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统一市政工程基价定额(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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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西藏自治区统一市政工程基价定额(2006)
  4. 第三册 桥涵工程
  5. 第三章 砌筑工程

第三章 砌筑工程

说 明

一、本章定额内容包括浆砌块石、料石、混凝土预制块和砖砌体等子目。

二、本章定额适用于砌筑高度在8m以内的桥涵砌筑工程。本章定额未列的砌筑子目,按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应定额执行。

三、砌筑定额中未包括垫层、拱背和填充子目,发生时,套用区类相关定额。

四、拱圈底模定额中不包括拱盔和支架,可按措施项目费用定额中“临时工程”相应定额执行。

五、定额中调制砂浆,均按砂浆搅拌机拌合,如采用人工拌制,定额不予调整。

工程量计算规则

砌筑工程量,按设计砌体尺寸以体积计算,嵌入砌体中的钢管、沉降缝、伸缩缝以及0.3m3以内的预留孔所占体积不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