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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2018)
  3. G 措施项目

G 措施项目

说明

一、围堰(围堰、筑岛)
1.围堰、筑岛工程未包括施工期发生潮汛冲刷后所需的养护工料,发生时另行计算。围堰工程中已包括土石方的50m范围内的运距,当运距超过50m时,其超出部分的运距执行“土石方工程”章节增加运距定额。
2.钢桩围堰、钢板桩围堰、双壁钢围堰子目围堰高度不同时,用内插法计算。
3.执行围堰工程本节定额子目未使用驳船时,扣除定额中驳船台班数量。根据实际施工方法,套用相应定额。
4.沉井制作分钢筋混凝土重力式沉井、钢丝网水泥薄壁浮运沉井、钢壳浮运沉井3种。沉井浮运、落床、下沉、填塞定额,均适用于以上3种沉井。
5.沉井下沉用的工作台、三角架、运土坡道、卷扬机工作台均已包含在定额中。井下爆破材料除硝铵炸药外,其他列入“其他材料费”中。
6.沉井下水轨道的钢轨、枕木、铁件按周转摊销量计入定额中,定额还综合了轨道的基础及围堰等的工、料,不得另行计算。轨道基础的开挖工作未计入,发生时执行相应定额。
7.沉井浮运定额仅适用于只有一节的沉井或多节沉井的底节,分节施工的沉井除底节外的其余各节的浮运、接高均应执行沉井接高定额。
8.导向船、定位船船体本身加固所需的工、料、机消耗及沉井定位落床昕需的锚绳均已综合在沉井定位落床定额中,不得另行计算。
9.无导向船定位落床定额已将所需的地笼、锚碇等的工、料、机消耗综合在定额中,不得另行计算。有导向船定位落床定额未综合锚碇系统,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10.锚碇系统定额均已将锚链的消耗计入定额中,并已将抛锚、起锚所需的工、料、机消耗量综合在定额中,不得进行换算。
11.定位船或导向船之间联结所需的金属设备、钢壳沉井接高所需的吊装设备在本定额中均未计算,需要时应按金属结构吊装设备定额另行计算。
12.钢壳沉井作钢围堰使用时,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回收,但回收部分的拆除所需的工、料、机消耗量在本定额中未计算,发生时另行计算。
二、便道及便桥
1.便道路基中已综合考虑了挖填土方、压实、做错车道、修整排水沟等的消耗,路面已综合考虑了辅料、培肩、碾压等的消耗,如便道基层及面层材料与定额不同时可执行道路施工相关定额。
2.钢便桥指的是临时便桥的上部构造部分,按托拉法架设的装配式公路钢桥进行编制,定额中已经综合考虑了装配式钢桁架、桥面板、桥座、桥头搭板的拼装、拆除、清理堆放、去污、调刷油漆以及钢桁架的拖拉、架设、定位和拖拉设备等的消耗,使用定额时不应再另行计算。便桥墩按照钢管柱进行编制,定额中已综合考虑了打、拔桩以及剪刀撑、连接梁、垫木等的消耗,使用定额时不应另行计算。
三、脚手架工程
1.一般说明:
(1)脚手架定额已包括斜道及拐弯平台的搭、拆。砌筑物高度超过1.2m可计算脚手架费用。
(2)脚手架定额是按钢管架料编制的,施工中实际采用竹、木和其他脚手架时,不允许调整。
(3)脚手架定额项目中已综合了上料平台、防护栏杆和安全网,不再另行计算。
(4)脚手架计算规则中非独立构筑物指堡坎、护坡、沟墙等,独立构筑物指桥墩、桥台、沉井等。
2.脚手架工程:
若实际施工过程中搭设为三排脚手架,则按相应双排脚手架项目乘以系数1.4。
四、桥涵支架
1.桥涵拱盔、支架均不包括底模及地基加固,发生时另按相应定额计算。
2.桥梁满堂式钢管支架定额只包括搭拆的费用,使用费根据实际情况按实计算,工程量可按每立方米空间体积50kg计算(包括扣件等)。
3.万能杆件门架式支架,只包括搭拆的费用,使用费根据实际情况按实计算。
4.军用梁脚手架支架,只包括搭拆的费用,使用费根据实际情况按实计算。
5.跨越式钢管支架:钢管支架采用直径大于30cm的钢管作为立柱,在立柱上采用贝雷桁架或万能杆件搭设水平支撑平台的支架,其中下部指立柱顶面以下部分,上部指立柱顶面以上部分。
6.支架预压一般按堆载沙袋的方法进行预压。
五、洞内临时设施
1.定额适用于岩石隧道洞内施工所用的通风、供水、供风、照明、动力管线以及轻便轨道线路的临时性工程。
