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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垂直运输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单层工业厂房、建筑物、构筑物三节。

二、垂直运输工作内容,包括单位工程在合理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项目所需要的垂直运输机械台班,不包括机械的场外往返运输,一次安拆及路基铺垫和轨道铺拆等的费用。

三、同一建筑物有不同檐高时,按建筑物的不同檐高做竖向切割,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套用不同檐高定额项目。

四、檐高≤3.6m的单层建筑,不计算垂直运输机械费用。

五、建筑物定额项目按3.6m层高编制,层高>3.6m时,该层应另计超高垂直运输增加费,每超过0.6m时,该层按相应定额项目增加5%,超高不足0.6m按0.6m计算。

六、檐高为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滴水(平屋顶系指屋面板底标高,斜屋面系指外墙外边线与屋面板底的交点)的高度。

七、室外地坪不在同一标高时,以主要材料起吊地坪标高为计算檐高的设计室外地坪标高。

八、烟囱、水塔高度指室外地坪至烟囱上口顶部或水塔顶盖上表面的距离。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垂直运输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地下室建筑面积另行计算,执行地下室垂直运输定额项目。

二、构筑物垂直运输按数量以座计算。

三、垂直运输按泵送混凝土编制,采用非泵送混凝土时,垂直运输调整如下:建筑物檐口高度≤30m时,相应定额项目机械乘以系数1.06;建筑物檐口高度>30米时,相应定额项目机械乘以系数1.08;地下室按相应定额项目机械乘以系数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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