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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陕西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
  3. 第三章 桥涵护岸工程

第三章 桥涵护岸工程

说明

本册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适用于:

1.单跨100m以内的城镇桥梁工程。

2.单跨5m以内的各种板涵、拱涵工程。

3.穿越城市道路及铁路的立交箱涵工程。

本册定额中提升高度按原地面标高至梁底标高8m为界,若超过8m时,超过部分可另行计算超高费。本册定额河道水深取定位3m,若水深>3m时,应另行计算。

一、桩基工程。

1.定额土质类别均按甲级土考虑。乙级土按甲级定额人工乘以1.33系数,机械乘以1.43系数。丙级土按乙级土递增。

2.打桩均为打直桩如打斜桩包括俯打、仰打斜率在1∶6以内时,人工乘以1.33系数,机械乘以1.43系数。

3.陆上打桩采用履带式柴油打桩机,不计陆上工作平台费,可计20cm碎石垫层,面积按陆上工作平台面积计算。

4.船上打桩定额按两艘船只拼搭、捆绑考虑。

5.打板桩定额中,均已包括打、拔导向桩内容,不得重复计算。

6.陆上、支架上、船上打桩定额中均未包括运桩。

7.送桩定额按送4m为界,如实际超过4m时,按相应定额乘以下列调整系数:

(1)送桩5m以内乘以1.2系数。

(2)送桩6m以内乘以1.5系数。

(3)送桩7m以内乘以2.0系数。

(4)送桩7m以上,以调整后7m为基础,每超过1m递增0.75系数。

8.打桩机械场外运输费按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

9.钢筋混凝土方桩、板桩按桩长度(包括桩尖长度)乘以桩横断面面积计算。

10.钢筋混凝土管桩按桩长度(包括桩尖长度)乘以桩横断面面积,减去空心部分体积计算。

11.钢管桩按成品桩考虑,以“t”计算。

12.焊接桩型钢用量可按实际调整。

13.支架上打桩时,以当地施工期间的最高水位增加0.5 m为界限,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14.陆上支架打桩时,以原地面平均标高增加1m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15.船上打桩时,以当地施工期间的平均水位增加1m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16.钻孔土质分为8种,使用时按土质情况分别套用,各段土层均按灌注桩设计深度套用有关定额。

(1)砂土:粒径≯2mm的砂类土,包括淤泥、轻亚粘土。

(2)粘土:亚粘土、粘土、黄土,包括土状风化。

(3)砂砾:粒径2~20mm的角砾、圆砾含量≤50%,包括礓石粘土及粒状风化。

(4)砾石:粒径2~20mm的角砾、圆砾含量>50%,有时还包括粒径为20~200mm的碎石、卵石,其含量在50%以内,包括块状风化。

(5)卵石:粒径20~200mm的碎石、卵石含量大于10%,有时还包括块石、漂石,其含量在10%以内,包括块状风化。

(6)软石:各种松软、胶结不紧、节理较多的岩石及较坚硬的块石土、漂石土。

(7)次坚石:硬的各类岩石,包括粒径大于500mm、含量大于10%的坚硬的块石、漂石。(8)坚石:坚硬的各类岩石,包括粒径大于1000mm、含量大于10%的坚硬的块石、漂石。17.成孔定额按孔径、深度和土质划分项目,若超过定额使用范围时,应另行计算。

18.埋设钢护筒定额中钢护筒按摊销量计算。若在深水作业,钢护筒无法拔出时,经建设单位签证后,可按钢护筒实际用量(或参考下表重量)减去定额数量,一次增列计算。

桩径(mm)

800 1000 1200 1500 2000
每米护筒重量(kg/m) 155.06 184.87 285.93 345.09

554.6

19.灌注桩混凝土均考虑混凝土水下施工,按机械搅拌,在工作平台上导管倾注混凝土。定额中已包括设备(如导管等)所需混凝土摊销及扩孔增加的混凝土数量,不得另行计算。

20.定额中未包括:钻机场外运输、截除余桩、废泥浆处理及外运,其费用可另行计算。

21.定额中不包括在钻孔中遇到障碍必须清除的工作,发生时另行计算。

22.泥浆制作定额按普通泥浆考虑,若需采用膨润土,另行计算。

23.灌注桩成孔工程量按设计入土深度计算。定额中的孔深指护筒顶至桩底的深度。成孔定额中同一孔内的不同土质,不论其所在的深度如何,均执行总孔深定额。

24.人工挖桩孔土方工程量按护壁外缘包围的面积乘以深度计算。

25.灌注桩水下混凝土工程量按设计桩长增加1.0m乘以设计横断面积计算;扩孔率包括在混凝土浇捣中。

26.钻孔灌注桩钢筋笼按设计图纸计算,套用第七册“钢筋工程”有关项目。

27.钻孔灌注桩需使用预埋铁件时,套用第七册“钢筋工程”有关项目。

28.冲击式钻孔孔径>1500mm时,按以下系数执行:

直径=1600mm时,按1500mm定额乘以1.04系数。

直径=1800mm时,按1500mm定额乘以1.10系数。

直径=2000mm时,按1500mm定额乘以1.15系数。

29.支架平台使用于陆上支架上打桩及钻孔灌注桩。

30.桥涵拱盔、支架均不包括底模及地基加固在内。

31.组装、拆卸船排定额中未包括压舱费用。压舱材料取定为大石块,并按船排总吨位的30%计取(包括装、卸在内150m的二次运输费)。

32.打桩机械锤重的选择按下表:

桩类别

桩长度(m) 桩截面积s(m2)

或管径Ф(mm)

柴油桩机锤重

(kg)

钢筋混凝土方桩及板桩

L≤8.00

S≤0.05

600

L≤8.00

0.05<S≤0.105

1200

8.00<L≤16.00

0.105<S≤0.125

1800

16.00<L≤24.00

0.125<S≤0.160

2500

24.00<L≤28.00

0.160<S≤0.225

4000

28.00<L≤32.00

0.225<S≤0.250

5000

32.00<L≤40.00

0.250<S≤0.300

7000

 

桩类别

桩长度(m) 桩截面积S(m)

或管径ф(mm)

柴油桩机锤重(kg)

钢筋混凝土

管桩

L≤25.00

ф400

2500

L≤25.00

ф550

4000

L≤50.00

ф600

5000

L≤25.00

ф800

7000

L≤25.00

ф800

5000

L≤50.00

ф800

7000

L≤25.00

ф1000

7000

L≤50.00

φ1000

8000

注: 钻孔灌注桩工作平台按孔径φ≤1000,套用锤重1800kg打桩工作平台;φ>1000,套用锤重2500kg打桩工作平台。

33.搭、拆水上工作平台定额中,已综合考虑了组装、拆卸船排及组装、拆卸打拔桩架工作内容,不得重复计算。

34.搭拆打桩工作平台面积计算:

(1)桥梁打桩:     F=N1F1+ N1F2

每座桥台(桥墩):   F1=(5.5+A+2.5)×(6.5+D)

每条通道:         F2=6.5×〔L-(6.5+D)〕

(2)钻孔灌注桩:   F= N1F1+ N2F2

每座桥台(桥墩):   F1=(A+6.5)×(6.5+D)

每条通道:         F2=6.5×〔L-(6.5+D)

式中:   F——工作平台总面积;

F1——每座桥台(桥墩)工作平台总面积;

F2——桥台至桥墩间或桥墩至桥墩间通道工作平台面积;

N1——桥台和桥墩总数量;

N2——通道总数量;

D——二排桩之间距离,m;

L——桥梁跨径或护岸的第一根桩中心至最后一根桩中心之间的距离,m;

A——桥台(桥墩)每排桩第一根桩中心至最后一根桩中心之间的距离,m。

35.凡台与墩或墩与墩之间不能连续施工时(如不能断航、断交通或拆迁工作不能配合),每个墩、台可计一次组装、拆卸柴油打桩架及设备运输费。

36.桥涵拱盔、支架空间体积计算:

(1)桥涵拱盔体积按:起拱线以上弓形侧面积×(桥宽+2m)。

(2)桥涵支架体积为:结构底至原地面(水上支架为水上支架平台顶面)平均标高×纵向距离×(桥宽+2m)。

37.桥涵拱盔计算单位为100m3空间体积,计算公式为割圆面积乘以桥幅。

拱矢度

1/2 1/2.5 1/3 1/3.5 1/4 1/4.5 1/5 1/5.5
K 0.393 0.298 0.241 0.203 0.172 0.154 0.138

0.125

拱矢度

1/6 1/6.5 1/7 1/7.5 1/8 1/9 1/10  
K 0113 0.104 0.096 0.090 0.084 0.076

0.            067

 

F=K×净跨平方

拱盔立方体=K×净跨平方×(桥宽+2m)

二、现浇混凝土工程。

1.嵌石砼(毛石砼)的块石含量是按15%计取,如与设计不符时,按下列数量调整,人工、机械不得调整。

块石掺量%

10 15 20 25
每立方米砼片石掺量 0.159 0.238 0.318

0.397

注: 1.块石掺量另加损耗率2%。

2.砼用量扣除嵌石含量百分数后,加损耗率1.5%。

2.定额中混凝土按常用强度等级列出,如设计要求不同时可以换算。

3.定额中模板以木模、工具式钢模为主(除防撞护栏采用定型钢模外)。

4.现浇梁、板等模板定额中均已包括铺筑底模内容,但未包括支架部分。如发生时可套用本册有关项目。

5.混凝土工程量按设计尺寸以实体积计算(不包括空心板、梁的空心体积),不扣除钢筋、铁丝、铁件、预留压浆孔道和螺栓所占的体积。

6.模板工程量按模板接触混凝土的面积计算。

7.现浇混凝土墙、板上单孔面积在0.3m2以内的孔洞体积不予扣除,洞侧壁模板面积亦不再计算;单孔面积在0.3m2以上时,应予扣除,洞侧壁模板面积并入墙、板、模板工程量之内计算。