2.定额按年摊销量计算,施工时间不足一年按“一年内”计算,超过一年按“每增一季度”增加,不足一季度按一季度计算。
3.定额临时风水钢管、照明线路、轻便轨道均按单线设计考虑,如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规定需安双排时,工程量应按双排计算。
4.洞长在200m以内的短隧道,一般不考虑洞内通风。如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必须通风时,按定额规定计算。
六、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1.大型机械设备包括钻孔机械、土石方机械、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吊、施工电梯、移动模架、搅拌站、混凝土梁(钢梁)吊装设备等。
2.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吊、施工电梯、搅拌站基础:
(1)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是按固定式基础、带配重确定的,基础如需增设桩基础时,其桩基础项目另执行基础工程章节中相应子目;不带配重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固定式基础,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另行计算。
(2)自升式塔式起重机行走轨道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另行计算。
(3)施工电梯和混凝土搅拌站的基础按相应章节项目另行计算。
3.特、大型机械安装及拆卸:
安拆台班中已包括机械安装完毕后的试运转台班,不另计算。
4.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
(1)机械场外运输是按运距25km考虑的。
(2)机械场外运输综合考虑了机械施工完毕后回程的台班,不另计算。
七、其他措施项目
1.施工栈桥按照钢栈桥、水中基础进行编制,桥宽4m,水深分为3~10m和10m以上定额。
2.若栈桥下部结构为万能杆件拼装可借用水上基础支架及桥涵支架中有关门架式万能杆件支架搭拆定额子目。
3.墩柱提升架金属结构吊装设备定额是根据不同的安装方法划分子目的,但设备重量不包括列入材料部分的铁件、钢丝绳、道钉等。
4.零号块托架定额中已综合考虑了托架与承台连接的预埋件、安全维护措施以及拼装、拆除托架所需的小型机具和辅助材料等消耗,使用定额时不应再另行计算。场外运输费用另行按实计算。
5.挂篮制作项目适用于现场和施工企业附属加工厂制作的构件,包括分段制作和整体预装配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用量,以及整体预装配用的螺栓。
注:一般情况下挂篮材料费每桥次按30%摊销处理;工程情况特殊需一次性摊销时,一次摊销量按70%计算,残值作回收处理。
6.挂篮运输按照Ⅲ类构件,分别按相应定额项目进行计算,但运输定额中未包括道路的铺设和维修工料,发生时另行计算。
7.预制场中大型预制构件底座定额综合考虑了底座基础的修筑、底模板系统的制作及安装、底座的拆除等的消耗、使用定额时不应再另行计算。
8.索道吊装系统定额中已综合考虑了先导索、牵引索、拽拉器、锚碇门架滑轮组、塔顶门架滑轮组、猫道门架滑轮组、猫道滚筒、塔顶滚筒、导轮、架设过程中需要的焊接支架和转向所需的支承架,以及完工后拆除索道吊装系统等的消耗,使用定额时不应再另行计算。
9.悬索桥猫道系统定额中,猫道承重索按钢丝绳考虑,抗风结构采月下压装置、变位刚架、制振结构工艺。
10.悬索桥猫道系统定额中还考虑了猫道承重索的预张拉及灌注锚头、承重索握索器、承重索及猫道的矢度调整、猫道门架及滚筒、制振阻尼器、横向走道、猫道面层、天车系统以及猫道系统的拆除等消耗,使用定额时不应再另行计算。
