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说 明
2004年《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一、《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消耗量定额”),主要作为招标人编制标底、投标人进行报价、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工程合同及办理工程结算等计价活动中确定消耗量的依据,也是作为制定企业消耗量定额和自主投标报价的基础。
二、《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共分十四册,包括:
第一册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第八册 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
第二册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第九册 通风空调工程
第三册 热力设备安装工程 第十册 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
第四册 炉窑砌筑工程 第十一册 通讯设备及线路工程
第五册 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第十二册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
第六册 工业管道工程 第十三册 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
第七册 消防设备安装工程 第十四册 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
三、本消耗量定额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房屋修缮工程。
四、本消耗量定额主要依据现行有关国家的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也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五、本消耗量定额是按目前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装备程度、合理的工期、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条件制定的,如因上述因素有差异不得对本消耗量定额进行调整换算。
六、本消耗量定额是按下列正常的施工条件进行编制的:
1.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附有合格证书和试验记录。
2.安装工程和土建工程之间的交叉作业正常。
3.安装地点、建筑物、设备基础、预留孔洞等均符合安装要求。
4.水、电供应均满足安装施工正常使用。
5.正常的气候、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
七、人工工日消耗量的确定:
本消耗量定额的人工工日不分列工种和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八、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1.本消耗量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直接消耗在工作内容中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入了相应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点或现场加工地点到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2.凡消耗量定额中“ ()”内所列的材料用量均为主材,应按当地的材料价格计算。
3.用量很少,对基价影响很小的零星材料,已计入其他材料费内。
4.主要材料损耗率见下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损耗率%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损耗率% |
1 |
红砖 |
3.0 |
2 |
硅藻土隔热砖 |
3.0 |
3 |
粘土火泥 |
4.0 |
4 |
耐火混凝土预制块制作 |
5.0 |
5 |
现浇耐火混凝土 |
6.0 |
6 |
陶粒 |
5.0 |
7 |
蛭石 |
5.0 |
8 |
轻质粘土骨料 |
5.0 |
9 |
硅藻土石棉粉 |
6.0 |
10 |
碳酸镁石棉粉 |
6.0 |
11 |
普通硅酸盐水泥 |
4.0 |
12 |
岩棉板 |
3.0 |
13 |
硅酸铝耐水纤维毯 |
5.0 |
14 |
石棉板 |
5.0 |
九、施工机械台班、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的确定:
1.本消耗量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综合取定的。
2.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两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等未进入本消耗量定额,应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考虑。
3.本定额的施工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是按大多数施工企业的现场校验仪器仪表配备情况综合取定的,实际与定额不符时,除各章另有说明者外,均不调整。
十、关于水平和垂直运输:
1.设备:包括自安装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2.材料、成品、半成品:包括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3.垂直运输基准面:室内以室内地平面为基准面,室外以安装现场地平面为基准面。
