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第九册《消防工程》(以下简称本册定额)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中的消防工程。
二、本册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1.阀门、消防水箱、套管,按第十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2.各种消防泵、稳压泵安装,按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3.不锈钢管、铜管管道安装,按第八册《工业管道工程》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4.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按第十一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5.电缆敷设、桥架安装、配管配线、接线盒、电动机检查接线、防雷接地装置安装,按第四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6.各种仪表的安装及带电讯号的阀门、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驱动装置及泄漏报警开关的接线、校线,按第六册《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7.本定额凡涉及管沟、基坑及井类的土方开挖、回填、运输、垫层、基础、砌筑、地沟盖板预制安装、路面开挖及修复、管道混凝土支墩的项目,按《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三、下列费用可按系数分别计取:
1.脚手架搭拆费按人工费的5.00%计算,其中人工工资占35%。
2.操作高度增加费:本册定额操作高度,均按5m以下编制;安装高度超过5m时,超过部分工程量按定额人工费乘以下表系数。
标高(m以内) | 10 | 30 |
超高系数 | 1.1 | 1.2 |
3.超高增加费:指高度在6层或20m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上进行安装时增加的费用,按下表计算,其中人工工资占65%。
建筑物檐高(m以内) | 40 | 60 | 80 | 100 | 120 | 140 | 160 | 180 | 200 |
建筑层数(层) | ≤12 | ≤18 | ≤24 | ≤30 | ≤36 | ≤42 | ≤48 | ≤54 | ≤60 |
按人工费的(%) | 1.83 | 4.56 | 8.21 | 12.78 | 18.25 | 23.73 | 29.2 | 34.68 | 40.15 |
4.在地下室内(含地下车库)、净高小于1.06m楼层、断面小于4m2且大于2m2的隧道或洞内进行安装的工程,定额人工费乘以系数1.12。
5.在管井内、竖井内、断面小于或等于2m2隧道或洞内、封闭吊顶天棚内进行安装的工程,定额人工费乘以系数1.15。
6.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时,按照定额人工费的10%计算。
四、界限划分:
1.消防系统室内外管道以建筑物外墙皮1.5m为界,入口处设阀门者以阀门为界。室外埋地管道安装,按第十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中室外给水管道安装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2.厂区范围内的装置、站、罐区的架空消防管道按本册定额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3.与市政给水管道的界限:以与市政给水管道碰头点(井)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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