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说明
一、第十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以下简称本册定额)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生活用给排水、采暖、燃气管道系统中的管道、附件、配件、器具及附属设备等安装工程。
二、本册定额不包括以下内容:
1.工业管道、生产生活共用的管道,锅炉房、泵房、站类管道以及建筑物内加压泵间、空调制冷机房、消防泵房的管道,管道焊缝热处理、无损探伤,医疗气体管道及附件按第八册《工业管道工程》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2.本册定额未包括的采暖、给排水设备安装按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第三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3.水暖设备、器具等电气检查、接线工作,按第四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4.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按第十一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5.本册凡涉及管沟、工作坑及井类的土方开挖、回填、运输、垫层、基础、砌筑、地沟盖板预制安装、路面开挖及修复、管道砼支墩以及混凝土管道、水泥管道等项目,按《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相应定额子目执行或按《重庆市市政计价定额》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三、下列费用可按系数分别计取:
1.脚手架搭拆费按定额人工费的5%计算,其中人工工资占35%。单独承担的室外埋地管道工程,如发生脚手架搭拆时按实收取该费用。
2.操作高度增加费:定额中操作物高度以距楼地面3.6m为限,超过3.6m时,超过部分工程量按定额人工费乘以下表系数:
操作物高度(m以内) | 10 | 30 | 50 |
超高系数 | 1.1 | 1.2 | 1.5 |
3.超高增加费,指高度在6层或20m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上进行安装时增加的费用,按下表计算,其中人工工资占65%。
建筑物檐高(m) | ≤40 | ≤60 | ≤80 | ≤100 | ≤120 | ≤140 | ≤160 | ≤180 | ≤200 |
建筑层数(层) | ≤12 | ≤18 | ≤24 | ≤30 | ≤36 | ≤42 | ≤48 | ≤54 | ≤60 |
按人工费的百分比(%) | 1.83 | 4.56 | 8.21 | 12.78 | 18.25 | 23.73 | 29.2 | 34.68 | 40.15 |
4.在地下室内(含地下车库)、净高小于1.06m楼层、断面小于4m2且大于2m2的隧道或洞内进行安装的工程,定额人工费乘以系数1.12。
5.在管井内、竖井内、断面小于或等于2m2隧道或洞内、封闭吊顶天棚内进行安装的工程,定额人工费乘以系数1.15。
6.空调水系统调整费按空调水系统工程人工费的10%计算,其中人工工资占35%。
7.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按照定额人工费的10%计算。
四、本册与市政管网工程的界线划分
1.给水、采暖管道以与市政管道碰头点或以计量表、阀门(井)为界。
2.室外排水管道以与市政管道碰头井为界。
3.燃气管道,以与市政管道碰头点为界。
五、本册各定额项目中,均包括安装物的外观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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