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本章适用于国内生产的各种客、货、病床和杂物电梯的电气装置安装,但不包括自动扶梯和观光电梯。
二、电梯是按每层一门为准,增或减时,另按增(减)厅门相应项目计算。
三、电梯安装的楼层高度,是按平均层高4m以内考虑的,如平均层高超过4m时,其超过部分可另按提升高度另计算。
四、两部或两部以上并行或群控电梯,按相应项目人、材、机分别乘以系数1.2。
五、本消耗量标准是以室内地坪±0以下为地坑(下缓冲)考虑的,如遇有"区间电梯"(基站不在首层),下缓冲地坑设在中间层时,则基站以下部分楼层的垂直搬运应另行计算。
六、电梯安装材料、电线管及线槽、金属软管、管子配件、紧固件、电缆、电线、接线箱(盒)、荧光灯及其他附件、备件等,均按设备带有考虑。
七、小型杂物电梯是以载重量在200kg以内,轿厢内不载人为准。重量大于200kg的轿厢内有司机操作的杂物电梯,执行客货电梯的相应项目。
八、项目中已经包括程控调试。
九、本章不包括下列各项工作。
1.电源线路及控制开关的安装。
2.电动发电机组的安装。
3.基础型钢和钢支架制作。
4.接地极与接地干线敷设。
5.电气调试。
6.电梯的喷漆。
7.轿厢内的空调、冷热风机、闭路电视、步话机、音响设备。
8.群控集中监视系统以及模拟装置。
计算规则
第2.13.1 条 交流手柄操纵或按钮控制(半自动)电梯电气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电梯层数、站数,以“部”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2.13.2条 交流信号或集选控制(自动)电梯电气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电梯层数、站数,以“部”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2.13.3条 直流信号或集选控制(自动)快速电梯电气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电梯层数、站数,以“部”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2.13.4条 直流集选控制(自动)高速电梯电气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电梯层数、站数,以“部”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2.13.5条 小型杂物电梯电气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电梯层数、站数,以“部”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2.13.6条 电厂专用电梯电气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配合锅炉容量,以“部”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2.13.7条 电梯增加厅门、自动轿厢门及提升高度的工程量,应区别电梯形式、增加自动轿厢门数量、增加提升高度,分别以“个”、“延长米”为计量单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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