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加工后的砖件、石制品、木构件场外运输 一、工作内容 加工后的砖件、石制品、木构件场外运输定额均包括运输费、装卸车费和包装材料费。 二、有关规定及说明 本章定额适用于需要在场外进行加工制作后运至现场砌筑,安装时所发生的运输,凡在施工现场加工制作者不得执行本章定额。 三、工程量计算规则 1.砖件运输的工程量按相应工程项目中需加工材料的定额耗用量计算。 2.石制品及木构件运输工程量按第四章“石作工程”和第五章“木构架及木基层”的相应工程量计算。 文档导航← 第十二章 玻璃裱糊工程第十四章 工程水电费 → 这篇文章对您有用吗? 是 否 我们要如何帮助您? 名称 邮件 主题 信息 发表评论 点击这里取消回复。 昵称 * 邮箱 * 网址 表情 格式 提交评论 有人回复时邮件通知我 粗体 斜体 下划线 删除线 链接 图片 代码 引用 PHP JavaScript CSS 私密 暂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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