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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8)
  3. 第一册 建筑工程
  4. G 木结构工程

G 木结构工程

说明

1.本章是按机械和手工操作综合编制的,无论实际采用何种操作方法,均不作调整。

2.本章原木是按一二类综合编制的,如采用三四类木材(硬木)时,人工及机械乘以1.35。

3.本章列有锯材的项目,其锯材消耗量内已包括干燥损耗,不另计算。

4.本章项目中所注明的木材断面或厚度均以毛断面为准。如设计图纸注明的断面或厚度为净料时,应增加刨光损耗:方材一面刨光增加3mm,两面刨光增加5mm;板一面刨光增加3mm,两面刨光增加3.5mm;

圆木直径加5mm。

5.原木加工成锯材的出材率为63%,方木加工成锯材的出材率为85%。

6.屋架的跨度是指屋架两端上下弦中心线交点之间的长度。屋架、檩木需刨光者,人工乘以系数1.15。

7.屋面板厚度是按毛料计算的,如厚度不同时,可按比例换算板材用量,其他不变。

8.木屋架、钢木屋架定额子目中的钢板、型钢、圆钢用量与设计不同时,可按设计数量另加8%损耗进行换算,其余不变。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木屋架:

1.木屋架、檩条工程量按设计图示体积以“m3”计算。附属于其上的木夹板、垫木、风撑、挑檐木、檩条三角条,均按木料体积并人屋架、檩条工程量内。单独挑檐木并入檩条工程量内。檩托木、檩垫木已包括在定额子目内,不另计算。

2.屋架的马尾、折角和正交部分半屋架,并入相连接屋架的体积内计算。

3.钢木屋架区分圆、方木,按设计断面以“m3”计算。圆木屋架连接的挑檐木、支撑等为方木时,其方木木料体积乘以系数1.7折合成圆木并入屋架体积内。单独的方木挑檐,按矩形檩木计算。

4.檩木按设计断面以“m”’计算。简支檩长度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无规定者,按屋架或山墙中距增加0.2m计算,如两端出土,檩条长度算至搏风板;连续檩条的长度按设计长度以“m”计算,其接头长度按全部连续檩木总体积的5%计算。檩条托木已计入相应的檩木制作安装项目中,不另计算。

二、木构件:

l.木柱、木梁按设计图示体积以“m3”计算。

2.木楼梯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的水平投影面积以“m2”计算,不扣除宽度≤300mm的楼梯井,其踢脚板、平台和伸入墙内部分不另行计算。

3.木地楞按设计图示体积以“m3”计算。定额内已包括平撑、剪刀撑、沿油木的用量,不再另行计算。

三、屋面木基层:

l.屋面木基层,按屋面的斜面积以“m2”计算。天窗挑檐重叠部分按设计规定计算,屋面烟囱及斜沟部分所占面积不扣除。

2.屋面椽子、屋面板、挂瓦条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屋面斜面积以“m2”计算,不扣除屋面烟囱、风帽底座、风道、小气窗及斜沟等所占面积。小气窗的出檐部分也不增加面积。

3.封檐板工程量按设计图示檐口外围长度以“m”计算,搏风板按斜长度以“m”计算,有大刀头者每个大刀头增加长度0.5m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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