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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木结构工程

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1.圆木、方木屋架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木料体积以m3计算,附属于其上的木夹板、垫木、风撑、挑檐木按木料体积并入屋架工程量内。定额内己包括钢构件的用量,不再另行计算。
2.钢木屋架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木料体积以m3计算,定额内己包括钢构件的用量,不再另行计算。
二、说明
1.圆木屋架上的风撑、挑檐木设计为方木时,应将其方木体积乘以系数1.7折合成圆木进行调整。
2.屋架的跨度是指屋架两端上、下弦中心线交点之间的长度。
3.设计中有防虫防火要求时,其费用另行计算.
4.需要刨光的屋架,在计算木料体积时应加刨光损耗,方木按一面刨光加3m计算,两面刨光加5mm计算,圆木刨光按每m3木料体积增加0.05m3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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