十一、本消耗量定额适用于海拔高程2000m以下,地震烈度八度以下地区,超过上述情况时另行处理。
十二、本消耗量定额的工作内容除各章节另有说明的工序外,均包括:施工准备、熟悉施工图纸、布置操作地点、领退料具、场内搬运、检查、安装、清理、配合质量检验,还包括工种间交叉配合、临时移动水、电源的停歇时间及操作完毕后的场地清理等。
十三、第四册《炉窑砌筑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技改项目中各种工业炉窑耐火与隔热耐火砌体工程(其中蒸汽锅炉只限于蒸发量每小时在75t以内的中、小型蒸汽锅炉工程),不定形耐火材料内衬工程和炉内金具件制作安装工程。
十四、本册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有:
1.《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1-87。
2.《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309-92。
3.《通用耐火制品形状尺寸》GB2992-82。
4.《耐火制品的分型和定义》GB10324-88。
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标准》。
6.《工业企业的粉尘最高允许浓度》。
7.《常见有害气体对人体的危害程度》。
8.有关行业补充定额和典型工程测定与总结资料。
十五、本册中主材含量系按现行国家技术标准中规定的设计容重计算,如与实际产品容重不符时,允许按实际容重进行调整。
十六、本册中的炭块-石墨块大型组合砖的定额消耗量是按成品件考虑的,如果用毛坯自行加工时,可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另行计算加工中所发生的人工、材料与施工机械台班量的消耗。
十七、本册以炉底标高为炉内垂直运输基准面。
十八、本册的工作内容除各章节已说明的工序外,还包括:砌筑地点的清扫、放线、做标记、立线杆、材料运输(包括装卸码垛)、泥浆搅拌(包括添加剂或渗合料中的固料)、演砖、砌筑(或大块砌体安装)、临时砖加工、勾缝、质量自检、清废外运等,如果是不定形耐火材料施工,还包括喷涂、浇注、捣打、养护、涂抹、贴挂、紧固与支模脱模等工序。
十九、本册的其他说明:
1.本定额中常用的专业炉项目,系按综合扩大、简明适用的原则进行编制,即不分部位、造型、结构、砌体类别,以主要工序带次要工序,通过有代表性的典型工程加权平均测算取定的,定额中已包括了:选砖、预砌筑、集中砖加工、二次勾缝与吹风清扫等工序,而列入一般(通用)工业炉的项目,仍保持解体结构内容,在使用中不得混淆。
2.本定额中磨、切砖机所需碳化硅砂轮、碳化硅砂轮片和金刚石砂轮片的消耗量,已列入定额材料栏中。
3.本定额中已明确规定的砌体类别按规定执行,未规定砌体类别的适用于各类砌体。
4.本定额规定的水泥牌号和品种与设计要求不符时,允许进行换算,但定额消耗量和损耗率均不得调整。
5.焦炉的施工大棚搭拆与焦炉烘炉、热态等三项工程,按摊销比例和系数包干的方法计算,详见章说明与工程量计算规则。
二十、关于下列各项费用的规定:
1.脚手架搭拆费用,根据工程量的大小,分别按下表计取:
工程量(m3) |
脚手架搭拆费 | 其中人工工资占 | 其中材料占 |
其中机械占 |
500以内 | 按人工费的25% |
25% |
65% |
10% |
500~2000 | 按人工费的20% |
25% |
65% |
10% |
2000以上 | 按人工费的15% |
25% |
65% |
10% |
注:表中工程量系指单座炉窑或系统工程中单个炉窑。
2.本定额中专业炉工程不计取超高费(已综合考虑在定额中);一般(通用)工业炉窑和钢结构烟囱内衬喷涂工程,施工高度超过标高40m以上的工程,超高部分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30。
3.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的费用,按人工费的10%计取。
4.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降效增加的费用,按人工费的10%计取。
二十一、下列内容执行其他册相应定额:
1.蒸发量大于75t/h以上的大、中型蒸汽锅炉炉墙执行第三册《热力设备安装工程》。
2.炉窑砌体中的仪表安装执行第十册《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
3.除炉内耐火与隔热衬里内的小型金具外,炉体的保护,紧固,拉钩,吊挂金属锚固件的制作及安装工程,执行第五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4.属于炉体,管道之外的保温、绝热工程,执行第十四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
5.在炉窑砌体中遇到需要安装烧嘴,看火孔和其他埋设件时,执行第五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6.凡属于炉体外烟道(按烟道与炉体第一道沉降缝分界)的砌体和保温工程,执行《陕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二十二、本册消耗量定额所用部分名词含义如下:
1.安装现场指定堆放地点:是指施工组织设计中所指定的,在安装现场范围内较合理的堆放地点。
2.安装地点:是指设备基础及基础周围附近。
3.施工现场:是指建设项目总平面图范围内,一般也是指建设项目四周围墙以内的范围。
4.安装现场:是指距所安装设备基础100m范围内。
5.现场仓库:是指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内临时搭设的存放施工材料和工具的仓库。
6.设备出库搬运:是指将需要安装的设备从施工现场以内或者施工现场以外的建设单位仓库运到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者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搬运工作。
7.设备厂内搬运:是指将需要安装的设备从建设项目四周围墙以内某一地点搬运到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者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搬运工作。
