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统一市政工程基价定额(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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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西藏自治区统一市政工程基价定额(2006)
  3. 第六册 排水工程
  4. 第三章 非定型井、渠、管道基础及砌筑

第三章 非定型井、渠、管道基础及砌筑

说 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非定型井、渠、管道及构筑物垫层、基础、砌筑、抹灰及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安装,检查井筒砌筑等。适用于本册定额各章节非定型的工程项目。

二、本章各子目均不包括脚手架,当井深超过1.5m时,执行井字脚手架子目;砌墙高度超过1.2m,抹灰高度超过1.5m所需脚手架执行“脚手架工程”相应定额。

三、本章所列各子目所需模板的制、安、拆,钢筋(铁件)的加工均执行相关册定额子目 。

四、收水井的混凝土过梁制作、安装执行小型构件的相应子目。

五、跌水井跌水部位的抹灰,按流槽抹面子目执行。

六、混凝土枕基和管座不分角度均按区内相应定额执行。

七、干砌、浆砌出水口的平坡、锥坡、翼墙执行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应子目。

八、本章小型构件是指单体体积在0.04m3以内的构件,凡大于0.04m3的检查井过梁,执行混凝土过梁制作安装子目。

九、拱(弧)型混凝土盖板的安装,按相应体积的矩形板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执行。

十、定额只计列了井内抹灰的子目,如井外壁需要抹灰,砖、石井按井内侧抹灰子目人工乘以系数0.8,其他不变。

十一、砖砌检查井的升高,执行检查井筒砌筑相应子目。降低则执行第一册“通用项目”拆除构筑物相应子目。

十二、石砌体均按块石考虑,如采用片石或平石时,块石与砂浆用量分别乘以系数1.09和1.19,其他不变。

十三、给排水构筑物的垫层执行本章相应子目,其中人工乘以系数0.87,其他不变;如构筑物池底混凝土垫层需要找坡时,其中人工不变。

十四、现浇混泥土方沟底板,采用渠(管)道基础中平基的相应定额子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本章所列各子目的工程量均以施工图为准计算,其中:

1.砌筑按计算体积,以“10m3”为单位计算。

2.抹灰、勾缝以“100m2”为单位计算。

3.各种井的预制构件以实体积“m3”计算,安装以“套”为单位计算。

4.井、渠垫层、基础按实体积以“10m3”计算。

5.沉降缝应区分材质按沉降缝的断面积或铺设长度分别以“100m2”和“100m”计算。

6.各类混凝土盖板的制作按实体积以“m3”计算,安装应区分单件(块)体积,以“10m3”计算。

二、检查井筒的砌筑适用与混凝土管道井深不同的调整和方沟井筒的砌筑,区分高度以“座”为单位计算,高度与定额不同时采用每增减0.5m计算。

三、方沟(包括存水井)闭水试验的工程量,按实际闭水长度的用水量,以“100m3”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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