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说 明
2004年《陕西省建筑 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
一、《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建设部1995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和2002年《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基础上,结合陕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实际情况,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项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社会平均消耗量标准,与《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配合使用。是编制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制定招标工程标底、企业定额的基础和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本定额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五、本定额是依据国家和地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陕西省02系列建筑标准设计图集》中的建筑用料及做法进行编制的,并参考了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试验室资料和其他资料。
六、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和辅助用工。工日消耗量是参照现行的全国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劳动定额为基础进行计算的。
七、本定额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采用的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半成品、成品均按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考虑。
2.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入了相应的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用量很少、占材料费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占材料费的百分比表示。
3.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钢模板、钢管支撑、木模板、脚手架)已按规定的材料周转次数摊销计入定额内,并包括必要的回库维修费用。
4.本定额中的砼、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m3”表示,其标号是按一般常用标号列入的。同时附录一列出了砼和各种砂浆配合比,供参考。
八、砼预制构件的制作损耗、运输及堆放损耗、安装(吊装、打桩)损耗不论构件大小,均按下表规定损耗率计算列入工程量内。
构件名称 | 制作废品率% | 运输及堆放损耗率% | 安装、打桩损耗率% |
各类预制构件 | 0.20 | 0.80 | 0.50 |
砼预制桩 | 0.10 | 0.40 | 1.50 |
计算方法:
1.预制构件砼、钢筋、模板预算制作工程量=图纸计算量×(1+制作废品率+运输及堆放损耗率+安装或打桩损耗率)。
2.预制砼构件预算运输工程量=图纸计算量×(1+运输及堆放损耗率+安装或打桩损耗率)
3. 预制砼构件预算安装工程量=图纸计算量×(1+安装或打桩损耗率)
九、定额中的木材用量,除原木制品以外都是经过加工后的规格材料用量。规格材是指厚度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的板材;断面和长度尺寸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的方材、屋架和檩条用材。
十、本定额中机械类型、规格是按正常的施工条件下常用的机械类型综合确定的。
十一、本定额中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二、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三、本定额由陕西省建筑经济定额办公室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工作。
2009年《陕西省建筑 装饰工程价目表》
为配合2009年《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实施,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我站编制了2009年《陕西省建筑 装饰工程价目表》,现将有关说明如下:
一、价目表是以《陕西省建筑 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为基础编制的,是《陕西省建筑 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的价格表现形式;反映了我省建筑企业的社会平均价格水平。价目表是测算2009年《陕西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的基础。是编制最高限价、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的参考之一。
二、价目表的人工工日单价:建筑工程 42.00元/工日,装饰工程 50.00元/工日。
三、价目表所采用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1.价目表中的材料单价是按2009年4月份建筑安装材料市场价综合取定的基期价格。
2.价目表中的材料单价为从其来源地运到工地仓库后出库的施工现场全部费用。其内容包括: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等费用。
3.价目表中的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和各种胶泥等,均按消耗量定额取定的强度等级计算,使用时可按价目表第十六章附录一中列出的不同强度等级混凝土和砂浆配合比单价进行换算。
4.价目表中给出规格材(门窗用、模板用)、原木、工程料等不同规格的木材价格,供不同子目使用。
四、价目表中机械台班单价是按《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价目表》计算的。除机械台班费用外,大型机械的基础费用、安装拆卸费用、运输费用,详见2009年《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价目表》十四附表。
五、混凝土和砂浆用水泥均按硅酸盐水泥单价计入,若使用不同品种水泥时,可按不同品种水泥的价格进行换算。
六、价目表中的石灰是按现场消解生石灰考虑的。若施工现场使用袋装熟石灰时,按下列办法调整:
1.定额消耗量按《陕西省建筑 装饰工程补充消耗量定额及勘误》的有关说明调整。
2.袋装熟石灰材料的基期价格为230元/吨。
七、价目表中木材是按现场自然风干考虑的,混凝土的养护是以现场自然养护考虑的,若实际使用中木材需要专门烘干和混凝土需要进行蒸汽养护时,按发生的费用列入措施费用。
八、如发生外购黄土,价目表的黄土基期价格为18.24元/m3。
九、价目表中的砂浆单价是按现场搅拌砂浆考虑的,若施工现场使用预拌砂浆时,按下列办法调整:
1.消耗量按《陕西省建筑 装饰工程补充消耗量定额及勘误》的有关规定调整。
2.预拌砂浆单价可按当时市场信息价格计算。
十、使用清水模板施工的混凝土构件表面不需要再做装饰抹面时,每平方米模板接触面增加6.67元补偿费。
十一、外墙脚手架编制有双排外架、爬架脚手架、悬挑双排外架三种形式。编制招标最高限价、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时,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脚手架搭设方案自主选择。
十二、本价目表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第二章:桩基工程;第三章:砖石工程;第四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第五章:金属构件制作及钢门窗工程;第六章:构件运输及安装工程;第七章:木门窗和木结构工程;第八章:楼地面工程;第九章:屋面防水及保温隔热工程;第十章:建筑装饰工程;第十一章:总体工程;第十二章:耐酸防腐工程;第十三章:脚手架工程;第十四章:垂直运输;第十五章:超高增加人工机械;第十六章:附录。
十三、本价目表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除有注明外,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除有注明外,均不包括“×××”本身。
十四、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
十五、本价目表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工作。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总则
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则。
2. 本规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二、术语
1. 层高系指上下两层楼面或者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 自然层系指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3. 架空层系指建筑物审计处或者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4. 走廊系指建筑物水平交通空间。
5. 挑廊系指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6. 檐廊系指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得水平交通空间。
7. 回廊系指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型走廊。
8. 门斗系指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度空间。
9. 建筑物通道系指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10. 架空走廊系指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11. 勒脚系指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12. 围护结构系指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13. 围护性幕墙系指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14. 装饰性幕墙系指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15. 落地橱窗系指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16. 阳台系指提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
17. 眺望间系指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
18. 雨棚系指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蓬。
19. 地下室系指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20. 半地下室系指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21. 变形缝系指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
22. 永久性顶盖系指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
23. 飘窗系指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24. 骑楼系指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25. 过街接系指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三、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1.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培勒脚以上结构外困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m至2.10m的却位应计算1/2面积;净&不足1.2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2.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搂层,有围护結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結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
3. 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接层应按其外墻结构外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4. 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m至2.1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m时不应计算面积。
5. 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 (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困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6. 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7.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乎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8. 建筑物间有围护結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乎面积的1/2计算。
9. 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別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 / 2面积。
10.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1.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1.2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12.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 /2计算。
13.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4. 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 /2面积。
15. 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16. 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 /2计算。
17. 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8. 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9.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20. 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21.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2. 建筑物外墻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3. 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四、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1. 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 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 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 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乎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培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 无永久性顶益的架空走廊、室外接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 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补充定额总说明.
1.工程使用袋装熟石灰时,在执行消耗量定额时,需对相应定额子目按下列规定调整:
(1)袋装熟石灰用量按定额生石灰消耗量乘1.3系数。
(2)每吨定额生石灰消耗量应扣除以下材料和用工:
人工:0.478工日/t 水:0.043m3/t
2.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时,在执行消耗量定额时,需对相应定额子目做如下调整:
(1)砌筑工程中,不分砌筑砂浆种类,相应定额子目内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0.69工日;抹灰
工程中,不分抹灰砂浆种类,相应定额子目内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1.10工日。
(2)相应定额子目内“灰浆搅拌机200L”的台班消耗量全部扣除。
(3)砂浆数量不变,将现场制拌砂浆配合比改为预拌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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