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一般说明
1.岩石分类详见下表。
岩石分类表
名称 | 代表性岩石 | 岩石单轴饱和抗压强度(MPa) | 开挖方法 |
软质岩 | 1.全风化的各种岩石
2.各种半成岩 3.强风化的坚硬岩 4.弱风化~强风化的较坚硬岩 5.未风化的泥岩等 6.未风化~微风化的凝灰岩、千枚岩、砂质泥岩、泥灰岩、粉砂岩、页岩等 |
<30 | 用手凿工具、风镐、机械凿打及爆破法开挖 |
较硬岩 | 1.弱风化的坚硬岩
2.未风化~微风化的熔结凝灰岩、大理岩、板岩、白云岩、石灰岩、钙质胶结的砂岩等 |
30~60 | 用机械切割、水磨钻机、机械凿打及爆破法开挖 |
坚硬岩 | 未风化~微风化的花岗岩、正长岩、闪长岩、辉绿岩、玄武岩、安山岩、片麻岩、石英片岩、硅质板岩、石英岩、硅质胶结的砾岩、石英砂岩、硅质石灰岩等 | >60 | 用机械切割、水磨钻机及爆破法开挖 |
注:1.软质岩综合了极软岩、软岩、较软岩。
2.岩石分类按代表性岩石的开挖方法或者岩石单轴饱和抗压强度确定,满足其中之一即可。
2.土壤及岩石定额子目,均按天然密实体积编制。
3.人工及机械土方项目是按不同土壤类别综合考虑的,实际土壤类别不同时不作调整。
4.干、湿土的划分以地下常水位进行划分,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地表水排出后,土壤含水率<25%为干土,含水率≥25%为湿土。如采用人工降低地下水位时,干湿土的划分仍以常水位为准。
5.淤泥指池塘、沼泽、水田及沟坑等呈膏质(流动或稀软)状态的土壤,分粘性淤泥与不粘附工具的砂性淤泥。流砂指含水饱和,因受地下水影响而呈流动状态的粉砂土、亚砂土。
6.沟槽、基坑和一般土石方的划分:设计图示尺寸槽底宽(不含加宽工作面)7m以内,且槽底长大于底宽3倍以上为沟槽;底长小于底宽3倍以内且基底面积(不含加宽工作面)在150m2以内为基坑;超出上述范围的则为一般土石方。
7.松土是未经碾压、堆积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土壤。
8.围护基坑土石方定额适用于地下连续墙、混凝土锚喷、混凝土薄壁挡墙、混凝土桩板、钢板桩等围护的宽大于8m的深基坑开挖。
9.平整场地系指平整至设计标高后,厚度在±300mm以内的就地挖、填、找平。竖向布置挖、填土方是指超过300mm的挖、填土方,用方格网或断面法控制,确定自然标高和设计标高以及应挖或填的高度,以便挖填至设计标高,竖向布置进行挖、填土方时,不再计算平整场地项目。场地厚度在±300mm以内的挖、填土石方项目按挖、填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3。
10.本章未包括有地下水时施工的排水费用,发生时按实计算。
11.本章未包括各类操作脚手架项目。挡护工程如需搭设脚手架,执行脚手架工程相应定额子目。
12.本章未包括钢筋制作安装定额子目,发生时执行相应钢筋制作安装定额项目。
13.钻孔锚杆(索)土层项目中已考虑了土层塌孔采用水泥砂浆护壁的工料,不另计算。
14.本定额未编制轨道基床定额项目,发生时执行2018年《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应定额子目。
二、土石方工程
(一)土石方工程结合重庆地区实际情况,未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中080101009挖冻土对应的定额项目,如发生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ZYA1—31—2015)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
(二)人工土石方
1.人工土方项目是按干土编制的,如挖湿土时,人工乘以系数1.18。
2.人工平基挖土石方项目是按深度1.5m以内编制,深度超过1.5m时,按下表增加工日。
单位:100m3
类别 | 深2m内 | 深4m内 | 深6m内 |
土方 | 2.63 | 14.71 | 26.72 |
石方 | 3.10 | 17.35 | 31.51 |
注:深度超过6m以上时,在原有6m深内增加工日基础上,土方深度每增加1m,每100m3增加6.01工日,石方深度每增加1m,每100m3增加7.08工日;其增加用工的深度以主要出土方向的深度为准。
3.人工挖沟槽、基坑当上层土方深度超过3m时,下层石方按下表增加工日。
单位:m3
土方深度(m以内) | 4 | 6 | 8 |
增加工日 | 0.67 | 0.99 | 1.32 |
4.人工挖基坑、沟槽土石方,深度超过8m时,其超过部分按8m相应项目乘以系数1.20,超过10m时,其超过部分按8m相应项目乘以系数1.5。人工挖沟槽、基坑,如在同一沟槽、基坑内有土有石时,按其土层与岩层不同深度分别计算工程量,执行相应定额。
5.人工挖淤泥、流砂沟槽(基坑)按土方相应定额子目乘以1.4执行。