8.本定额与模板分别列项,模板消耗量根据接触面积以“m2”计算。附录一含量表仅供编制概予算及招投标书时参考使用。

9.本定额砼半成品运输采用1t翻斗车,已包括在定额内。使用其他运输方式,不予调整。

三、预制混凝土工程。

1.本定额不包括地模、胎模费用,需要时可按本册有关定额计算。胎、地模的占用面积由建设单位提供。

2.预制桩工程量按桩长度(包括桩尖长度)乘以桩横断面面积计算。

3.预制空心构件按设计图尺寸扣除空心体积,以实体积计算。空心板梁的堵头板体积不计入工程量内,其消耗量已在定额中考虑。

4.预制空心板梁,凡采用橡胶囊做内模的,考虑其压缩变形因素,可增加混凝土数量。当梁长在16m以内时,可按设计计算体积增加7%;若梁长大于16m时,则增加9%计算。如设计图已注明考虑橡胶囊变形时,不得再增加计算。

5.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封锚混凝土数量并入构件混凝土工程量计算。

6.预制构件中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及T型梁、I型梁、双曲拱、桁架拱等构件均按模板接触混凝土的面积(包括侧模、底模)计算。

7.灯柱、端柱、栏杆等小型构件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

8.预制构件中非预应力构件按模板接触混凝土的面积计算,不包括胎、地模。

9.预制构件预制、运输、安装损耗按总说明规定执行。拱波损耗率按图示工程量乘以1.05系数。

10.小型构件安装已包括150m场内运输,其他构件均未包括场内运输。

11.安装预制构件定额中,均未包括脚手架。

12.除安装梁分陆上、水上安装外,其他构件安装均未考虑船上吊装,发生时可增计船只费用。

13.安装预制构件以“m3”为计量单位的,均按构件混凝土实体积(不包括空心部分)计算。

14.驳船不包括进出场费,发生时按实计算。

四、砌筑工程。

1.本定额适用于砌筑高度在8m以内的桥涵砌筑工程。

2.砌筑定额中未包括垫层、拱背和台背的填充项目,如发生上述项目,可套用有关定额。

3.拱圈地模定额中不包括拱盔和支架。

4.本定额中调制砂浆,均按砂浆拌合机拌合,如采用人工拌制时,定额不予调整。

5.砌筑工程量按设计砌体尺寸以“m3”计算,嵌入砌体中的钢管、沉降缝、伸缩缝以及0.3m2以内的预留孔所占体积不予扣除。

6.拱圈底模工程量按模板接触砌体的面积计算。

五、挡土墙、护坡工程。

1.本章定额适用于市政工程的挡土墙和护坡工程。

2.挡土墙工程需搭脚手架的套用脚手架定额。

3.块石如需冲洗时(利用旧料)每立方米块石增加:用工0.24工日,用水0.5m3。

4.块石护底、护坡以不同平面厚度按“m3”计算。

5.浆砌料石现浇混凝土、预制块的体积按设计断面以“m3”计算。

6.浆砌台阶以设计断面的实砌体积计算。

7.砂石滤沟设计尺寸以“m3”计算。

8.现浇混凝土墙、板上单孔面积在0.3m2以内的孔洞体积不予扣除,洞侧壁模板面积亦不再计算;单孔面积在0.3m2以上时,应予扣除,洞侧壁模板面积并入墙、板、模板工程量之内计算。

六、立交箱涵工程。

1.立交箱涵顶进土质按Ⅰ、Ⅱ类土考虑,若遇Ⅲ类土时,人工、机械乘以1.33系数。

2.本定额中未包括箱涵顶进的后靠背设施等,其发生费用另行计算。

3.本定额中未包括深基坑开挖、支撑及井点降水的工作内容。

4.箱涵滑板下的肋楞,其工程量并入滑板内计算。

5.箱涵混凝土工程量,不扣除0.3m2以下的预留空洞体积。

6.顶柱、中继间护套及挖土支架均属专用周转性金属构件,定额中已按摊销量计列。

7.箱涵顶进定额分空顶、无中继间实土顶和有中继间实土顶三类。其工程量计算如下:

(1)空顶的按单节箱涵重量乘以箱涵位移距离计算。

(2)实土顶工程量按被顶箱涵的重量乘以箱涵位移距离分段累计计算。

8.气垫只考虑在预制箱涵底板上使用,按箱涵底板面积计算。气垫的使用天数由施工组织设计确定,但采用气垫后在套用顶进定额时乘以0.7系数。

七、钢结构工程。

本章项目按设计图示尺寸以“t”为单位计算。

八、装饰。

1.镶贴面层项目中,贴面材料与定额不同时,可以调整换算,但人工与机械台班消耗量不变。

2.水质涂料不分面层类别,均按本定额计算。由于涂料种类繁多,如采用其他涂料时,可以调整换算。

3.水泥白石子浆抹灰定额,均未包括颜料费用,如设计需要颜料调制时,应增加颜料费用。

4.油漆定额按手工操作计取,如采用喷漆时,应另行计算。定额中油漆种类与实际不同时,可以调整换算。

5.除金属面油漆以“t”计算外,其余项目均按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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