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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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册 工业管道工程

册说明

一、第八册《工业管道工程》(以下简称本册定额)适用于厂区范围内的车间、装置、站、罐区及其相互之间各种生产用介质输送管道,厂区第一个连接点以内的生产用(包括生产与生活共用)给水、排水、蒸汽、燃气等输送管道的安装工程。其中,给水以市政入口水表井为界,排水以厂区围墙外第一个污水井为界,蒸汽和燃气以入口第一个计量表(阀门)为界,锅炉房、水泵房以墙皮为界。

二、本册定额管道及阀门压力等级的划分:

1.低压0<P≤1.6MPa;

2.中压1.6MPa<P≤10MPa;

3.高压10MPa<P≤42MPa。

4.蒸汽管道_P≥9MPa、工作温度≥500℃时为高压。

三、本册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1.单体试运转所需的水、电、蒸汽、气体、油(油脂)、燃气等。

2.配合联动试车费。

3.管道安装后的充氮、防冻保护。

四、下列费用可按系数分别计取:

1.整体封闭式(非盖板封闭)地沟的管道施工,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

2.超低碳不锈钢管按不锈钢管相应定额子目执行,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焊材可以替换,消耗量不变。

3.本定额各种材质管道施工使用特殊焊材时,焊材可以替换,消耗量不变。

4.低压螺旋卷管(管件)电弧焊项目按中压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0.8执行。

5.脚手架搭拆费按定额人工费的10%计算,其费用中人工费占35%;单独承担的埋地管道工程不计取脚手架搭拆费。

6.操作高度增加费:以设计标高正负零平面为基准,安装高度超过10m时,超过部分工程量按定额人工、机械乘以下表系数:

操作物高度(m以内) ≤20 ≤30 ≤50 >50
系数 1.12 1.26 1.4 协商

7.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的费用,按定额人工费的10%计算。

五、有关说明:

1.生产、生活共用的给水、排水、蒸汽、燃气等输送管道,按本册相应定额子目执行;生活用的各种管道按第十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2.随设备供应预制成型的设备本体管道,其安装费包括在设备安装定额内;按材料或半成品供应的,按本册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3.预应力混凝土管道、管件安装,按《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4.单件重100kg以上的管道支、吊架制作与安装,管道预制钢平台的搭拆,按第三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5.地下管道的管沟、土石方及砌筑工程,按《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6.刷油、绝热、防腐蚀、衬里,按第十一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7.管道、管件安装按设计压力执行相应定额,阀门、法兰按设计公称压力执行相应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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