6.支挡土板项目分别是按密撑和疏撑钢支撑综合编制的,实际间距及支撑材质不同时,不作调整。
7.在挡土板支撑下挖土方,按相应定额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43。
8.支撑项目按槽、坑两侧同时支撑挡土板编制,如一侧支挡土板时,人工乘以系数1.33。
9.人工摊座、修整边坡项目,只适用于石方爆破工程。
10.人工剔打钢筋混凝土构件时,按人工凿较硬岩子目乘以系数1.8执行。
11.人工平基、沟槽、基坑石方的定额子目已综合各种施工工艺(包括人工凿打、风镐、水钻、切割),实际施工不同时不作调整。
12.人工垂直运输土石方时,垂直高度每1m折合10m水平运距计算。
(三)机械土石方
1.机械土石方项目是按各类机型综合编制的,执行本定额均不作调整。
2.机械作业的坡度因素已综合在定额内,坡度不同时,不作调整。
3.机械挖运土方定额子目是按干土编制的,如挖运湿土时,相应定额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采用降水措施后,机械挖运土方定额不作调整。
4.机械挖运土方定额项目适用于平基土方的挖运,机装机运土方定额项目适用于松土的装运。
5.人装(机装)机械运土、人装(机装)机械运石渣定额项目中不包括开挖土石方的工作内容。
6.机械挖沟槽(坑)土方、石方项目深度超过8m时,其超过部分按8m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20;超过10m时,其超过部分按8m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5。
7.在经压实后的回填区进行沟槽开挖执行土石方开挖相应定额项目。
8.机械不能施工的土石方部分(如死角等),按相应的人工挖土项目乘以系数1.5;人工凿石子目按相应的乘以系数1.2。
9.机械在垫板上作业时,按相应子目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25,搭拆垫板的人工、材料和辅助机械费用按实计算。
10.人装机运或机装机运土方、石渣运距在500m内时,分别执行人装机运或机装机运土方、石渣运距1000m内定额子目乘以系数0.9。
11.机械凿打平基、槽(坑)石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需摊座或上面有结构物(构筑物)时,应计算人工摊座费用,执行人工摊座相应定额项目乘以系数0.6。
12.围护基坑土石方定额中已包括土壤渗水及天然降水的排除,若需采用井点降水,费用另行计算。围护基坑土方定额已综合考虑土方垂直运输的各种方法,施工组织方法不同时,不作调整;围护基坑石方定额不含垂直运输,应另行计算。
13.机械土石方工程的全程运距,按以下规定计算确定:
(1)全程运距100m以内:按挖方区重心至填方区重心之间的机械行驶的最短距离计算。
(2)全程运距500m以内及全程运距500m以上:按挖方区重心至填方区重心之间循环路线的二分之一计算。
(四)回填方
1.机械碾压回填土石,是以密实度达到85%~90%编制的。如设计密实良为90%~95%时,按相应机械回填碾压土石子目乘以系数1.4;如设计密实度超过95%时,按相应机械回填碾压土石子目乘以系数1.6。
2.利用爆破石渣回填碾压若设计或规范对粒径有明确要求时,需另行增加岩石解小费用,按人工或机械凿打岩石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0.25。
3.人工级配回填块(片)石土及人工回填碎石土中块(片)石和碎石比例为75%,设计比例不同时允许调整。
4.回填土压实定额中,已综合考虑了所需的水和洒水车台班及人工。
(五)暗挖、盖挖土石方
1.暗挖平洞全断面开挖适用于坡度在5°以内的洞;斜井全断面开挖适用于坡度在90°以内的井。竖井全断面开挖适用于垂直度为90°的井。
2.盖挖土石方定额子目综合了开挖、开挖点至提升点100m以内水平运输和垂直提升工作内容。
3.盖挖土石方开挖点至提升点水平运距超过100m时,执行本章相应土石方运输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2。
4.平洞开挖与出渣不分洞长均执行本定额。斜井开挖与出渣适用于长度在100m内的斜井;竖井开挖与出渣适用于长度在50m以内的竖井。
5.暗挖土方运输执行本章相应土方运输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2。
6.暗挖土方经竖井、斜井运输时,执行“平洞出渣”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0.8。
7.隧道钻爆开挖单头掘进长度超过1000m时,超长施工增加的人工和机械消耗量另按相应项目执行。
8.平洞各断面爆破开挖的施工方法,斜井的上行和下行开挖,竖井的正井和反井开挖,均已综合考虑。
9.与平洞悬臂式掘进机配套使用的变压器、电缆的安拆、移动及使用摊销费用已综合考虑在定额内,不再另行计算。
