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本章内容包括泡沫发生器、泡沫比例混合器等安装工程。
二、有关说明:
1.本章定额适用于高、中、低倍数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发生器及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装。
2.泡沫发生器及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装中包括整体安装、焊法兰、单体调试及配合管道试压时隔离本体所消耗的人工和材料,但不包括支架的制作、安装和二次灌浆的工作内容,地脚螺栓按本体带有考虑。
3.泡沫灭火系统的管道、管件、法兰、阀门、管道支架等的安装及管道系统试压及冲(吹)洗,按第八册《工业管道工程》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4.泡沫发生器、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装定额中不包括泡沫液充装,发生时费用另计。
5.泡沫液储罐、设备支架制作安装,按第三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6.除锈、刷油、保温按第十一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7.泡沫灭火系统的调试应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另行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泡沫发生器、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装,区分不同型号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法兰和螺栓按设计图纸要求另行计算。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