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说明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推进传统建造方式向现代建造方式转变,满足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计价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01(01)-2016]、《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现行有关装配式建筑工程设计标准与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国家产品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并参考了有代表性的设计、施工等资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重庆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装配式建筑工程。
三、本定额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编制和审核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工程结算的依据,是编制投标报价的参考,也是编制概算定额和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定额规定执行。
四、本定额是按正常施工条件,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及工期进行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人工、材料、机械消耗水平。本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除规定允许调整外,均不得调整。
五、本定额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或措施项目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及一般风险费。定额综合单价计算程序见下表:
定额综合单价计算程序表
序号 | 费用名称 | 计算基础 | |
定额人工费+定额施工机具使用费 | 定额人工费 | ||
定额综合单价 | 1+2+3+4+5+6 | 1+2+3+4+5+6 | |
1 | 定额人工费 | ||
2 | 定额材料费 | ||
3 | 定额施工机具使用费 | ||
4 | 企业管理费 | (1+3)×费率 | 1×费率 |
5 | 利润 | (1+3)×费率 | 1×费率 |
6 | 一般风险费 | (1+3)×费率 | 1×费率 |
(一)人工费
本定额人工以工种综合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定额人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定额人工单价:混凝土、建筑综合工115元/工日,钢筋、金属制安、模板、架子综合工120元/工日,木工、幕墙、通风、设备、油漆综合工125元/工日。
(二)材料费
1.本定额材料消耗量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净用量以及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2.本定额材料已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
3.本定额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水平运输。
4.本定额已包括工程施工的周转性材料30km以内,从甲工地(或基地)至乙工地的搬迁运输费和场内运输费。
(三)施工机具使用费
1.本定额不包括机械原值(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性小型机械费用,该“工具用具使用费”已包含在企业管理费用中,但其消耗燃料动力已列入材料内。
2.本定额已包括工程施工的中小型机械的30km以内,从甲工地(或基地)至乙工地的搬迁运输费和场内运输费。
(四)企业管理费、利润
本定额综合单价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的费用标准是按下表规定专业工程进行取定的。
定额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取费专业表
定额章节 | 取费专业 | |||
A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 | 公共建筑工程 | |||
B装配式钢结构工程 | 钢结构工程 | |||
C装配式木结构工程 | 公共建筑工程 | |||
D建筑构件及部品工程 | D.1单元式幕墙安装 | 幕墙工程 | ||
D.2非承重隔墙安装 | 公共建筑工程 | |||
D.3预制烟道及通风道安装 | ||||
D.4预制成品护栏安装 | ||||
D.5装饰成品部件安装 | ||||
E.1后浇混凝土模板 | 公共建筑工程 | |||
E措施项目 | E.2工具式模板 | |||
E.3脚手架工程 | E.3.1钢结构工程综合脚手架 | E.3.1.1厂(库)房钢结构工程 | 工业建筑工程 | |
E.3.1.2住宅钢结构工程 | 住宅工程 | |||
E.3.2工具式脚手架 | 公共建筑工程 | |||
E.4垂直运输 | E.4.1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 | |||
E.4.2住宅钢结构工程 | 住宅工程 | |||
E.4.3装配式钢-混组合结构工程 | 公共建筑工程 | |||
E.4.4装配式木结构工程 | ||||
E.5超高施工增加 | ||||
E.6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
(五)一般风险费
本定额包含了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所指的一般风险费,使用时不作调整。
六、工程费用标准及计算说明
(一)企业管理费、利润、一般风险费的费用标准
公共建筑工程、住宅工程、工业建筑工程、幕墙工程按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所对应的专业分类及费用标准执行,钢结构工程(装配式钢结构工程章节)以定额人工费与定额施工机具使用费之和作为费用计算基础,费用标准见下表:
企业管理费、利润、一般风险费标准表
专业工程 | 一般计税法 | 简易计税法 | ||||
企业管理费(%) | 利润(%) | 一般风险费(%) | 企业管理费(%) | 利润(%) | 一般风险费(%) | |
钢结构工程 | 37.12 | 18.73 | 1.50 | 37.69 | 18.73 | 1.60 |
(二)组织措施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以单位工程为对象确定工程费用标准,按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所对应的专业分类及费用标准执行。
(三)定额综合单价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一般风险费,使用时应按实际工程和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所对应的专业分类及费用标准进行调整,但装配式钢结构工程章节定额综合单价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一般风险费,不分公共建筑工程、住宅工程、工业建筑工程,均按本定额费用标准执行,不作调整。
(四)其他工程费用计算规定按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执行。
七、人工、材料、机械燃料动力价格调整
本定额人工、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械燃料动力价格,是以定额编制期市场价格确定的,其中成品构件(部件)已包含50km以内的运输费用。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市场价格与定额价格不同时,可参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所在地的信息价格或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价差不作为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一般风险费的计费基础。
八、本定额中所使用的砂浆均按干混预拌砂浆编制,若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或湿拌预拌砂浆时,按以下方法调整:
(一)使用现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整为现拌砂浆外,每立方米砂浆增加0.382工日,同时将原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调整为200L灰浆搅拌机,台班含量不变。
(二)使用湿拌预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整为湿拌预拌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0.2工日,并扣除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数量。
九、装配式建筑的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超高施工增加措施项目是综合考虑编制的,除本定额已有说明外,按《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本定额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超高施工增加后,套用《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等定额子目时,不再计算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超高施工增加费。
十、本定额与《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等定额配套使用;缺项时,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
十一、本定额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二、本定额中未注明单位的,均以“mm”为单位。
十三、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者“×××以上”的,则不包括×××本身。
十四、本定额总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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