11.大体积混凝土降温措施是指冷却水管的制、安、通水等,实际施工不同时,可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另行计算。
12.其他措施项目:
(1)构件运输距离以10m、50m、1km为计算单位,不足第一个10m、50m、1km者,均按10m、50m、1km计;超过第一个定额运距单位时,其运距尾数不足一个增运定额单位的半数时不计;等于或超过半数时,按一个定额运距单位计算。
(2)构件运输所需的便道、轨道的铺设,栈桥码头、扒杆、龙门架、缆索的架设等,均未包括在定额内,应按有关章节定额另行计算。
(3)金属结构吊装设备定额是根据不同的安装方法划分子目的,如“单导梁”系指安装用的拐脚门架、蝴蝶架、导梁等全套设备,定额中是以10t设备重量为单位,并列有参考重量。如果实际重量与定额数量不同时,可根据实际重量计算,但设备重量不包括列入材料部分的铁件、钢丝绳、鱼尾板、道钉及列入“小型机具使用费”内的滑车等。
(4)预制场用龙门架、悬浇箱梁用的墩顶拐脚门架,可套用高度9m内的跨墩门架定额,但重量应根据实际计算。
13.水上桩基础支架、平台:
(1)陆地、水上、船上打桩工作平台,水上、围堰上钻孔工作平台,灌注桩工作平台,平台下部是按型钢支撑的钢桩(柱)作为平台的支撑(含斜撑),平台上部是按型钢纵横梁、上铺面板组成钢平台进行编制的。
(2)钢护筒定额中,钢护筒按摊销量计算,若在深水作业,钢护筒无法拔出时,经签证后,按钢护筒实际用量(或参考下表重量)减去定额数量一次增列计算,但该部分不得计取除税金外的其他费用。

桩径(mm) 800 1000 1200 1500 2000
每米护筒重量(kg) 155.06 184.87 285.93 345.09 554.6

八、其他说明
1.定额中设备摊销费系按每吨每月90元,并按使用4个月编制的,如使用时间、摊销使用费与定额不同时,允许调整。
2.各类钢支架定额中上下部钢材消耗量与定额不同时,允许调整。
3.特大型桥梁的施工电梯、塔式起重机、施工塔吊定额子目中未计入使用费,发生时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另行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围堰、筑岛
1.土石围堰、筑岛填心按设计砌筑尺寸以“m3”计算。
2.钢桩围堰、钢板桩围堰、双壁钢围堰按设计围堰中心长度以“m”计算,围堰高度按施工期内的最高临水面加0.5m计算。
3.钢套箱围堰的工程量为套箱金属结构的重量、套箱整体下沉时的悬吊平台的钢结构及套箱内支撑的钢结构均已综合在定额中,不得作为套箱工程进行计算。
4.沉井制作的工程量:重力式沉井为设计图纸井壁及隔墙混凝土数量;钢丝网水泥薄壁沉井为刃脚及骨架钢材的重量,但不包括铁丝网的重量;钢壳沉井的工程量为钢材的总重量。
5.沉井下沉定额的工程量按沉井刃脚外缘所包围的面积乘沉井刃脚下沉入土深度计算。沉井下沉按土、石所在的不同深度分别采用不同下沉深度的定额。定额中的下沉深度指沉井顶面到作业面的高度。定额中已综合了溢流(翻砂)的数量,不得另加工程量。
6.沉井浮运、接高、定位落床定额工程量为沉井刃脚外缘所包围的面积,分节施工的沉井接高的工程量应按各节沉井接高工程量之和计算。
7.锚碇系统定额工程量指锚碇的数量,按施工组织设计的需要量计算。
8.沉井下沉应按土、石所在的不同深度分别采用不同的下沉深度定额,如沉井下沉在5m以内的土、石应采用下沉深度0~5m的定额,当沉井继续下沉到10m以内时,对于超过5m的土、石应执行下沉深度5~10m的定额;当下沉深度超过40m时,按每增10m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按下沉深度30~40m的定额分不同地质乘以下列系数计算:土1.5、砂砾石1.5、软质岩石1.3、较硬岩石1.2。
二、便道及便桥
1.便道计量工程量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便道长度进行计算。
2.钢便桥计价工程量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钢便桥的长度进行计算;便桥墩按照设施组织设计确定的需要设置的便桥墩的座数进行计算。
三、脚手架
