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围堰。
1.围堰定额未包括施工期内发生潮讯、洪讯冲刷后所需的养护工料。
2.围堰尺寸的取定:
(1)土草围堰的堰顶宽为1~2m,堰高为4m以内。
(2)土石混合围堰的堰顶宽为2m,堰高为6m以内。
(3)圆木桩围堰的堰顶宽为2~2.5m,堰高为5m以内。
(4)钢桩围堰的堰顶宽为2.5~3m,堰高为6m以内。
(5)钢板桩围堰的堰顶宽为2.5~3m,堰高为6m以内。
(6)竹笼围堰间粘土填心的宽度为2~2.5m,堰高为5m以内。
(7)木笼围堰的堰顶宽为2.4m,堰高为4m以内。
(8)双层竹笼围堰竹笼间粘土填心宽度若超过2.5m,则超出部分可套用筑岛填心子目。
3.施工围堰的尺寸按有关设计施工规范确定。堰内坡角到堰内基坑边缘的距离根据河床土质及基坑深度而定,但不得小于1m。
4.围堰高度按施工期内的最高临水面加0.5m计算。
5.草袋围堰如使用麻袋、尼龙袋装土,其定额消耗量应乘以调整系数。调整系数为:装1m3土需用麻袋或尼龙袋数除以17.86。
6.围堰围筑包括50m以内的挖、运、填土。如超出50m范围以外的取土,应按相应的挖、运、填土项目定额执行。
7.以“m3”计算的围堰工程按围堰的施工断面乘以围堰中心线的长度。
8.以延长米计算的围堰工程按围堰中心线的长度计算。二、筑岛填心。
筑岛填心是指在围堰围成的区域内填土、砂及砂砾石。
三、降水。
1.井点间距根据地质和降水要求由施工组织设计确定,轻型井点管间距为1.2m,喷射井点管间距为2.5m,大口径井点管间距为10m。
2.井点降水过程中 ,如需提供资料,则水位监测和资料整理费用另计。
3.井点降水成孔过程中产生的泥水处理及挖沟排水工作应另行计算。天然水源可用时,不计水费。
4.井点降水必须保证连续供电,在电源无保证的情况下,使用备用电源的费用另计。
5.轻型井点50根为1套,喷射井点30根为1套,大口径井点以10根为1套。累计根数不足1套者作1套计算, 1天按24小时计算。
6.大口滤管井降低地下水适用于顶管及管道铺设,如遇地下水时,每40m计算大口滤管井1座。降水费用已包括备用台班费用。水位特高时,经协商井距可按30m计算,打井费用执行井深15m定额,抽水费用按施工工艺及管径大小分别套用定额。
四、打拔工具桩。
1.水上作业,是以距岸线1.5m以外或者水深在2m以上的打拔桩。距岸线1.5m以内时,水深在1m以内者,按陆上作业考虑。如水深在1m以上或2m以内者,其工程量按水、陆各50%计算。水深以施工期间最高水位为准。
2.水上打拔工具桩按2艘驳船捆扎成船台作业,驳船捆扎和拆除费用按第三册(桥涵工程)相应定额执行。
3.钢板桩的使用费标准按5元/(t·d)考虑。若使用租赁的钢板桩,则按租赁费计算。.
4.竖、拆、打、拔桩架次数,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如无规定可按打桩的进行方向,双排桩每100延长米,单排桩按200延长米计算一次。不足一次者,均各计算一次。
5.打拔工具属临时桩,即在沟槽、基坑、围堰等工程中,采用打桩进行临时支撑围护和加固。
6.打拔桩土质类别划分见下表:
土壤 级别 |
鉴 别 方 法 | 说明 | ||||||||
砂夹层情况 |
土壤物理,力学性能 |
每10m纯平均沉桩时间(min) | ||||||||
砂 层 连 续 厚 度 (m ) |
砂粒
种类 |
砂层中卵石含量(%) | 孔
隙 比 |
天然含水量(%) | 压
缩 系 数 |
静力
触探值 |
动力 触探 击数 |
|||
甲
类 土 |
>0.8 | >30 | >0.03 | <30 | <7 | 15以内 | 桩径机械进入易沉入的土 | |||
乙
类 土 |
<2 |
粉
细 砂 |
0.6~0.8 |
25~30 |
0.02~0.03 |
30~60 |
7~15 |
25以内 |
土壤中夹有轻薄的细砂层易沉入的土 | |
丙
类 土 |
>2 |
中 粗 砂 |
>15 |
<0.6 |
<0.02 |
>60 |
>15 |
25以外 |
土壤中夹有较厚的粗砂层或卵石层,桩径机械作用较难沉入的土 |
注:本册定额中仅列甲、乙级土项目,如遇丙级土时,按乙级土的人工及机械乘以系数1.13。
五、临时护栏。
按道路、管道线位施工的长度以延长米计算。
六、便道。
临时道路适用于管线30m以内无运输道路时,可计算临时便道。汽车便道和工作便道如需退耕还田,其费用按实结算。
七、轨道铺设。
1.如需设置道岔时,每处道岔工、料按相应轨道铺设增加:轨重11.5kg/m的增加16m,轨重32kg/m的增加31m。
2.轨重32kg/m的道渣已考虑了周转使用,本定额按实际使用量的30%计。
八、便桥。
人行、车行钢木便桥附有标准图,凡搭设的便桥符合或基本符合图纸内容,按本定额子目执行。如没有防护栏板梁或支撑时,上面仅铺设钢板,按定额的10%计算。
九、硐内外轨道铺设,硐内通风、供水、动力管线安拆。
1.粘胶布通风筒及铁风筒按每1硐口施工长度减30m计算。
2.风、水钢管按硐长加100m计算。
3.照明线路按硐长计算。如施工组织设计规定需要安双排照明时,应按实际双线部分增加。
4.动力线路按硐长加50m计算。
5.轻便轨道以施工组织设计所布置的起、止点为准,定额为单线。如实际为双线应加倍计算。对所设置的道岔,每处按相应轨道折合30m计算。
6.硐长=主硐+支硐(均以硐口断面为起止点,不含明槽)。
十、输电线路架设。
1.管线、砼道路超过500m时,可按干线计算输电线路架设。现场因无供电设备需自备发电机时,按签证结算,但必须扣除定额内的电力费用。
2.工期在一年以内者,圆木、型钢按15%摊销,85%回收;电线按60%摊销,40%回收。工期超过一年,在两年以内者,圆木、型钢按40%摊销,60%回收;电线按90%摊销,10%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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