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脚手架工程
脚手架工程(编码:021001)未编制,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按《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单项脚手架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二、垂直运输
1.垂直运输包括单位工程在合理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项目所需要的垂直运输机械台班,不包括机械的场外往返运输,一次安拆及路基铺垫和轨道铺拆等台班。
2.本定额多、高层垂直运输按层高3.6m以内进行编制,层高超过3.6m(超高不足1m按1m计算)时,该层垂直运输按每增加1.0m增加系数10%计算。
3.檐高3.6m以内的单层建筑,不计算垂直运输机械。
4.单层建筑物按不同结构类型及檐口高度20m综合编制,多层、高层建筑物按不同檐口高度编制。
5.建筑物檐高以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滴水高度为准,如有女儿墙者,其高度算至女儿墙顶面,带挑檐者算至挑檐下皮。
6.楼、阁、轩、斋、廊、榭、亭、古戏台垂直运输按本章殿、堂、厅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7.砖木结构、木结构垂直运输执行砖混结构相应定额子目。
8.建筑物垂直运输定额子目不包含基础施工所需垂直运输费,基础施工时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按实计算。
9.本定额垂直运输缺项时,按《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中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三、超高施工增加、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施工排水降水未编制,按《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中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垂直运输
1.建筑物垂直运输的面积执行《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中“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2.殿、堂、厅、楼、阁、轩、斋、廊、榭及亭等建筑物垂直运输,区分不同建筑物结构及檐高按建筑面积计算。
3.牌楼、塔垂直运输以座计算,超过规定高度时,再按每增加1m定额子目计算,其增加不足1m时,亦按1m计算。
4.本定额按泵送混凝土考虑,如采用非泵送,垂直运输费按以下方法增加:相应定额子目乘以调整系数5%,再乘以非泵送混凝土数量占全部混凝土数量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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