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说明
一、第三册《桥涵工程》(以下简称本册定额),包括桩基、基坑与边坡支护、现浇混凝土构件、预制混凝土构件、砌筑、立交箱涵、钢结构和其他,共八章。二、本册定额适用于。
1.城镇范围内的桥梁工程。
2.单跨5m以内的各种板涵、拱涵工程(圆管涵执行第五册《市政管网工程》相关项目,其中管道铺设及基础项目人工、机械费乘以系数1.25)。
3.穿越城市道路及铁路的立交箱涵工程。三、本册定额预制混凝土构件中预制均为现场预制,不适用于商品构配件厂所生产的构配件,采用商品构配件编制造价时,按构配件成品价格计算。四、本册定额中提升高度按原地面标高至梁底标高8m为界,若超过8m时,超过部分可另行计算超高费。
1.现浇混凝土项目按提升高度不同将全桥划分为若干段,以超高段承台顶面以上混凝土(不含泵送混凝土)、模板的工程量,按下表调整相应定额中人工、起重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分段计算。
2.陆上安装梁按下表调整相应定额中的人工及起重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分段计算。
项目 | 现浇混凝土、陆上安装梁 | |
人工 | 起重机械 | |
提升高度H(m) | 消耗量系数 | 消耗量系数 |
H≤15 | 1.1 | 1.25 |
H≤22 | 1.25 | 1.6 |
H>22 | 1.5 | 2 |
五、本册定额河道水深取定为3m,若水深超过3m时,超过部分其定额人工和机械台班数量乘以系数1.25。六、本册定额中除章节有明确规定外,均未包括各类操作脚手架,发生时执行第十一册《措施项目》相应项目。七、本册定额中除章节有明确规定外,均未包括钢筋制作、安装和预埋铁件,发生时执行第九册《钢筋工程》相应定额项目。八、本册定额未包括,构筑物装饰项目,发生时执行《贵州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
九、本册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节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