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本定额中的砖按标准和常用规格编制,规格不同时材料允许换算。
二、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砂浆品种,如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允许换算。
三、烟囱:
1.烟囱高度是指基础顶面至烟囱顶部圈梁顶面(不含三角帽部分)的高度。
2.烟囱基础、圈梁,烟道混凝土底板、顶板、隔热层按《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3.砖砌烟囱筒身原浆勾缝和烟囱帽抹灰已包括在项目内,不另计算。如设计规定需加浆勾缝时,按《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相应定额子目执行,砌筑子目内原浆勾缝的工料不扣除。
四、钢筋:
本章砌体内有钢筋加固者按《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砌筑工程章节的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砌筑(体):
标准砖砌体厚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设计厚度(mm) | 60 | 100 | 120 | 180 | 200 | 240 | 370 |
计算厚度(mm) | 53 | 95 | 115 | 180 | 200 | 240 | 365 |
二、砖烟囱:
1.砖砌圆形、方形烟囱均按图示筒壁平均中心线周长乘以厚度和高度的体积以“m3”计算,并扣除筒身上单个面积在0.3m2以上的孔洞、混凝土圈梁、过梁等所占的体积。其筒壁周长不同时,可按下式分段计算:
V=∑H×C×πD
式中:V——筒身体积;
H——每段筒身垂直高度;
C——每段筒壁厚度;
D——每段筒壁中心线平均直径。
2.烟道、烟囱内衬分不同材料按设计图示体积以“m3”计算,并扣除单个面积在0.3m2以上孔洞所占的体积。
三、烟囱基础、圈梁,烟道混凝土底板、顶板、隔热层按《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相应定额子目计算规则计算。
四、钢筋:
本章砌体内有钢筋加固者按《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砌筑工程章节的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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