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装工程计价消耗量标准(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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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湖南省安装工程计价消耗量标准(2014)
  3. 第五册 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4. 第二章 静置设备安装

第二章 静置设备安装

说     明

一、本章适用于材质为碳钢、合金钢、不锈钢等静置设备安装工程。包括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以及电解槽、除雾器、除尘器、污水处理等设备安装。

二、根据设备到货状态及现场施工的工作内容,项目划分如下:

1.分片、分段设备组装。

2.整体设备安装。

3.塔盘安装。

4.塔内衬合金板。

5.塔内固定件安装。

6.设备填充。

三、本章包括范围:

1.容器类:各种形状的空体、内带夹套立式、卧式容器,内有冷却、加热及其他装置的容器、带搅拌装置的容器以及独立搅拌装置设备。

2.反应器类:各种形状的内有复杂装置,进行聚合、分离、蒸发、结晶等内有复杂装置起化学反应的设备。

3.热交换器类:各种结构的换热器、冷凝器、蒸发器、加热器和冷却器。

4.塔器类:包括各种结构、类型的板式塔、填料塔及其他结构与塔体组合的整体吊装设备。

5.立式隔膜电解槽、电除雾器及电除尘器。

6.污水处理设备。

四、本章不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1. 金属抱杆安装拆除、移位及其台次使用费。

2. 设备的水压、气密试验。

3. 无损探伤检验。

4. 预热、后热及整体热处理。

5.吊耳的制作安装。

6.各类胎具及加固件的制作、安装与拆除。

7.设备的除锈、刷油、防腐、衬里、保温、保冷及砌筑工程。

8.组装平台的铺设与拆除。

9.设备的冲洗、钝化与脱脂。

10.设备本体法兰外的管道安装。

11.安装在设备外表面的平台、梯子、栏杆的制作安装。

12.电解槽隔膜的吸附处理。

13.电除雾器玻璃钢接缝的处理

14.管式除雾器壳体的衬铅、木栅板的制作。

15.F.R.P壳体的接缝玻璃钢积层的施工及内部衬铅。

16.电机抽芯检查,减速器的解体检查。

五、有关项目的说明:

1.分片、分段设备组装

(1)不适用于散装供货螺栓组对的设备组装。

(2)项目中不包括组装成整体后的就位吊装,该部分工作内容应执行一次整体安装项目。

(3)分段设备组装的有关调整系数如下:

①分段容器按两段一道口取定,每增加一道口,消耗量乘以系数1.35。

②分段塔器按三段两道口取定;若分两段到货一道口时, 消耗量乘以系数0.75,三段以上每增加一段, 消耗量乘以系数1.35。

(4)不同材质的分段、分片设备组装按表2-1所列系数调整。

表2-1 不同材质的分段、分片设备组装调整系数表

材质

合金钢 低温钢 复合板
碳钢

不锈钢

人工

1.15 1.2 1.15 1.2
材料 1.02 1.12 1.02

1.1

机械

1.12 1.2 1.12

1.2

注:①合金钢、低温钢设备以碳钢设备为基数。

②复合板设备只计算复合板部分。

2.整体设备安装:

(1)立式容器与卧式容器应分别执行相应的项目。

(2)热交换器安装不包括抽芯检验;如需抽芯检验时,应执行热交换器抽芯检查的相应项目。

(3)容器抽芯检查时,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30。

(4)容器若为壳体与内芯分别安装时,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50。

(5)热交换器抽芯检查所用垫片,是按耐油石棉橡胶垫取定;如采用金属缠绕式垫片,可按实调整。

(6)塔盘安装是综合测算取定的。

(7)设备填充材料与项目内容不同时,可按实另行计算。

(8)整体设备吊装的重量包括本体、附件、吊耳、绝缘、内衬及随主体吊装的管线、平台、梯子和吊装加固件的全部重量,但不包括立式安装的塔盘和填充物的重量。

计算规则

第5.2.1条 “分片设备组装”和“分段设备组对”项目内均不包括设备吊装就位安装工作内容,应按“设备整体安装”另行计算。

第5.2.2条 分片、分段设备安装,根据设备名称、不同材质、焊接形式、设备直径等条件,按设备金属质量以“t”为计量单位。

第5.2.3条 “设备金属质量”包括设备本体以及随设备供货的内部固定件、设备开口件、加强板、裙座、支座等全部金属件的质量。但不包括设备填充、内衬、塔盘和内部可拆件、外部梯子、平台、栏杆以及采用立装法施工的内件质量。