1.单、双排脚手架:
(1)非独立构筑物按实砌高度以“m2”计算,执行单排脚手架。
(2)单排、双排脚手架均按搭拆高度乘以长度以“m2”计算。不扣除穿过构筑物的孔洞、过道等面积。
(3)独立构筑物执行双排脚手架定额。高度在3.6m以内者,按构筑物底面外周长乘以实砌高度以“m2”计算;高度在3.6m以上者,按构筑物底面外周长加3.6m乘以实砌高度以“m2”计算。
2.满堂脚手架:
满堂脚手架按搭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搭拆高度在3.6~5.2m时,按满堂脚手架基本层计算。高度超过5.2m时,每增加1.2m按增加一层计算,增加高度在0.6m以内时舍去不计。
例如:设计层高为9.2m时,其增加层数为:(9.2-5.2)/1.2=3(层),余0.4m舍去不计。
四、桥涵支架
1.桥涵拱盔按起拱线以上弓形侧面积乘以(桥宽+2m)以“m3”计算。
2.桥涵支架按结构底至原地面(水上支架为水上支架平台顶面)平均标高乘以纵向距离再乘以(桥宽+2m)以“m3”计算。
3.万能杆件、军用梁使用数量根据实际情况及杆件进行确定计算。
4.跨越式支架:下部工程量按钢管立柱及横撑、斜撑的重量之和计算,上部工程量按钢管支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支架堆载预压按设计要求计算,设计未规定时按支架承载的梁体设计重量乘以系数1.1计算。
五、洞内临时设施
1.洞长按主洞加支洞的长度之和以“m”计算(均以洞口断面为起止点,不含明槽)。
2.洞内通风按洞长“m”计算。
3.粘胶布通风筒及铁风筒按每一洞口施工长度减20m以“m”计算。
4.风、水钢管按洞长加100m以“m”计算。
5.照明线路按洞长“m”计算。
6.动力线路按洞长加50m以“m”计算。
7.轻便轨道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所布置的起、止点为准,对所设置的道岔,每处按相应轨道折合30m,以“m”计算。
六、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特、大型机械安拆及场外运输按“台?次”计算。
七、其他措施项目
1.施工栈桥计价工程量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钢便桥长度进行计算。
2.墩柱提升架金属结构吊装设备定额以10t设备重量为单位,并列有参考重量(附录)。如实际重量与定额重量不同时,可根据实际重量计算。
3.零号块托架的工程量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托架钢构件的重量进行计算,但不包括连接螺栓等连接件的重量。
4.项目的挂篮形式为自锚式无压重钢挂篮,其重量按设计要求确定,以“t”计算;挂篮型钢按设计图纸的规格尺寸计算(不扣除孔眼、切肢、切边的重量)。挂篮推移工程量按挂篮重量乘以推移距离以“t?m”计算。
5.大型预制构件底座定额分为平面底座和曲面底座两项。
(1)平面底座定额适用于T形梁、I形梁、等截面箱梁,每根梁底座面积的工程量按下式计算:
底座面积=(梁长+2.00m)×(梁宽+1.00m)
(2)曲面底座定额适用于梁底为曲面的箱形梁(如T形刚构等),每块梁底座的工程量按下式计算:
底座面积=构件下弧长×底座实际修建宽度
6.缆索吊装的索跨指两塔架之间的距离。
7.悬索桥猫道系统计价工程量按单侧猫道的设计长度计算。
8.悬索桥猫道系统定额中未包括猫道承重索制作时加工场地和张拉槽座的费用,应根据实际需要按有关定额另行计算费用。
9.水上桩基础支架、平台
(1)打桩平台(支架)定额中已综合考虑了工作平台的支撑桩、纵横梁及面板等的消耗,使用定额时不应再另行计算;打桩平台(支架)计价工程量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平台面积进行计算。
(2)钢护筒按直径以“m”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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