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统一市政工程基价定额(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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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册 桥涵工程

册说明

一、本定额“桥涵工程”包括打桩工程、钻孔灌注桩工程、砌筑工程、钢筋工程、现浇混凝土工程、预制混凝土工程、立交箱涵工程、安装工程及装饰工程等。

二、本定额适用范围:

1.单跨100m以内的城镇桥梁工程、防护墙、堤防工程。

2.单跨5m以内的各种板涵、拱涵工程(圆管涵套用第六册“排水工程”定额,其中管道铺设及基础子目人工、机械费乘以1.25系数)。

3.穿越城市道路及铁路的立交箱涵工程。

三、本定额编制依据:

1.现行的设计、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2.《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1999年);

四、本册定额有关说明:

1.预制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均为现场预制,不适用于独立核算、执行产品出厂价格的构件场所生产的构配件。

2.本定额中提升高度按原地面标高至梁底标高8m为届,若超过8m时,超过部分可以另行计算超高费;本册定额河道水深取定为3m,若水深>3m时,应另行计算。当超高以及水深>3m时,超过部分增加费用的具体计算办法按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规定执行。

3.本册定额中均未包括各类操作脚手架,发生时按措施项目费用相应子目定额执行。

4.本册定额未包括预制构件厂内、场外运输,发生时按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未尽事宜见各章节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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