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本章适用金属抱杆安装、拆除与移位,设备吊耳制作与安装,设备胎具制作安装与拆除。
二、不论使用何种施工方法,本章定额不得调整。
三、金属抱杆项目的说明:
1.抱杆安装拆除时,按单金属抱杆以“座”为单位计算;如采用双金属抱杆时,按两座抱杆之和乘以系数0.95。
2.抱杆移位按“座”计算。每次移位按15m计算,不足15m也按移位一次计算。累计移位超过60m(含60m)按新立一座计算安拆费及台次使用费,但不得另计移位费。
3.主抱杆安装拆除项目中不包括灵机抱杆的安装拆除。如加设灵机时应另执行相应的项目。
4.拖拉坑按实际埋设量以“个”计算。土方量、钢丝绳及绳卡等用量不得调整。如采用与消耗量定额不同的埋件,可按实调整。
5.金属抱杆的台次使用费是综合取定的,按“抱杆台次使用费用表”规定计算。
6.抱杆台次使用费包括了抱杆本体的设计、制造和试验,卷扬机、索具等的折旧摊销,抱杆停滞期间的维护、保养,配附件的更换等费用,并已扣除了抱杆的残值回收。抱杆使用费的调整应按上级造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7.每套装置在施工期间,每座抱杆最多只能计算三次台次使用费。
抱杆台次使用费用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抱杆名称 | 起重能力及规格 | 摊销次数 | 台次使用费 | 辅助抱杆台次使用费 |
备 注 |
1 |
格架式金属抱杆 |
100t/50m |
10 |
8.08 |
1.86 |
1.抱杆以起重能力为计价依据,抱杆高度只供参考
2.每安装、拆除一次,计算一次台次使用费 3.抱杆增设灵机时,灵机的台次使用费以相应主抱杆的台次使用费为基数,乘以系数0.08 4.抱杆摊销次数是综合计算取定的,计价时不得调整。 |
2 |
格架式金属抱杆 |
150t/50m |
10 |
11.13 |
1.86 |
|
3 |
格架式金属抱杆 |
200t/55m |
8 |
19.41 |
3.14 |
|
4 |
格架式金属抱杆 |
250t/55m |
8 |
29.98 |
3.14 |
|
5 |
格架式金属抱杆 |
350t/60m |
6 |
46.25 |
4.22 |
|
6 |
格架式金属抱杆 |
500t/80m |
5 |
64.92 |
5.94 |
四、吊耳制作、安装按荷载能力以“个”计算,其消耗量不得调整。
五、胎具与加固项目的说明:
1.主材用量是按摊销量进入定额的。
2.封头制作胎具以“封头个数”计算,即每制作一个封头,计算一次胎具。
3.筒体卷弧胎具是按设备筒体质量综合取定,以“t”为计量单位。
4.设备组装(划分为分片与分段组装)胎具是指组装的手段措施,包括组装时的加固措施。按设备质量范围划分子目,以“台”为单位计算。不论采用何种施工方法,不得调整。
5.设备吊装加固按审定后的施工措施方案以“t”为单位计算。包括了加固件的制作、安装与拆除。
工程量计算规则
1.金属抱杆的选用:
(1)根据设备吊装质量与吊装高度,按照本册规定的范围选用金属抱杆;
(2)金属抱杆规格的选定,应以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为依据;
(3)金属抱杆的选用以抱杆起重量为依据,金属抱杆的高度只作参考,不作为取定的依据。
2.金属抱杆的安装、拆除、移位及抱杆台次使用费均按单金属抱杆,以“座”为计量单位。如采用双金属抱杆时,应按规定进行调整。
3.金属抱杆的安装、拆除,不论采用何种施工方案,均不得调整。定额内不包括拖拉坑埋设。
4.金属抱杆水平位移的次数应以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为计算依据,水平移位的距离可按设备平面布置图测算,每移位15m计算一次水平移位,不足15m的按15m计算。当移位距离累计达到或等于60m时,按新立一座抱杆计算、移位次数应为(n-1)次。一次移位距离大于或等于60m时,在计算新立一座抱杆后,不再执行移位项目。
5.金属抱杆每安装、拆除一次,可计取一次台次使用费。同一规格的金属抱杆在一个装置内最多只能计算三次台次使用费。
6.金属抱杆水平移位距离累计达到或超过60m及一次移位达到或超过60m,均应分别按新立一座抱杆计算台次使用费,但不再计算辅助抱杆台次使用费。
7.拖拉坑挖埋的计算,应根据承受能力,按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以“个”为计量单位。若实际采用的埋件与消耗量定额不同时,埋件材料可以换算,其余不得调整。
8.吊耳的数量以审批后的施工方案为依据,按荷载能力以“个”为计量单位。
9.吊耳构造形式与选用的材料,是根据其荷载要求综合取定的。若实际吊耳选用与定额不同时,不得调整。
10.封头压制胎具按胎具直径以“每个封头”为计量单位。铸造胎具适用于整体封头压制,焊接胎具适用于分片封头压制。
11.筒体卷弧胎具按每台制作设备扣除外部附件的金属质量,以“t”为计量单位。
12.浮头式热交换器试压胎具,根据热交换器设备直径以“台”为计量单位。
13.设备分段组装胎具及设备分片组装胎具均按设备金属质量范围,以“台”为计量单位。
14.设备组装及吊装加固,根据审批后的施工方案,以“t”为计量单位。
15.胎具及加固件的项目,均已综合了重复利用和材料回收率,不得调整。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