10.平洞出渣“人力、机械装渣,轻轨斗车运输”项目,已综合考虑坡度在2.5%以内重车上坡的工效降低因素。
11.平洞、斜井和竖井出渣,若出洞后,改变了运输方式,执行本章“土石方工程”相应子目。
12.平洞经竖井出渣及竖井出渣项目已包含卷扬机、吊斗及吊架的耗量,不再另行计算。
13.斜井出渣项目已综合考虑出渣方向,无论实际向上或向下出渣均按本定额执行。若从斜井底通过平洞出渣时,其平洞段运输执行相应的平洞运输定额项目。
14.斜井和竖井出渣,均包括洞口外50m运输,若出洞口后运距超过50m,运输方式未发生变化的,超过部分执行平洞出渣超运距相应项目;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按变化后的运输方式执行相应项目。
15.隧道洞口以外工程项目和明槽开挖项目,执行本章相应定额子目。
16.洞内断面在100m2以上的石方机械开挖,已包含洞内运输、垂直提升。
17.暗挖、盖挖静力破碎开挖若设计的膨胀剂材料用量与定额规定不同时,可作调整。
18.爆破材料现场的运输用工已包含在本定额内,但未包括由相关部门规定配送而发生的配送费,发生时按实计算。
19.暗挖、盖挖项目不包括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地震、瓦斯、涌水、流砂和溶洞造成的损失(含停工、窝工)及处理措施,发生时另行计算。
20.暗挖工程临时设施执行本定额“措施项目”相应定额子目。
21.洞内地沟爆破开挖项目,只适用于独立开挖的地沟,非独立开挖地沟不得执行本定额。
三、地基处理
1.地基处理结合重庆地区实际情况,未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l一2013)中080103003水泥稳定土、080103005预压地基、080103007振冲密实(不填料)、080103010水泥粉煤灰碎石桩、080103011袋装砂井、080103012塑料排水板、080103013深层搅拌桩、080103014粉喷桩、080103015夯实水泥土桩、080103017石灰桩、080103018灰土(土)挤密桩、080103019柱锤冲扩桩对应的定额项目,如发生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ZYA1—31—2015)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
2.强夯加固地基是指在天然地基上或在填土进行作业。本定额不包括强夯前的试夯工作费用,如设计要求试夯,另行计算。
3.地基强夯需要用外来土(石)填坑,另按相应项目执行。
4.“每一遍夯击次数”指夯击机械在一个点位上不移位连续夯击的次数。当要求夯击面积范围内的所有点位夯击完成后,即完成一遍夯击;如需要再次夯击,则应再次根据一遍的夯击次数套用相应子目。
5.本节地基强夯项目按专用强夯机械编制,如采用其他非专用机械进行强夯,则应换为非专用机械,但机械消耗量不作调整。
6.桩长应包括桩尖,空桩长度一孔深一桩长,孔深为自然地面至设计桩底的深度。
7.振冲桩(填料)定额不包括泥浆排放处理的费用,需要时另行计算。
8.高压旋喷桩定额中的浆液是按普通水泥浆编制的,当设计采用外加剂或水泥用量与定额不同时,可按设计要求进行换算。
9.地基注浆的水泥浆水灰比、双液浆和水泥砂浆配合比与设计规定不同时,可以换算。
10.分层注浆加固的扩散半径为80cm,压密注浆加固半径为75cm。当设计与定额取定的水泥用量不同时,可以换算。
四、基坑与边坡支护
1.基坑与边坡支护结合重庆地区实际情况,未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中080104002咬合灌注桩、080104006水泥劲性搅拌围护桩对应的定额项目,如发生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ZYA1—31—2015)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
2.钻孔锚杆(索)的单位工程量小于500m时,其相应定额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
3.钻孔锚杆(索)单孔深度大于20m时,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深度大于30m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3。
4.钻孔锚杆(索)土层项目中已考虑了土层塌孔采用水泥砂浆护壁的工料,不另计算。
5.钻孔锚杆(索)土层与岩层孔壁出现裂隙、空洞等严重漏浆情况,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按实计算。
6.钻孔锚杆(索)的砂浆配合比设计规定与定额不同时,允许换算。
7.预应力锚杆的锚具安装执行锚具安装定额项目时,应扣除定额中导向帽、承压板、压板的耗量。
