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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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
  3. 第一册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4. 第十四章 附属设备安装及灌浆

第十四章 附属设备安装及灌浆

说明

一、本章适用范围:

1.制冷站(库)及制冷空调内与制冷机械配套附属的冷凝器、蒸发器、储液器、分离器、过滤器、冷却器、玻璃钢冷却塔、集油器、油视镜、紧急泄氨器等设备安装以及容器单体试密、排污。

2.低压空气压缩站内空气压缩机配套的储气罐安装。

3.乙炔站内乙炔压缩机配套的乙炔发生器及其附属设备安装。

4.水压机附属的蓄势罐安装。

5.小型制氧站内双高压工艺流程及分子筛流程的空气分离塔和洗涤塔(XT-190型)、干燥器(170×2型)、碱水拌和器(1.6型)、纯化器(HXK-30/59、HXK-1800/15型)、加热炉(15.5型)、加热器(JR-100、JR-13型)、储氧器(50-1型)、充氧台(GC-24型)等附属设备安装。

6.与本册定额各种设备配套的零星小型金属结构件(如支架、框架、防护罩、支柱以及沟、槽、箱等非密闭性容器)制作、安装。

7.设备灌浆:包括地脚螺栓孔灌浆、设备底座与基础间灌浆。

二、本章不适用于其他特殊专业制冷工艺工程。

三、本章包括下列内容:

1.制冷机械专用附属设备整体安装,随设备带有与设备联体固定的配件(放油阀、放水阀、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等安装,容器单体气密试验(包括装拆空气压缩机本体及连接试验用的管道、装拆盲板、通气、检查、放气等)与排污。

2.储气罐本体及与本体联体的安全阀、压力表等附件安装,气密试验。

3.乙炔发生器本体及与本体联体的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等附件安装,附属的密闭性和非密闭性设备安装,气密试验或试漏。

4.水压机蓄势罐本体及底座安装,与本体联体的附件安装,酸洗、试压。

5.空气分离塔本体及本体第一个法兰内的管道、阀门安装,与本体联体的仪表、转换开关安装,清洗、调整、气密试验。

6.零星小型金属构件制作,包括划线、下料、平直、加工、组对、焊接、刷(喷)漆、试漏;安装包括补漆。

四、本章不包括下列内容:

1.各种设备本体制作以及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外的管道、附件安装。

2.平台、梯子、栏杆等金属构件制作、安装。

3.小型制氧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的试压、脱脂、阀门研磨;稀有气体及液氧或液氮的制取系统安装。

五、制冷设备各种容器的单体气密试验与排污项目是按试一次考虑的。如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需要多次连续试验时,则第二次的试验按第一次相应项目乘以系数0.90。第三次及其以上的试验,从第三次起每次均按第一次的相应项目乘以系数0.75。

六、乙炔发生器附属设备是按“密闭性设备”考虑的。如为“非密闭性设备”时,则相应项目的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0.80。

七、本章计算工程量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设备如以面积(m2)、容积(m3)、直径Φ(mm或m)等作为项目规格时,则按设计要求(或实物)的规格,选用相应范围内的项目。计算一般起重机具摊销费时,各设备的质量可参考附表。附表中的缺项可按设备实际质量计算。

2.设备质量的计算应将设备本体及与设备联体的阀门、管道、支架、平台、梯子、保护罩等的质量计算在内。

3.以“型号”作为项目时,应按设计要求(或实物)的型号执行相同的项目。新旧型号可以互换。相近似的型号,如实物的质量相差在10%以内时,可以执行该项目。

单台附属设备型号质量参考表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规格/设备参考质量(t)

立式管壳式冷凝器 冷却面积50㎡/3,75/4,100/5,150/7,200/9,250/11,350/13
卧式管壳式冷凝器 冷却面积20㎡/1,30/2,60/3,80/4,100/5,120/6,140/8,180/9,200/12
淋水式冷凝器 冷却面积30㎡/1.5,40/2,60/2.5,75/3.5,90/4
蒸发式冷凝器 冷却面积20㎡/1,40/1.7,80/2.5,100/3,150/4,200/6,250/7
立式蒸发器 蒸发面积20㎡/1.5,40/3,60/4,90/5,120/6,160/8,180/9,240/12
立式低压循环储液器 容积1.6m3/1,2.5/1.5,3.5/2,5/3
卧式高压储液器 容积1m3/0.7,1.5/1,2/1.51,3/2,5/2.5
氨油分离器 直径325㎜/0.15,500/0.3,700/0.6,800/1.2,1000/1.75,1200/2
氨液分离器 直径500㎜/0.3,600/0.4,800/0.6,1000/0.8,1200/1,1400/1.2
空气分离器 冷却面积0.45/0.06,1.82/0.13
氨气过滤器 直径100㎜/0.1,200/0.2,300/0.5
氨液过滤器 直径25㎜/0.025,50/0.025,100/0.05
中间冷却器 冷却面积2 ㎡/0.5,3.5/0.6,5/1,8/1.6,10/2,12/3

续表

玻璃钢冷却塔 流量30 m3/0.4,50/0.5,70/0.8,100/1,150/2,250/2.5,300/3.5,500/4,700/5.5
集油器 直径219㎜/0.05,325/0.1,500/0.2
紧急泄氨器 直径108㎜/0.02
油视镜 按支计,不计质量
储气罐 设备容积2 m3/0.7,5/1.3,8/1.8,11/2.3,15/2.8
空气分离塔 FL-50/200/4.1,140/660-1/7,FL-300/300/14

 

工程量计算规则

1.立式、卧式管壳式冷凝器、蒸发器,淋水式冷凝器,蒸发式冷凝器,立式蒸发器,中间冷却器均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冷却或蒸发面积(m2以内)分列相应项目。

2.立式低压循环储液器和卧式高压储液器(排液桶)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和设备容积(m3以内)分列相应项目。

3.氨油分离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直径(mm以内)分列相应项目。

4.氨液分离器和空气分离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规格分列相应项目。

5.氨气过滤器和氨液过滤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及设备直径(mm以内)分列相应项目。

6.玻璃钢冷却塔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水处理量(m3/h以内)分列相应项目。

7.集油器、油视镜、紧急泄氨器以“台”或“支”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及设备直径(mm以内)分列相应项目。

8.制冷容器单体试密与排污以“每次/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容量(m3以内)分列相应项目。

9.储气罐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容量(m3以内)分列相应项目。

10.小型空气分离塔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型号规格分列相应项目。

11.小型制氧机附属设备中,洗涤塔、加热器、储氧器、充氧台、干燥器、碱水拌和器、纯化器以“台”为计量单位。以上附属设备均按设备名称及型号分列相应项目。

12.零星小型金属结构件制作与安装,以“kg”为计量单位,按金属结构件单体质量(kg)分列制作与安装相应项目。

13.地脚螺栓孔灌浆、设备底座与基础间灌浆,以“m3”为计量单位,按设备灌浆体积分列相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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