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统一市政工程基价定额(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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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三册 桥涵工程
  4. 第一章 打桩工程

第一章 打桩工程

说 明

一、本章定额内容包括打木制桩、打钢筋混凝土桩、打钢管桩、送桩、接桩等子目。

二、定额中土质类别按甲级土考虑。

三、本章定额均为打直桩,如打斜桩(包括俯打、仰打)斜率在1:6以内时,人工乘以系数1.33,机械乘以系数1.43。

四、本章定额均考虑在已搭置的支架平台上操作,但不包括支架平台,其支加平台的搭设与拆除应按措施项目费用定额中“临时工程”有关子目计算。

五、陆上打桩采用履带式柴油打桩机时,不计陆上工作平台费,可计20cm碎石垫层,面积按陆上工作平台面积计算。

六、船上打桩定额按两艘船只拼搭、捆绑考虑。

七、打板桩定额中,均已包括打、拔导向桩内容,不得重复计算。

八、陆上、支架、船上打桩定额中均未包括运桩。

九、送桩定额按送4m为界,如实际超过4m时,按相应定额乘以下列调整系数:

1.送桩5m以内乘以1.2系数;

2.送桩6m以内乘以1.5系数;

3.送桩7m以内乘以2.0系数;

4.送桩7m以上,以调整后7m为基础,每超过1m递增0.75系数。

十、打桩机械的安装、拆除按措施项目费用定额中“临时工程”有关子目计算。打桩机械场外运输费按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打桩:

1.钢筋混凝土方桩、板桩按桩长度(包括桩尖长度)乘以桩横断面面积计算;

2.钢筋混凝土管桩长度(包括桩尖长度)乘以桩横断面面积,减去空心部分体积计算;

3.钢管桩按成品桩考虑,以“吨”计算。

二、焊接桩型钢筋用量可按实调整。

三、送桩:

1.陆上打桩时,以原地面平均标高增加1m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2.支架上打桩时,以当地施工期间的最高潮水位增加0.5m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3.船上打桩时,以当地施工期间的平均水位增加1m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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