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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加工后的砖件、石制品、木构件场外运输

一、工作内容

加工后的砖件、石制品、木构件场外运输定额均包括运输费、装卸车费和包装材料费。

二、有关规定及说明

本章定额适用于需要在场外进行加工制作后运至现场砌筑,安装时所发生的运输,凡在施工现场加工制作者不得执行本章定额。

三、工程量计算规则

1.砖件运输的工程量按相应工程项目中需加工材料的定额耗用量计算。

2.石制品及木构件运输工程量按第四章“石作工程”和第五章“木构架及木基层”的相应工程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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