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本章内容包括自动报警系统调试、水灭火控制装置调试、防火控制装置联动调试、气体灭火系统装置调试工程。
二、本章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中的消防工程系统调试。
三、有关说明:
1.系统调试是指消防报警和灭火系统安装完毕且连通,并达到国家有关消防施工验收规范、标准,进行的全系统检测、调整和试验。
2.定额中不包括气体灭火系统调试试验时采取的安全措施,如发生应另行计算。
3.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报警控制器;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消火栓、自动喷水、七氟丙烷、二氧化碳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4.切断非消防电源的点数以执行切除非消防电源的模块数量确定点数。
5.气体灭火系统调试,是由七氟丙烷、IG541、二氧化碳等组成的灭火系统。
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按“自动报警系统调试”执行相应定额子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区分不同点数,按设计图示数量以“系统”计算。
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调试,按水流指示器数量以“点(支路)”计算。
三、消火栓灭火系统调试,按消火栓报警按钮数量以“点”计算。
四、消防水炮控制装置系统调试,按水炮数量以“点”计算。
五、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信系统调试,按消防广播喇叭及音箱、电话插孔和消防通信的电话分机,按设计图示数量分别以“只”或“部”计算。
六、防火控制装置调试,按设计图示数量以“点”计算。
七、气体灭火系统装置调试区分调试、检验和验收所消耗的试验容量总数计算。
八、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区分模块点数,按设计图示数量以“系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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