第5.2.4条 分片分段组装不适用于散装供货螺栓组对的设备组装。

第5.2.5条 分段容器是按两段一道口取定,分段塔器是按三段两道口取定,如实际到货状态与项目不同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

第5.2.6条 不同材质的分片、分段设备组装,应按有关规定调整。

第5.2.7条 整体设备安装应根据设备类型、基础标高、设备质量范围分别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5.2.8条 整体设备安装的“基础标高”是指以设计正负零为基准,至设备底座安装标高点的吊装高度范围。

第5.2.9条 整体设备安装的“设备质量范围”是指整体设备的本体、附件、吊耳、绝缘、内衬以及随设备一次吊装的管线、梯子、平台、栏杆和吊装加固件等的全部质量,但不包括立式安装的塔盘和填充物的质量。

第5.2.10条 整体设备安装中基础标高在10m以内、设备吊装质量达到80t,基础标高在10m以上至20m以内、设备吊装质量达到60t,基础标高在20m以上、设备吊装质量达到40t时,均选用格架式金属抱杆吊装。若实际采用的吊装机具和吊装方法与消耗量标准中的方法不同时,不得调整。但超出消耗量标准所规定的范围以外的设备吊装,经批准可按实际计算。

第5.2.11条 整体设备安装中已按不同安装高度划分项目,不得再计取超高费。

第5.2.12条 热交换器安装项目内不包括抽芯检验,如需要抽芯检验时,可按设备质量执行“热交换器地面抽芯检查”项目,以“t”为计量单位。

第5.2.13条 塔盘安装,按塔盘形式和设备直径以“层”为计量单位。

第5.2.14条 塔内固定件安装,按设备直径以“层”为计量单位。

第5.2.15条 塔内衬合金板,区分不同的构造部位,按合金板的质量以“t”为计量单位。

第5.2.16条 设备填充,按填充物的种类、材质、排列形式和规格,以“t”为计量单位。

第5.2.17条 空气冷却器管束(翅片)安装,按设备质量以“片”为计量单位;构架安装,按金属质量以“t”为计量单位;风机安装,按设备质量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5.2.18条 反应器安装分别按设备质量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5.2.19条 电解槽安装,按设备构造形式,分别以“台”为计量单位。设备质量按以下规定计算:

1.钢框架底座、玻璃钢盖电解槽安装,包括底座、阴极箱、阳极板、上盖、底部绝缘瓷瓶等全部构件的质量。

2.混凝土槽底、盖电解槽安装,包括壳体、阴极箱、阳极石墨、槽向导板(电解铜)等全部金属、非金属件的质量。

第5.2.20条 电除雾器、电除尘器安装,按设备质量以“t”为计量单位。

第5.2.21条 玻璃钢电除雾器的设备质量包括:

1.玻璃钢整体结构包括壳体、集酸极板、出入口罩、料斗、导料叶片、整流板、绝缘子室及内件的质量,不包括内部件衬铝板的质量。

2.金属结构包括柱、支架、支撑、操作平台、梯子、栏杆以及连接各部的加强板、螺栓等金属总质量。

第5.2.22条 碳钢管式电除雾器的设备质量包括设备壳体、沉淀板、上下分布板、电晕、

电极内框架、顶盖、绝缘箱及其内部金属件的总质量,不包括壳体衬铅和内衬砖的质量。

第5.2.23条 电除尘器的设备质量包括:

1.壳体包括:外壳、支座、梯子、平台、栏杆、端板、中尾泛进出口喇叭、保温箱以及附件和外部蒸汽加热管的总质量。

2.阴阳极排灰装置包括:内部各种结构支梁、吊架、阴极板、阳极板、螺旋输送装置等的总质量。

第5.2.24 条 设备在基础上安装需要二次灌浆时,执行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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