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统一安装工程基价定额(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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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西藏自治区统一安装工程基价定额(2006)
  3. 第五册 消防及安全防范设备安装工程
  4. 第四章 泡沫灭火系统

第四章 泡沫灭火系统

说 明

一、本章定额适用于高、中、低倍数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发生器及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装。

二、泡沫发生器及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装中包括整体安装、焊法兰、单体调试及配合管道试压时隔离本体所消耗的人工和材料。但不包括支架的制作、安装和二次灌浆的工作内容,其工程量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地脚螺栓按本体带有考虑。

三、油罐上安装的泡沫发生器及化学泡沫室执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定额中,本章不再另编。

四、本章不包括的内容:

1.泡沫灭火系统的管道、管件、法兰、阀门、管道支架等的安装及管道系统水冲洗、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等执行第四册《工业管道工程》相应定额;

2.泡沫喷淋系统的管道、组件、气压水罐、管道支吊架等安装可执行本册第二章相应定额及有关规定;

3.消防泵等机械设备安装及二次灌浆执行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相应定额;

4.泡沫液贮罐、设备支架制作安装执行第三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相应定额;

5.除锈、刷油、保温等均执行第十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定额。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泡沫发生器安装均按不同型号以“台”为计量单位,法兰和螺栓按设计规定另行计算。

二、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装均按不同型号以“台”为计量单位,法兰和螺栓按设计规定另行计算。

三、泡沫液充装是按生产厂在施工现场充装考虑的,若由施工单位充装时,可另行计算。

四、泡沫灭火系统调试应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另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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