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统一安装工程基价定额(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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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西藏自治区统一安装工程基价定额(2006)
  3. 第三册 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4. 第一章 静置设备制作工程

第一章 静置设备制作工程

说 明

一、本章定额是以西藏现有施工企业所属的设备制造厂的加工条件为基础编制的。

二、本章定额适用于碳钢、低合金钢、不锈钢I、II类金属容器、塔器、热交换器的整体制作,以及容器、塔器、热交换器的人孔、手孔、接管、鞍座、支座、地脚螺栓、设备法兰等的制作与装配。

三、本章定额内的容器、塔器、热交换器制作主体子目均不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1.接管、人孔、手孔、鞍座、支座的制作与装配;

2.各种角钢圈、支承圈及加固圈的煨制;

3.地脚螺栓制作;

4.胎具的制作、安装与拆除;

5.设备附设的梯子、平台、栏杆、扶手的制作安装;

6.压力试验与无损探伤检验;

7.预热、后热与整体热处理;

四、下述内容可按外购件另计:

1.平焊法兰、对焊法兰、弯头、异径管、标准紧固件、液面计、电动机、减速机等;

2.塔器浮阀,卡子;

3.未列入国家、省、市产品目录,以图纸委托加工的铸件、锻件及特殊机械加工件。

五、金属材质是分别以碳钢、低合金钢、不锈钢的制造工艺进行编制的。除超低碳不锈钢按不锈钢定额基价乘以系数1.35调整外,其余材质不得调整本定额。如设计采用复合钢板时,按复合层的材质执行相应定额子目。

六、设计结构与本定额取定的结构不同时,按下列规定计算:

1.金属容器制作:

(1)当碳钢、不锈钢平底平盖容器有折边时,执行椭圆形封头容器相应定额子目;当碳钢、不锈钢锥底平盖容器有折边时,执行锥底椭圆封头容器的相应定额子目;

(2)无折边球形双封头容器制作,执行同类材质的锥底椭圆封头容器的相应定额子目;

(3)蝶形封头容器制作,执行椭圆封头容器相应定额子目;

(4)矩形容器按平底平盖定额乘以系数1.1;

(5)金属容器的内件已按各类容器综合考虑了简单内件和复杂内件的含量。除带有内角钢圈、筛板、栅板等特殊形式的内件,执行填料塔相应定额子目外,其余不得调整;

(6)夹套式容器按内外容器的容积分别执行本定额相应子目并乘以系数1.1;

(7)当立式容器带有裙座时,应将裙座的金属重量并入到容器本体内计算;

(8)当碳钢椭圆双封头容器设计压力PN>1.6MPa时,执行低合金钢容器相应子目,当不锈钢椭圆双封头容器设计压力PN>1.6MPa时,定额乘以系数1.1。

2.塔器制作:

(1)塔器内件采用特殊材质时,其内件另行计算;

(2)碳钢塔的内件为不锈钢时,则内件价格另计,其余部分执行填料塔相应子目,定额乘以系数0.9;

(3)当塔器设计压力PN>1.6MPa时,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1;

(4)组合塔(两个以上封头组成的塔)应按多个塔计算,塔的个数按各组段计算,并按每个塔段重量分别执行相应定额子目。

3.热交换器制作:

(1)定额中热交换器的管径均按Φ25mm考虑,若管径不同时可按系数调整,当管径<Φ25时,乘以系数1.1;当管径>Φ25时,乘以系数0.95;

(2)热交换器如要求胀接加焊接再焊胀时,按胀接定额乘以系数1.15;

(3)当热交换器设计压力PN>1.6MPa时,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08。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金属容器、塔器、热交换器的“容积”是指按制造图示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以“m3 ”表示,不扣除内部附件所占体积。“金属净重量”是指以制造图示尺寸计算的金属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二、金属容器、塔器、热交换器的设备重量,以金属净重量“t”为计量单位,不扣除开孔割除部分的重量;不包括外部附件(人、手孔、接管、鞍座、支座)和内部防腐、刷油、绝缘及填充物的重量。塔器的工程量应包括基础模块的重量。

三、外购件和外协件的重量应从制造图的重量内扣除,其单价另行计算。

四、计算材料消耗量时,应以金属净重量区分各结构组成部分的材质,按章说明规定的主材利用率分别计算。

五、鞍座、支座制作,按制造图纸的金属净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六、人孔、手孔、各种接管制作,按图纸规定的规定的规格、设计压力,以“个”为计量单位。

七、设备法兰制作,按设计压力,公称直径以“个”为计量单位。

八、地脚螺栓制作,按螺栓直径以“个”为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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