8.接地极钻孔,执行锚杆(索)钻孔定额项目,定额乘以系数1.2。
9.护坡砂浆土钉定额项目按钢筋φ22mm编制,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允许调整。
10.当坡面与地面的夹角在30度以内时,执行斜面喷射混凝土定额;当坡面与地面的夹角大于30度时,执行垂直面喷射混凝土定额。
11.喷射混凝土工程需要进行边坡修整时,边坡修整按土石方工程中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0.7。
五、路基排水
1.现浇混凝土沟的墙和盖板定额中不包括支架,发生时按“高架桥工程”章节的相关定额执行。
2.排水管、检查井工程按2018年《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应定额执行。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土石方工程
1.土壤、岩石体积,均按挖掘前的天然密度体积以“m3”计算。
2.机械进入施工作业面,上下坡道增加的土石方工程量,并入施工的土石方工程量内一并计算。
3.机械不能施工的部分(如死角等)采用人工开挖时,应按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如无规定时,按下表计算。
挖土石方工程量(m3) | 1万以内 | 5万以内 | 10万以内 | 50万以内 | 100万以内 | 100万以上 |
占挖土石方工程量(%) | 8 | 5 | 3 | 2 | 1 | 0.6 |
注:上表所列工程量系指一个独立的施工组织设计所规定范围的挖方总量。
4.土方天然密实、压实后、松填、虚方体积折算时,按下表所列值换算。
土方体积折算表
天然密实体积 | 压实后体积 | 松填体积 | 虚方体积 |
1.00 | 0.87 | 1.08 | 1.30 |
5.石方天然密实、虚方、松填、码方体积折算时,按下表所列值换算。
石方体积折算表
名称 | 天然密实体积 | 虚方体积 | 松填体积 | 码方 |
石方 | 1.00 | 1.54 | 1.31 | - |
块石 | 1.00 | 1.75 | 1.45 | 1.67 |
砂夹石 | 1.00 | 1.07 | 0.94 | - |
6.平整场地工程量按实际平整面积,以“m2”计算。
7.场地原土碾压,按图示尺寸以“m2”计算。
8.平基土石方按图示尺寸加放坡工程量及石方爆破允许超挖量以“m3”计算。
9.挖淤泥、流砂工程量按设计图示位置、界限等以“m3”计算。
10.沟槽、基坑土石方工程量按图示尺寸加工作面宽度增加量、放坡量以“m3”计算。
(1)基础、管道、管网沟槽宽度按设计规定计算,如无设计规定时,无基础(垫层)的管道沟槽底宽按其管道外径另两侧工作面宽度计算;有基础(垫层)的底宽按其基础(垫层)宽度加两侧工作面宽度计算;支撑挡土板的沟槽底宽,除按以上规定计算外,每边各加0.1m。沟槽每侧工作面宽度,按下表计算。
单位:mm
管道工程 | 构筑物 | 其他轨道工程 | |||||
管道结构宽 | 管道混凝土基础90° | 管道混凝土基础>90° | 金属管道 | 无防潮层 | 有防潮层 | 基础材料 | 每侧工作面宽 |
500以内 | 400 | 400 | 300 | 400 | 600 | 砖 | 200 |
1000以内 | 500 | 500 | 400 | 浆砌条石、毛石 | 250 | ||
2500以内 | 600 | 500 | 400 | 砼垫层或基础支模板者 | 300 | ||
2500以上 | 700 | 600 | 500 | 垂面做防水防潮层 | 600 |
(2)基础沟槽长度:沟槽长度按设计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相交沟槽按沟底净长计算。
(3)管道、管网工程沟槽长度:主管按管道的设计轴线长度计算,支管按支沟槽的净长线计算。
(4)地槽、地坑深度按图示槽、坑底面至自然地面(场地平整的按平整后的路床或地坪)高度计算。
(5)挖沟槽、基坑的放坡应根据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放坡系数计算。如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时,土方放坡按下表规定放坡系数计算;石方放坡应根据设计或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放坡系数计算。
人工开挖 | 机械开挖土方 | 放坡起点深度(m) | |
土方 | 在沟槽、坑底 | 在沟槽、坑边 | 土方 |
1:0.3 | 1:0.25 | 1:0.67 | 1.50 |
注:1.计算放坡时,在交接处所产生的重复工程量不予扣除。如放坡处重复量过大,其计算总量等于或大于开挖方量时,应按大开挖规定计算工程量。
2.原槽基础垫层,放坡自垫层上表面开始计算;垫层浇筑需支模时,加宽工作面从垫层外缘边起算。
