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本章定额适用范围如下:
1.制冷机械:溴化锂吸收式制冷机、快速制冰设备、盐水制冰设备、冷风机及空气幕、润滑油处理设备、搅拌器;
2.其他机械:包括膨胀机、柴油机、柴油发电机组、电动机及电动发电机组;
3.设备灌浆:包括地脚螺栓孔灌浆、设备底座与基础间灌浆;
4.制冷站(库)及制冷空调内与制冷机械配套附属的冷凝器、蒸发器、储液器、分离器、过滤器、冷却器、玻璃钢冷却塔、集油器、油视镜、紧急泄氨器等设备安装以及容器单体试密、排污;
5.低压空气压缩站内空气压缩机配套的储气罐安装;
6.乙炔站内乙炔压缩机配套的乙炔发生器及其附属设备安装;
7.水压机附属的蓄势罐安装;
8.小型制氧站内双高压工艺流程及分子筛流程的空气分离塔和洗涤塔(XT-190型)、干燥器(170×2型)、碱水拌和器(1.6型)、纯化器(HXK-30/59、HXK-1800/15型)、加热炉(15.5型)、加热器(JR-100、JR-13型)、储氧器(50-1型)、充氧台(GC-24型)等附属设备安装;
9.与本册定额各种设备配套的零星小型金属结构件(如支架、框架、防护罩、支柱以及沟、槽、箱等非密闭性容器)制作、安装。
二、本章定额包括下列内容:
1.设备整体、解体安装;
2.电动机及电动发电机组装联轴器或皮带轮;
3.设备带有的电动机安装;
4.制冷机械专用附属设备整体安装;随设备带有与设备联体固定的配件(放油阀、放水阀、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等安装;容器单体气密试验(包括装拆空气压缩机本体及联接试验用的管道、装拆盲板、通气、检查、放气等)与排污;
5.储气罐本体及与本体联体的安全阀、压力表等附件安装,气密试验;
6.乙炔发生器本体及与本体联体的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等附件安装;附属的密闭性和非密闭性设备安装、气密试验或试漏;
7.水压机蓄势罐本体及底座安装;与本体联体的附件安装,酸洗、试压;
8.空气分离塔本体及本体第一个法兰内的管道、阀门安装;与本体联体的仪表、转换开关安装;清洗、调整、气密试验;
9.零星小型金属构件制作,包括划线、下料、平直、加工、组对、焊接、刷(喷)漆、试漏;安装包括补漆。
三、本章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1.与设备本体非同一底座的各种设备、起动装置与仪表盘、柜等的安装、调试;
2.电动机及其他动力机械的拆装检查、配管、配线、调试;
3.刮研工作;
4.非设备带有的支架、沟槽、防护罩等的安装;
5.设备保温及油漆;
6.各种设备本体制作以及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外的管道、附件安装;
7.平台、梯子、栏杆等金属构件制作、安装;
8.小型制氧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的试压、脱脂、阀门研磨;稀有气体及液氧或液氮的制取系统安装。
四、冷风机定额的设备重量按冷风机、电动机、底座的总重量计算。
五、柴油发电机组定额的设备重量,按机组的总重量计算。通信工程柴油发电机组按容量(KW)划分,应执行本章相应定额时,可按工程具体情况自行划分档次。
六、各级说明内已规定包括电动机、电动发电机组安装以及灌浆者,不得再执行本章中的有关定额。
七、设备重量计算方法:在同一底座上的机组按整体总重量计算,非同一底座上的机组按主机、辅机及底座的总重量计算。
八、本章定额不适用于其他特殊专业制冷工艺工程。
九、制冷设备各种容器的单体气密试验与排污定额是按试一次考虑的。如“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需要多次连续试验时,则第二次的试验按第一次相应定额乘以调整系数0.9。第三次及其以上的试验,定额从第三次起每次均按第一次的相应定额乘以系数0.75。
十、乙炔发生器附属设备是按“密闭性设备”考虑的。如为“非密闭性设备”时,则相应定额的人工和机械台班乘以系数0.8。
十一、制冷站(库)、空气压缩站、乙炔发生器、水压机蓄势站、小型制氧站、煤气站等工程的系统调整费,按各站工艺系统内全部安装工程人工费的35%计算(不包括间接费),其中工资占50%。在计算系统调整费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方可计算。
1.上述系统调整费仅限于全部采用《安装工程定额》C中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第三册《工艺金属结构工程》、第四册《工艺管道安装工程》、第十册《刷油、绝热、防腐工程》等五册内有关定额的站内工艺系统安装工程。方可计取上述系统调整费;
2.各站内工艺系统安装工程的人工费,必须全部由上述五册中有关定额的人工费组成,如上述五册有缺项时,则缺项部分的人工费在计算系统调整费时应予扣除,不参加系统工程调整费的计算。
十二、本章定额计算工程量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设备如以面积(m2)、容积(m3)、直径(Φmm或Φm)等作为子目规格时,则按设计要求(或实物)的规格,选用相应范围内的子目。至于计算一般起重机具摊销费时,各设备的重量可参考附表。附表中的缺项可按设备实际重量计算;
2.设备重量的计算应将设备本体及与设备联体的阀门、管道、支架、平台、梯子、保护罩等的重量计算在内;
