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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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临时工程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洞内通风机,洞内通风筒安、拆年摊销,洞内风、水管道安、拆年摊销,洞内电路架设、拆除年摊销,洞内外轻便轨道铺、拆年摊销,监测、监控等项目。

二、本章定额适用于岩石隧道洞内施工所用的通风、供水、供风、照明、动力管线以及轻便轨道线路的临时性工程。

三、本章定额按年摊销量计算,施工时间不足一年按“一年内”计算,超过一年按“每增一季度”增加,不足一季度按一季度计算。

四、本章定额临时风水钢管、照明线路、轻便轨道均按单线设计考虑,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规定需安双排时,工程量应按双排计算。

五、洞长在200m以内的短隧道,一般不考虑洞内通风。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必须通风时,按定额规定计算。

六、监测、监控是地下构筑物建筑时,反映施工对周围建筑群影响程度的测试手段。适用于建设单位确认需要监测的工程项目,但不适用对特殊房屋及建筑物的特殊监测。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可靠的测试数据,工程结束后监测数据立案成册。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洞长按主洞加支洞的长度之和计算(均以洞口断面为起止点,不含明槽)。

二、洞内通风按洞长长度计算。

三、粘胶布通风筒及铁风筒按每一洞口施工长度减20m计算。

四、风、水钢管按洞长加100m计算。

五、照明线路按洞长长度计算。

六、动力线路按洞长加50m计算。

七、轻便轨道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所布置的起、止点为准,对所设置的道岔,每处按相应轨道折合30m以长度计算。

八、监测、监控包括监测点布置和监控测试两部分。监测点布置数量由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监控测试以一个施工区域内监控的测定项目划分为三项以内、六项以内和六项以外,以组日为计量单位,监测时间由施工组织设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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