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本章适用于高、中、低倍数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发生器及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装。
二、泡沫发生器及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装中包括整体安装、焊法兰、单体调试及配合管道试压时隔离本体所消耗的人工和材料,但不包括支架的制作、安装和二次灌浆的工作内容。地脚螺栓按随设备本体配带考虑。
三、本章不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1.泡沫喷雾灭火系统的管道、管件、法兰、阀门、管道支架的制作安装及管网系统水冲洗、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等,应执行第六册《工业管道工程》相应项目。
2.泡沫喷淋灭火系统的管道、组件、气压水罐、管道支吊架的制作安装及管网水冲洗等,应执行本册第一章相应项目及有关规定。而阀门、法兰及管道系统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等,应执行第六册《工业管道工程》相应项目。
3.消防水泵等机械设备安装及二次灌浆,应执行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4.泡沫液贮罐、设备支架制作安装,应执行第五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5.除锈、刷油、保温等,均执行第十四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项目。
6.油灌上安装的泡沫发生器及化学泡沫室,执行第五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7.泡沫液充装是按生产厂家在施工现场充装考虑的,若由施工单位充装时,应另行计算。
8.泡沫灭火系统调试应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另行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1.泡沫发生器安装均按不同型号以“台”为计量单位,法兰和螺栓按设计用量另行计算。
2.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装均按不同型号以“台”为计量单位,法兰和螺栓按设计用量另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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