8.设备场内搬运:是指将需要安装的设备从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者现场指定堆放地点搬运到设备安装位置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二十三、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二十四、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
2009年《陕西省安装工程价目表》
总 说 明
一、《陕西省安装工程价目表》 (以下简称“价目表”) 是根据2004年《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消耗量定额”)编制的。价目表中只反映价格,不反映消耗量,须与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主要作为招标人编制招标最高限价、确定社会平均价格及投标人自主报价的参考依据。
二、《陕西省安装工程价目表》共分十四册,包括:
第一册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第八册 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
第二册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第九册 通风空调工程
第三册 热力设备安装工程 第十册 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
第四册 炉窑砌筑工程 第十一册 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待发)
第五册 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第十二册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
第六册 工业管道工程 第十三册 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
第七册 消防设备安装工程 第十四册 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
三、第四册《炉窑砌筑工程》适用于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中各种工业炉窑耐火与隔热耐火砌体工程(其中蒸汽锅炉只限于蒸发量每小时在75t以内的中、小型蒸汽锅炉工程),不定型耐火材料内衬工程和炉内金具件制作安装工程。
四、人工费的确定:
1.人工工日不分列工种和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2.综合工日的人工费单价,每工日42.00元。
五、材料费的确定:
1.本价目表中的材料费,是指直接消耗在安装工作内容中的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并计入了相应的损耗。
2.材料单价是按2009年建筑安装材料市场信息价格综合取定的。除另有规定外,均不调整。
3.凡价目表中“()”内所列的材料用量均为主材,应按当地的材料价格计算。
六、机械费的确定:
1.本价目表中的机械费,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综合取定的。
2.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是按2009年《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价目表》计算的。
七、本册价目表中主材含量系按现行国家技术标准中规定的设计容重计算,如与实际产品容重不符时,允许按实际容重进行换算。
八、以下内容执行其他册相应项目:
1.蒸发量大于75t/h以上的大、中型蒸汽锅炉炉墙执行第三册《热力设备安装工程》。
2.炉窑砌筑中的仪表安装执行第十册《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
3.除炉内耐火与隔热衬里内的小型金具外,炉体的保温、紧固、拉钩、吊挂、金属锚固的制作及安装工程,执行第五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4.属于炉体、管道之外的保温、绝热工程,执行第十四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
5.在炉窑砌体中遇到需要安装烧嘴、看火孔和其他埋设件时,执行第五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6.凡属于炉体外烟道(按烟道与炉体第一道沉降缝分界)的砌体和保温工程,执行《陕西省建筑工程价目表》。
九、关于下列各项费用的规定:
- 脚手架搭拆费用,根据工程量大小,分别按下表计取:
工程量(m3) |
脚手架搭拆费 | 其中人工费占 | 其中材料费占 |
其中机械费占 |
500以内 | 按人工费的25% |
25% |
65% |
10% |
500~2000 | 按人工费的20% |
25% |
65% |
10% |
2000以上 | 按人工费的15% |
25% |
65% |
10% |
注:表中工程量系指单座炉窑或系统工程中的单个炉窑
2.本册价目表中专业炉工程不计取超高费(已综合考虑在定额中);一般(通用)工业炉窑和钢结构烟囱内衬喷涂工程,施工高度超过40m以上的工程,按超过部分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30。
3.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的费用,按人工费的10%计取。
4.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降效增加的费用,按人工费的10%计取。
十、本价目表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一、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消耗量定额及价目表各章说明。如本价目表说明与消耗量定额各章节说明不符时,应以本价目表说明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