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1.机械钻孔时,若出现垮塌、流砂、二次成孔、排水、钢筋混凝土无法成孔等情况而采取的各项施工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按实计算。
2.桩基础成孔定额子目中未包括泥浆池的工料、废泥浆处理及外运运输费用,发生时按实计算。
3.灌注混凝土桩的混凝土充盈量已包括在定额子目内,若出现垮塌、漏浆等另行计算。
4.本章定额子目中未包括钻机进出场费用。
5.人工挖孔桩石方定额子目已综合各种施工工艺(包括人工凿打、风镐、水钻),实际施工不同时不作调整。
6.人工挖孔桩挖土石方定额子目未考虑边排水边施工的工效损失,如遇边排水边施工时,抽水机台班和排水用工按实签证,挖孔人工按相应挖孔桩土方定额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3,石方定额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2。
7.人工挖孔桩挖土方如遇流砂、淤泥,应根据双方签证的实际数量,按相应深度土方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5。
8.人工挖孔桩孔径(含护壁)是按1m以上综合编制的,孔径≤1m时,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2。
9.挖孔桩上层土方深度超过3m时,其下层石方按下表增加工日。
土方深度(mm) | 4 | 6 | 8 | 10 | 12 | 16 | 20 | 24 | 28 |
增加工日 | 0.67 | 0.99 | 1.32 | 1.76 | 2.21 | 2.98 | 3.86 | 4.74 | 5.62 |
10.本章钢筋笼、铁件制安按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章节中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Il.灌注桩外露部分混凝土模板按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章节中相应柱模板定额子目乘以系数0.85。
12.埋设钢护筒是指机械钻孔时若出现垮塌、流砂等情况而采取的施工措施,定额中钢护筒是按成品价格考虑,按摊销量计算;钢护筒无法拔出时,按实际埋入的钢护筒用量对定额用量进行调整,其余不变,如不是成品钢护筒,制作费另行计算。
13.钢护筒定额子目中未包括拔出的费用,其拔出费用另计,按埋设钢护筒定额相应子目乘以系数0.4。
14.机械钻孔灌注混凝土桩若同一钻孔内有土层和岩层时,应分别计算。
15.旋挖钻机钻孔是按照干作业法编制的,若采用湿作业法钻孔,相应定额子目可以调整。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机械钻孔桩:
1.旋挖机械钻孔灌注桩土(石)方工程量按设计图示桩的截面积乘以桩孔中心线深度以“m3”计算;成孔深度为自然地面至桩底的深度;机械钻孔灌注桩土(石)方工程量按设计桩长以“m”计算。
2.机械钻孔灌注混凝土桩(含旋挖桩)工程量按设计截面面积乘以桩长(长度加600mm)以“m3”计算。
3.钢护筒工程量按长度以“m”计算;可拔出时,其砼工程量按钢护筒外直径计算,成孔无法拔出时,其钻孔孔径按照钢护筒外直径计算,砼工程量按设计桩径计算。
二、人工挖孔桩:
l.截(凿)桩头按设计桩的截面积(含护壁)乘以桩头长度以“m3”计算,截(凿)桩头的弃渣费另行计算。
9.人工挖孔桩土石方工程量以设计桩的截面积(含护壁)乘以桩孔中心线深度以“m3”计算。
3.人工挖孔桩,如在同一桩孔内,有土有石时,按其土层与岩石不同深度分别计算工程量,执行相应定额子目。
挖孔桩深度示意图如下:
①土方按6m内挖孔桩定额执行。
②软质岩、较硬岩分别执行lOm内人工凿软质岩、较硬岩挖孔桩相应子目。
4.人工挖孔灌注桩桩芯混凝土:工程量按单根设计桩长乘以设计断面以“m3”计算。
5.护壁模板按照模板接触面以“m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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