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说明
一、编制依据
《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计价定额》),是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全国统一园林工程预算定额》,2001《西藏自治区统一建筑工程基价定额》、《西藏自治区统一安装工程基价定额》、《西藏自治区统一市政工程基价定额》、《西藏自治区混凝土、砂浆、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4《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
二、适用范围
本《计价定额》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构筑物工程,不适用于修缮工程,具体为:
A--建筑工程定额: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
B--装饰装修工程定额: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的装饰、装修工程;
C--安装工程定额: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安装工程;
D--市政工程定额:适用于市政建设土建、安装工程;
E--园林绿化工程定额:适用于园林、林荫道绿化工程;适用于A、B、C、D相配套的非工程实体的其他项目;
F--工程量清单指引;
G--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适用于与A、B、C、D、E相配套的非工程实体的其他项目。
三、定额作用
本《计价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计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是统一本地区域内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的依据。
是招标人组合清单项目综合单价、鉴定和控制工程造价、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及投资估算指标和制定招标工程标底、竣工结算及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
是投标人组合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确定投标报价、编制企业定额、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核算的(参考)依据。
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为主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计价定额》。
四、消耗量标准
本《计价定额》中人工、材料的消耗量标准是根据国家现行设计标准、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按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期、施工工艺为基础,结合目前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技术水平和施工机械装备程度进行编制的,反映了社会的平均水平。因此,本《计价定额》除各章另有说明允许调整外,均不得对定额中的人工、机械、材料消耗量进行调整、换算或改变规定。
(一)人工工日消耗的确定
1.本《计价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其它用工和机械操作用工等。其中基本用工,参照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和区内有关规定为基础计算,根据施工实际需要计算的,未计入人工幅度差。
2.机械土、石方、桩基础、构件运输及安装等工程,人工随机械产量计算,人工幅度差按机械幅度差计算。
(二)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1.本《计价定额》中的材料是以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和常用规格编制的,定额中包括直接消耗使用量和规定的损耗量,其规定的使用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
2.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入了相应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细木工程干燥损耗。
3.混泥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的体积(M3)表示。
4.施工措施性消耗部分,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分别列出一次使用量(在相应章后以附录列出)和一次摊销量。
5.施工工具用具性消耗材料,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
(三)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确定:
1.挖掘机械、打桩机械、吊装机械、运输机械(包括推土机、铲运机及构件运输机械等)分别按机械、容量或性能及工作物对象,按单机或主机与配合辅助机械,分别以台班消耗量表示。
2.中小型机械,台班消耗量已列入相应的定额项目内。
3.本《计价定额》的机械类型、规格、种类及台班耗用量是按合理的施工方法确定的,因此,如施工中采用的机械和台班耗用量与定额规定不符时和不使用施工机械时,均不得换算。
4.定额中均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所需的人工和机械消耗量。预制钢筋混泥土构件和钢构件安装是按机械回转半径15M以内运距考虑的。
五、本《计价定额》除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台班定额已注明其适用高度外,均按建筑物檐口高度20M以下编制的,檐口高度超过20M时,按本定额建筑物超高项目,增加人工、机械台班费。
六、综合单价
本《计价定额》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内容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综合费。
(1)人工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
2.本《计价定额》中的人工工资是依据劳部发(1995)258号关于印发《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通知,并结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4号《关于西藏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综合计算人工单价。
3.人工工资标准综合为:
A--建筑工程:40元/工日;
B--装饰装修工程:46元/工日;
C--安装工程:42元/工日;
D--市政工程:(土建)40元/工日、(安装)42元/工日;
E--园林绿化工程:40元/工日。
(2) 材料费
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
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内容包括:
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注:本《计价定额》中木材不分板材与方材,均以锯材(硬木、杉木或松木)取定。即:经过加工的称锯材,未经过加工的称原木。木材分类规定如下:
二类:红松、水桐木、樟木松、白松(云杉、冷杉)、
杉木、杨木、柳木、椴木。
四类: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
柏木、苦楝木、梓木、黄波箩、椿木、楠木、柚木、樟木、栎木(柞木)、檀木、色木、槐木、荔木、麻粟木(麻栎、青刚)、桦木、荷木、水曲柳、华北榆木、榉木、橡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
2.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原地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发生的费用。
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5.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它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6.本《计价定额》中未计入各种材料、构件及配件所需的检验试验费,此费用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
(三)施工机械使用费
1.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和场外运费。
2.本《计价定额》施工机械使用费由下列费用组成:
(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2)大修理费:是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使用。
(3)经常修理费:是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撤费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撤卸所需是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撤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人工费及上述人员在施工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人工(本定额综合单价人工费中包含此费用)。
(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固体燃料(煤、木柴)、液体燃料(汽油、柴油)及水、电等。
(7)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规定应交纳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七、本《计价定额》的“工程内容”指主要施工工序,其他工序虽未详列,但本定额均已考虑。
八、本《计价定额》中列出了主要材料、次要材料和零星材料的用量。编制预算时不得调整。
九、凡本《计价定额》中包含的项目,必须按本定额项目执行,本定额缺项部分参照区内相关定额的有关册、章内容执行。
十、本《计价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一、本《计价定额》子目中材料消耗用“()”表示的消耗量,均未计入基价。
十二、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册和各章节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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