(6)排水管道沟槽的井位加宽、集水坑等挖方工程量按沟槽挖方总量的1.5%计算;给水、路灯、电力、电信、燃气等管道的井位加宽,接头坑、支墩、支座等挖方工程量,按沟槽挖方总量的2.5%计算。
11.人工挖土堤台阶工程量,按挖前的堤坡斜面积计算,运土应另行计算。
12.人工摊座和修整边坡工程量,以设计规定需摊座和修整边坡的面积以“m2”计算。
13.围护基坑土石方开挖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14.回填土、石碴碾压工程量,按填方区压实后体积以“m3”计算。
15.沟槽、基坑回填,按下列方法以“m3”计算:
槽、坑回填体积=挖方体积-埋设的构件体积;
管沟回填体积=挖方体积-埋设的构筑物体积及管径在500mm以上管道体积。
16.余方工程量按下式计算:
余方运输体积=挖方体积-回填方体积(折合天然密实体积)。总体积为正,则为余土外运;总体积为负,则为取土内运。
17.挖地槽、地坑支挡土板,按图示槽、坑底宽尺寸,单面支挡土板加100mm,双面支挡土板加200mm,以槽、坑垂直的支撑面积,以“m2”计算。如一侧支撑挡土板时,按一侧的支撑面积计算工程量。支挡板工程量和放坡工程量,不得重复计算。
18.暗挖土石方按设计图示断面面积乘以长度另加允许超挖量,以“m3”计算。若设计有开挖预留变形量,预留变形量和允许超挖量不得重复计算。当设计预留变形量大于允许超挖量时,允许超挖量按预留变形量计算;当设计预留变形量小于允许超挖量时,按允许超挖量计算。
允许超挖量表 单位:mm
名称 | 拱部 | 边墙 | 仰拱 | |||
土方 | 石方 | 土方 | 石方 | 土方 | 石方 | |
钻爆开挖 | - | 50 | - | 100 | - | 100 |
非爆开挖 | 50 | 50 | 50 | 50 | 50 | 50 |
掘进机开挖 | - | 120 | - | 80 | - | 80 |
19.盖挖土石方按设计结构外围断面面积乘以设计长度,以“m3”计算,其设计结构外围断面面积为结构衬墙外侧之间的宽度乘以设计顶板底至底板(或垫层)底的高度。
20.竖井土石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二、地基处理
1.砂石、炉渣垫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2.土工合成材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2”计算。
3.抛石挤淤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4.强夯分满夯、点夯,区分不同夯击能量,按设计图示尺寸的夯击范围以“m2”计算。设计无规定时,按每边超过基础外缘的宽度3m计算。
5.振冲桩及砂石桩按设计桩截面乘以桩长(包括桩尖)以“m3”计算。
6.高压旋喷桩工程量,钻孔按原地面至设计桩底的距离以“m”计算,喷浆按设计加固桩截面面积乘以设计桩长以“m3”计算。
7.地基注浆加固以孔为单位的项目,按全区域加固编制,当加固深度与定额不同时可内插计算;当采取局部区域加固时,则人工和钻机台班不变,材料(注浆阀管除外)和其他机械台班按加固深度与定额深度同比调减。
8.注浆加固以体积为单位的项目,已按各种深度综合取定,工程量按加固土体以“m3”计算。
三、基坑与边坡支护
(一)锚杆(索)
1.锚杆(索)钻孔按设计图示长度或实际钻孔土层和岩层深度以“延长米”计算。
2.非预应力锚杆按设计图示长度或实际锚固长度(包括至护坡内的长度)以“t”计算。预应力锚杆按设计图示长度或实际锚固长度另加600mm以“t”计算。
3.锚索按设计图示长度或实际锚固长度另加1000mm以“t”计算。
4.锚具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套”计算。
5.锚孔注浆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二)土钉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钻孔深度计算。
(三)喷射混凝土支护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四)其他
1.施工平台的搭、拆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的搭设的长度及垂直高度以“m2”计算。
2.修整边坡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的垂直投影面积以“m2”计算。
四、路基排水
1.混凝土沟、砌筑沟、急流槽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2.盲沟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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