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岩石分类详见下表。
岩石分类表
名称 | 代表性岩石 | 岩石单轴饱和抗压强度(MPa) | 开挖方法 |
软质岩 | 1.全风化的各种岩石
2.各种半成岩 3.强风化的坚硬岩 4.弱风化~强风化的较坚硬岩 5.未风化的泥岩等 6.未风化~微风化的凝灰岩、千枚岩、砂质泥岩、泥灰岩、粉砂岩、页岩等 |
<30 | 用手凿工具、风镐、机械凿打及爆破法开挖 |
较硬岩 | 1.弱风化的坚硬岩
2.未风化~微风化的熔结凝灰岩、大理岩、板岩、白云岩、石灰岩、钙质胶结的砂岩等 |
30~60 | 用机械切割、水磨钻机、机械凿打及爆破法开挖 |
坚硬岩 | 未风化~微风化的花岗岩、正长岩、闪长岩、辉绿岩、玄武岩、安山岩、片麻岩、石英片岩、硅质板岩、石英岩、硅质胶结的砾岩、石英砂岩、硅质石灰岩等 | >60 | 用机械切割、水磨钻机及爆破法开挖 |
注:1.软质岩综合了极软岩、软岩、较软岩。
2.岩石分类按代表性岩石的开挖方法或者岩石单轴饱和抗压强度确定,满足其中之一即可。
二、关于一般石方爆破:
1.一般环境石方爆破炮眼成孔机械是按风钻、潜孔钻和挖机钻综合考虑编制的,实际与定额不同时不允许调整。
2.城镇及复杂环境石方爆破是指在爆区100m范围内有居民集中区、大型养殖场或重要设施的环境中,采取控制有害效应措施实施的爆破作业。
(1)A类城镇及复杂环境是指爆破范围至居民集中区、大型养殖场或重要设施距离50m以内。
(2)B类城镇及复杂环境是指爆破范围至居民集中区、大型养殖场或重要设施距离大于50m、小于100m。
(3)国家一、二级文物,极精密贵重仪器,重要建(构)筑物,Ⅰ、Ⅱ级铁路,高速公路,发电厂房等可以认为是极重要设施。
(4)城镇及复杂环境爆破定额中只包括爆破工作内容,不包括爆破有害效应防护措施等内容,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按实另行计算。
3.岩石静态爆破若设计的膨胀剂材料用量与定额规定不同时,可作调整。
4.桥梁锚锭、轨道明挖车站、地下车库及地下构筑物爆破深度>8m的石方爆破,按石方爆破相应定额项目乘以系数1.5执行。
三、关于沟槽和基坑石方爆破:
1.凡设计底宽≤7m且底长>3倍底宽,执行沟槽石方爆破项目;凡设计底长≤3倍底宽且底面积≤150m2,执行基坑石方爆破项目。
2.基坑爆破和沟槽爆破定额项目已综合考虑光面爆破或预裂爆破。
3.沟槽、基坑石方爆破项目是按深度2m编制的,深度在4m以内人工乘以系数1.3,深度在6m以内人工乘以系数1.5,深度在8m以内人工乘以系数1.6,深度超过8m时人工乘以系数1.8。
四、光面爆破和预裂爆破适用于有设计要求的一般石方爆破。
五、本定额工作内容中的二次破碎是指以满足装车为目的。
六、本定额不包含炸药及雷管配送费、爆破安全评估费,应根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按实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一般石方爆破按设计图示尺寸体积加石方放坡、机械作业面及允许超挖量以“m3”计算。
1.设计要求放坡时,按设计放坡坡度计算放坡工程量。
2.机械进入施工作业面、上下坡道增加的工程量,按设计或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
3.一般石方爆破允许超挖量按被开挖坡面面积乘以180mm(厚)计算,凡执行光面爆破和预裂爆破定额项目,则不再计算允许超挖量。
二、基坑、沟槽石方爆破按设计图示尺寸加工作面宽度及放坡以“m3”计算。设计要求放坡时,按设计放坡坡度计算放坡工程量。设计有规定时工作面宽度按设计计算,设计无规定时按下表计算:
管道工程 | 建筑工程 | 构筑物 | ||||
管径(mm) | 非金属(m) | 金属(m) | 基础材料 | 每侧工作面宽(m) | 无防潮层(m) | 有防潮层(m) |
50~75 | 0.3 | 0.3 | 砖 | 0.20 | 0.4 | 0.6 |
100~500 | 0.4 | 0.3 | 浆砌条石、毛石 | 0.15 | ||
600~1000 | 0.5 | 0.4 | 砼垫层或基础支模板 | 0.3 | ||
1100~1500 | 0.6 | 0.5 | 垂面做防水防潮层 | 0.8 | ||
1600~2500 | 0.8 | 0.7 |
三、预裂爆破和光面爆破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面积以“m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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