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说明
一、“排水工程”包括定型混泥土管道基础及铺设,定型井、非定形井、渠基础及砌筑、顶管、给排水构筑物,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钢筋(铁件)加工工程。
二、本定额与建筑、安装定额的界限划分及执行范围:
1.给排水构筑物工程中的泵站上部建筑工程以及本册定额中未包括的建筑工程,按区内相应定额执行。
2.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中的通用机械,执行区内相应定额。
3.市政排水管道与厂、区室外排水管道以接入市政管道的检查井、接户井为界。凡市政管道检查井(接户井)以外的厂、区室外排水管道均执行本定额。
4.管道接口、检查井、给排水构筑物需作防腐处理的,分别执行区内有关定额。
三、本册定额与市政其他册定额的关系:
1.本册定额所涉及的土、石方挖、填、运输、脚手架、支撑、围堰、打、拔桩、降水、便桥、拆除等工程,除各章节另有说明外,按相关定额子目执行。
四、本册定额需说明的有关事项:
1.本定额所称管径均指内径,如当地生产的管径、长度与定额不同时,各地、市可自行调整,并报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2.本定额中的混泥土均为现场拌合,各子目中的混泥土和砂浆标号与设计要求不同时,标号允许换算,但数量不变。
3.本定额各章所需的、钢筋(铁件)加工、执行第七章的相应定额。
4.本定额是按无地下水考虑的,如有地下水,需降水时执行相关定额,需设排水盲沟时执行第二册“道路工程”相应定额,基础需铺设垫层时,执行本册定额第四章的相应子目,采用湿土排水时执行相关定额子目。
5.干土与湿土的区分:地下水位线以上为干土,地下水位线以下为湿土。
五、未尽事宜见各章节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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