单位,按金属结构件单体质量(kg)分制作与安装。

第1.13.16条 冷风机的设备质量按冷风机本体、电动机及底座的总质量计算。柴油发电机组的设备质量按机组的总质量计算,凡是在同一底座上的机组,按主机、辅机及底座的总质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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