3.以“型号”作为子目时,应按设计要求(或实物)的型号执行相同的子目。新旧型号可以互换。相近似的型号,如实物的重量相差在10%以内时,可以执行该定额。
附表:
单台附属设备型号重量参考表
设备名称 | 设备型号规格/设备参考重量(吨) |
立式管壳式冷凝器
卧式管壳式冷凝器 淋水式冷凝器 蒸发式冷凝器 立式蒸发器
立式低压循环贮液器 卧式高压贮液器 氨油分离器
氨液分离器
空气分离器 氨气过滤器 氨液过滤器 中间冷却器
玻璃钢冷却塔
集油器 紧急泄氨器 油视镜 储气罐 空气分离塔 |
冷却面积50m\+2/3, 75/4, 100/5, 150/7, 200/9, 250/11, 350/3
冷却面积20m\+2/1, 30/2, 60/3, 80/4, 100/5, 120/6, 140/8, 180/9, 200/12 冷却面积30m\+2/1.5, 40/2, 60/2.5, 75/3.5, 90/4 冷却面积20m\+2/1, 40/1.7, 80/2.5, 100/3, 150/4, 200/6, 250/7 蒸发面积20m\+2/1.5, 40/3, 60/4, 90/5, 120/6, 160/8, 180/9, 240/12 容积1.6m\+3/I, 2.5/1.5, 3.5/2, 5/3
容积1m\+3/0.7, 1.5/1, 2/1.51, 3/2, 5/2.5
直径325mm/0.15, 500/0.3, 700/0.6, 800/1.2, 1000/1.75, 1200/2
直径500mm/0.3, 600/0.4, 800/0.6, 1000/0.8, 1200/1, 1400/1.2
冷却面积0.45m\+2/0.06, 1.82/0.13 直径100mm/0.1, 200/0.2, 300/0.5 直径25mm/0.025, 50/0.025, 100/0.05 冷却面积2m\+2/0.5, 3.5/0.6, 5/1, 8/1.6, 10/2, 12/3
流量30m\+3/0.4, 50/0.5, 70/0.8, 100/1, 150/2, 250/2.5, 300/3.5, 500/4, 700/5.5 直径219mm/0.05, 325/0.1, 500/0.2 直径108mm/0.02 按支计,不记重量 设备容积2立方米/0.7, 5/1.3, 8/1.8, 11/2.3, 15/2.8 FL-50/200/4.1, 140/660-1/7, FL-300/300/14 |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制冷设备、润滑油处理设备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类别、名称、名称、型号及重量分列定额子目。
二、冷风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冷却面积及重量分列定额子目。
三、地脚螺栓孔灌浆、设备底座与基础间灌浆,以“m3”为计量单位,按设备灌浆体积“m3以内”分列定额子目。
四、立式、卧室管壳式冷凝器、蒸发器、淋水式冷凝器、蒸发式冷凝器、立式蒸发器、中间冷却器均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冷却或蒸发面积(m2以内)分列定额子目。
五、立式低压循环储液器和卧式高压储液器(排液桶)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和设备容积(m3以内)分列定额子目。
六、氨液分离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直径(mm以内)分列定额子目。
七、氨液分离器和空气分离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规格分列定额子目。
八、氨气过滤器和氨液过滤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及设备直径(mm以内)分列定额子目。
九、玻璃钢冷却塔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水处理量(m3/h以内)分列定额子目。
十、集油器、油视镜、紧急泄氨器以“台”或“支”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及设备直径(mm以内)分列定额子目。
十一、制冷容器单体试密与排污以“每次/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容量(m3以内)分列定额子目。
十二、储气罐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容量(m3以内)分列定额子目。
十三、小型空气分离塔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型号规格分列定额子目。
十四、小型制氧机械附属设备中,洗涤塔、加热器、储氧器、充氧台、干烧器、碱水拌和器以“组”为计量单位,纯化器以“套”为计量单位,以上附属设备均按设备名称及型号分列定额子目。
十五、零星小型金属结构件制作与安装,以“kg”为计量单位,按金属结构件单体重量(kg)分制作与安装。
十六、冷风机的设备重量按冷风机本体、电动机及底座的总重量计算。柴油发电机组的设备重量按机组的总重量计算,凡是在同一底座上的机组,按主机、辅机及底座的总重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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