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说 明
2004年《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一、《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消耗量定额”),主要作为招标人编制标底、投标人进行报价、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工程合同及办理工程结算等计价活动中确定消耗量的依据,也是作为制定企业消耗量定额和自主投标报价的基础。
二、《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共分十四册,包括:
第一册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第八册 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
第二册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第九册 通风空调工程
第三册 热力设备安装工程 第十册 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
第四册 炉窑砌筑工程 第十一册 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
第五册 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第十二册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
第六册 工业管道工程 第十三册 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
第七册 消防设备安装工程 第十四册 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
三、本消耗量定额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房屋修缮工程。
四、本消耗量定额主要依据现行有关国家的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也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五、本消耗量定额是按目前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装备程度、合理的工期、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条件制定的,如因上述因素有差异,不得对本消耗量定额进行调整换算。
六、本消耗量定额是按下列正常的施工条件进行编制的:
1.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附有合格证书和试验记录。
2.安装工程和土建工程之间的交叉作业正常。
3.安装地点,建筑物,设备基础,预留孔洞等均符合安装要求。
4.水、电供应均满足安装施工正常使用。
5.正常的气候、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
七、人工工日消耗量的确定:
本消耗量定额的人工工日不分列工种和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八、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1.本消耗量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直接消耗在工作内容中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入了相应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到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2.凡消耗量定额中“()”内所列的材料用量均为主材,应按当地的材料价格计算。
3.用量很少,对基价影响很小的零星材料,已计入其他材料费内。
4.主要材料损耗率见下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损耗率%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损耗率% |
1 |
钢管 |
3.5 |
6 |
型钢 |
4.0 |
2 |
不锈钢管 |
3.0 |
7 |
补偿导线 |
4.0 |
3 |
铜管 |
3.0 |
8 |
绝缘导线 |
3.5 |
4 |
铝管 |
3.0 |
9 |
电缆 |
2.0 |
5 |
管缆 |
3.0 |
九、施工机械台班、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的确定:
1.本消耗量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综合取定的。
2.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两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等,未进入本消耗量定额,应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考虑。
3.施工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是按大多数施工企业的现场校验仪器仪表配备情况综合取定的,实际与定额不符时,除各章另有说明者外,均不调整。
十、关于水平和垂直运输:
1.设备:包括自安装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2.材料、成品、半成品:包括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3.垂直运输基准面:室内以室内地平面为基准面,室外以安装现场地平面为基准面。
十一、本消耗量定额适用于海拔高程2000m以下,地震烈度八度以下地区,超过上述情况时另行处理。
十二、本消耗量定额的工作内容除各章节另有说明的工序外,均包括:施工准备、熟悉施工图纸、布置操作地点、领退料具、场内搬运、检查、安装、清理、配合质量检验;还包括工种间交叉配合,临时移动水、电源的停歇时间及操作完毕后的场地清理等。
十三、第十册《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项目中的自动化控制装置及仪表的安装调试工程。
十四、本册消耗量定额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有:
1.《工业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3-86
2.《自动化仪表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131-90
3.《分散型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定》HG/T20573-95
4.《仪表配管、配线设计规定》HG20512-92
5.《仪表系统接地设计规定》HG20513-92
6.《仪表及管线伴热和绝热保温设计规定》HG20514-92
7.《仪表隔离和吹洗设计规定》HG20515-92
8.《自动分析室设计规定》HG20516-92
9.《计算机设备安装与调试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YBJ-89
十五、本册的仪表校验材料费包括校验用消耗材料和校验材料的摊销量。
十六、下列内容执行其他册相应定额:
1.控制电缆敷设、电气配管、支架制作安装、桥架安装、接地系统执行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2.仪表设备及管路保温、刷油、防腐执行第十四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
3.管道上安装流量计、调节阀、电磁阀、节流装置、取源部件等及在管道上开孔焊接部件执行第六册《工业管道工程》。
4.火灾报警及消防控制执行第七册《消防设备安装工程》。
十七、关于下列各项费用的规定:
1.脚手架搭拆费,按人工费的7%计取。其中人工工资占25%,材料费占65%,机械费占10%。
2.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的费用,按人工费的10%计取。
3.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降效增加的费用,按人工费的10%计取。
4.拆除费用(现场变更等因素需要拆除的项目):按相应定额人工费、机械费的50%,材料费的10%计取。
十八、其他说明:
1.本册包括配合单体试运转,但不包括配合无负荷或负荷试运转、系统动态特性试验及仪表系统投入运行的措施费。
2.单体及局部试运转所需水、电、蒸汽、气体、油(脂)、燃料等不包括在定额内。
3.仪表部件和材料需要进行化学分析、光谱分析和焊接需要透视及拍片的工作应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十九、本册消耗量定额所用部分名词含义如下:
1.安装现场指定堆放地点:是指施工组织设计中所指定的,在安装现场范围内较合理的堆放地点。
2.安装地点:是指设备基础及基础周围附近。
3.施工现场:是指建设项目总平面图范围内,一般也是指建设项目四周围墙以内的范围。
4.安装现场:是指距所安装设备基础100m范围内。
5.现场仓库:是指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内临时搭设的存放施工材料和工具的仓库。
6.设备出库搬运:是指将需要安装的设备从施工现场以内或者施工现场以外的建设单位仓库,运到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者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搬运工作。
7.设备厂内搬运:是指将需要安装的设备从建设项目四周围墙以内某一地点,搬运到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者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搬运工作。
8.设备场内搬运:是指将需要安装的设备从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者现场指定堆放地点,搬运到设备安装位置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二十、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二十一、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
2009年《陕西省安装工程价目表》
总 说 明
一、《陕西省安装工程价目表》(以下简称“价目表”) 是根据2004年《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消耗量定额”)编制的。价目表中只反映价格,不反映消耗量,须与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主要作为招标人编制招标最高限价、确定社会平均价格及投标人自主报价的参考依据。
二、《陕西省安装工程价目表》共分十四册,包括:
第一册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第八册 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
第二册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第九册 通风空调工程
第三册 热力设备安装工程 第十册 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
第四册 炉窑砌筑工程 第十一册 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
第五册 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第十二册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
第六册 工业管道工程 第十三册 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
第七册 消防设备安装工程 第十四册 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
三、第十册《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中的自动化控制装置及仪表的安装调试工程。
四、人工费的确定:
1.人工工日不分列工种和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2.综合工日的人工费单价,每工日42.00元。
五、材料费的确定:
1.本价目表中的材料费,是指直接消耗在安装工作内容中的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并计入了相应的损耗。
2.材料单价是按2009年建筑安装材料市场信息价格综合取定的。除另有规定外,均不调整。
3.凡价目表中“()”内所列的材料用量均为主材,应按当地的材料价格计算。
六、机械费的确定:
1.本价目表中的机械费,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综合取定的。
2.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是按2009年《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价目表》计算的。
七、下列内容执行其他册相应定额:
1.控制电缆敷设、电气配管、支架制作安装、桥架安装、接地系统执行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2.仪表设备及管路保温、刷油、防腐执行第十四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
3.管道上安装流量计、调节阀、电磁阀、节流装置、取源部件等及在管道上开孔焊接部件执行第六册《工业管道工程》。
4.火灾报警及消防控制执行第七册《消防设备安装工程》。
八、关于下列各项费用的规定:
1.脚手架搭拆费,按人工费的7%计取。其中人工费占25%,材料费占65%,机械费占10%。
2.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的费用,按人工费的10%计取。
3.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降效增加的费用,按人工费的10%计取。
4.拆除费用(现场变更等因素需要拆除的项目):按相应定额人工费、机械费的50%,材料费的10%计取。
九、本价目表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消耗量定额及价目表各章说明。如本价目表说明与消耗量定额各章节说明不符时,应以本价目表说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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