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统一市政工程基价定额(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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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册 道路工程

册说明

一、本定额“道路工程”包括路基处理、道路基层、道路面层、人行道及其他。

二、本定额适用于城镇基础设施中的新建和扩建工程。

三、本定额编制依据:

1.《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1999年);

2.现行的市政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安全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

3.现行的市政标准图集和具有代表性的工程的设计图纸;

4.各地、市现行的市政工程单位估价及基础资料;

5.已被广泛采用的市政工程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和已被检验确定成熟的资料。

四、道路工程中的排水子目,按“排水工程”相应定额执行。

五、本定额中的工序、人工、机械、材料等均系综合取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均不得调整。

六、本定额的多合土子目按现场拌合考虑,部分多合土子目考虑了厂拌,如采用厂拌集中拌合,所增加的费用可按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定额凡使用石灰的子目,均不包括消解石灰的工作内容。编制预算中,应先计算出石灰总用量,然后套用消解石灰子目。

八、未尽事宜见各章节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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