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说明
一、《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ZYA1-31-2015)、《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08)、《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现行有关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国家产品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并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及代表性的设计、施工等资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市政工程。
三、本定额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编制和审核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工程结算的依据,是编制投标报价的参考,也是编制概算定额和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定额规定执行。
四、本定额按正常施工条件、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及工期进行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人工、材料、机械消耗水平。本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除规定允许调整外,均不得调整。
五、本定额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或措施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及一般风险费。本定额综合单价是按一般计税法计算的,计算程序见下表。
定额综合单价计算程序表
序号 | 费用名称 | 计费基础 |
定额人工费+定额施工机具使用费 | ||
定额综合单价 | 1+2+3+4+5+6 | |
1 | 定额人工费 | |
2 | 定额材料费 | |
3 | 定额施工机具使用费 | |
4 | 企业管理费 | (1+3)×费率 |
5 | 利润 | (1+3)×费率 |
6 | 一般风险费 | (1+3)×费率 |
(一)人工费
本定额人工以工种综合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定额人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定额人工单价为:土石方综合工100元/工日,筑路、混凝土、砌筑、防水、市政综合工115元/工日,吊装、模板、金属制安综合工120元/工日,木工、抹灰、安装综合工125元/工日,镶贴综合工130元/工日。
(二)材料费
1.本定额材料消耗量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净用量以及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2.本定额材料已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
3.本定额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水平及垂直运输。如特大型桥梁采用施工电梯、塔吊施工,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另行计算,同时扣除定额中的垂直运输机械费。
4.本定额模板是按不同构件分别以复合模板、木模板、定型钢模板等编制的,实际使用模板材料不同时,不作调整。
5.本定额已包括工程施工的周转性材料的30km以内,从甲工地(或基地)至乙工地搬迁运输费和场内运输费。
(三)施工机具使用费
1.本定额不包括机械原值(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性小型机械费用,该“工具用具使用费”已包含在企业管理费用中,但其消耗的燃料动力已列入材料内。
2.本定额已包括工程施工的中小型机械的30km以内,从甲工地(或基地)至乙工地的搬迁运输费和场内运输费。
(四)企业管理费、利润
本定额综合单价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是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专业工程进行取定的,使用时不作调整。
专业工程 | 取费专业 | |
市政工程 | 道路工程
厂区、小区道路工程 |
道路工程 |
交通管理设施工程 | ||
桥梁工程 | 桥梁工程 | |
隧道工程 | 隧道工程 | |
运动场、广场停车场 | 广(停车)场 | |
管网工程 | 排水工程 | |
市政给水、燃气工程 | ||
涵洞工程 | 涵洞工程 | |
挡墙工程 | 挡墙工程 | |
钢筋工程 | 桥梁工程 | |
拆除工程 | 人工土石方工程 | |
机械(爆破)土石方工程 | ||
措施项目 | 隧道工程 | |
桥梁工程 | ||
人工土石方工程 | 人工土石方工程 | |
机械土石方工程 | 机械(爆破)土石方工程 |
(五)一般风险费
本定额除人工土石方定额项目外,均包含了《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所指的一般风险费,使用时不作调整。
六、人工、材料、机械燃料动力价格调整
本定额人工、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械燃料动力价格,是以定额编制期市场价格确定的,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市场价格与定额价格不同时,可参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所在地的信息价格或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价差不作为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一般风险费的计费基础。
七、本定额未考虑现场搅拌混凝土定额项目,实际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浇捣,人工、机械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
1.人工增加0.80工日/m3;
2.混凝土搅拌机(400L)增加0.052台班/m3。
3.混凝土按设计及“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中强度等级进行换算,损耗按1%计算。
八、本定额部分章节中未考虑普通现拌砂浆子目,实际采用现场拌和水泥砂浆,人工、机械具体调整如下:
1.人工增加0.382工日/m3;
2.扣除定额预拌砂浆罐式搅拌机机械消耗量,增加灰浆搅拌机(200L)0.02台班/m3。
九、本定额的自拌混凝土强度等级、砌筑砂浆强度等级、抹灰砂浆配合比以及砂石品种,如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应根据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按“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进行换算,但粗骨料的粒径规格不作调整。
十、本定额中所采用的水泥强度等级是根据市场生产与供应情况和施工操作规程考虑的,施工中实际采用水泥强度等级不同时不作调整。
十一、本定额土石方运输、构件运输及特大型机械进出场中已综合考虑了运输道路等级、重车上下坡等多种因素,但不包括过路费、过桥费和桥梁加固、道路拓宽、道路修整等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十二、本定额的缺项,按其他专业计价定额相关项目执行;再缺项时,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
十三、本定额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四、本定额中未注明单位的,均以“mm”为单位。
十五、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者“×××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者“×××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六、本定额总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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